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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市场与股权交易制度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早期,传统的农业经销合作社,资本流动性弱,用来转让合作社资本的公开市场并不存在。新一代合作社的资本流动性增强,从而使社员向其他合格的农民转让股权成为可能。我国合作社法在这个方面规定的缺失,必然导致成员在处理自己的成员资格时无所适从,难以为当事人作出行为指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市场与股权交易制度

美国早期,传统的农业经销合作社,资本流动性弱,用来转让合作社资本的公开市场并不存在。新一代合作社的资本流动性增强,从而使社员向其他合格的农民转让股权成为可能。新一代合作社采封闭的社员制,社员资格并不开放,但社员股份及农产品交货配额在得到理事会批准以后可以交易,从而逐渐形成了一个合作社股份交易市场,合作社股份的价值跟随人们对合作社绩效的预期而变动。由于合作社股份是可以交易的,社员可以通过转让股份而离社,但不能直接退社,合作社的股本金具有稳定性和永久性,因此合作社比较容易获得银行提供的条件优惠的贷款。社员资格不开放和股份可以交易,意味着资产净值在已分配和未分配资本中组成比例并不重要,未分配基金在交易市场上被股份价格资本化。合作社有时候也向社区出售优先股或叫投资股,但对优先股有固定利率的限制,而且优先股没有投票权。

加拿大新一代合作社尽管各社利益联结机制不尽相同,但是和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一样,也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也采用权益融资方式,发行两种具有不同权益的股票,给社员的返利一般根据社员的惠顾额进行,分红则按照股份分配。如萨斯喀彻温省的小麦合作社对外发行A、B两种股份,A股为社员股,持有者具有投票权,但没有参与分享投资收益的权利;B股是上市股,社员和非社员都可以认购,持有者没有投票权,但有参与分红的权利,并可以在股票市场上交易。这种融资方式不仅为小麦合作社带来巨额资本,也稳固了它的资本存量和社员构成,便于合作社进一步发展。[15]

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结构设置的特殊性,合作社的股权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在社员之间的转让甚至也可能被阻滞,资本市场信号不能流向合作社,没有市场使社员的价值资本化、可交易化,合作社股权结构的“粘滞”和“沉淀”会加剧社员异质性带来的核心社员与非核心社员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的程度,同时也使对合作社管理进行监督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没有市场”使得对企业的管理评估无法反映在一种统一的、公开的衡量标准中。米德指出,劳动雇佣资本存在着风险集中的问题,因为劳动合伙制使工人将“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中”,个人所承担的风险很高,难以分散,他认为这也是企业制度发展中自然的倾向,是用资本承担风险雇佣劳动而不是用劳动承担风险去雇佣资本的原因所在。[16](www.xing528.com)

也许有观点认为,由于合作社成员资格开放,可以进退自由,因此没有必要规定成员权的转让。但是,由于成员账户中拥有的公共积累与成员加入合作社的时间有关系,入社时间越长其账户中的积累就越多,相应按照账户记载的积累金额分配的利益也越多。因此,不同的账户记载的积累金额实际上就是成员的一项财产,他有权自己处分,同样也应该允许继承。当然,合作社的人合性质也要求对成员份额转让作出一定限制。台湾地区“合作社法”第20条规定,社员非经合作社的同意,不得让出其所有社股,或以之担保债务。社股受让人或继承人,应承继让与人或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受让人或继承人为非社员时,应适用第11条及第14条的规定。我国合作社法在这个方面规定的缺失,必然导致成员在处理自己的成员资格时无所适从,难以为当事人作出行为指引。[17]也有学者认为,合作社的成员账户记载的积累金额,对于成员来讲就是他们的一项财产,原则上他们有权自己处分。如果适当地承认成员能在一定范围内的流转,比如说允许成员的积累和相关权利可以继承,从而稳定农民、家庭的财产关系,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和发展。[18]

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虽然模仿了公司的治理机制,但因其缺乏一种市场以确定能反映未来潜在收益的现值和增长的剩余索取权的市场价格,因而使得监督难以实现。事实上,资本外部市场和股权交易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合作社在无须进行结算与财产分割的前提下解决社员的变动问题,从而维持合作社资本稳定性和长久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股权交易市场的缺失导致管理者行为难以有效监督,因其无股票市场的价值反映,无敌意收购者的挑战;股权激励机制缺失,导致管理者难有股权激励与股权认购等方式酬劳成功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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