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权构造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企业所有权赋予了使用者。而在法人制度构造上,依现行立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了法人独立人格、法人独立财产权、法人独立责任、社员有限责任这一制度组合形式。如前所述,法人创办者或成员的有限责任以及由此形成的法人独立责任制度是立法者进行利益平衡和立法选择的结果,其前提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权用以承担财产责任,其目的即在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其利益平衡的具体规则就公司制度而言表现为最低注册资本、法定验资制度,以及资本三原则,[37]而合作社的相关规则却严重缺失。入社、退社自由是自罗奇代尔先锋社时期就坚持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如《芬兰合作社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具备社员资格的人提出申请后不能拒绝其加入,除非有按照合作社的性质和内容需予拒绝的原因或其他原因。”[38]因此,传统合作社的资本约定性、股金变动性、社员出资价值评估的非客观性使资本三原则难以得到贯彻。但是,传统合作社对社员实行自由开放原则,资金随社员频繁进出,使其成为了一个松散和不稳定的市场主体,“社员流动的随意性严重制约着合作社的稳定发展”,[39]因此,美国、加拿大与欧洲的一些新一代合作社则改变了这种旧有做法。新一代合作社改变了传统的开放原则,社员在合作社成立之初即已确定,并且入社、退社是不自由的,合作社存续过程中不允许他人加入。[40]此类合作社需要成员必须承购较大额的股金才能入社,合作社根据自身的产业种类来确定合作社运行所需要的股金总额,由成员全部或部分认购,通常每个成员认购的股金规模较大,并非所有愿意加入的农户都能够加入。并且,部分合作杜“还对申请入社者进行严格挑选,符合条件的才准入社,这些条件除了包括申请者的经济状况外,还包括生产能力和个人信誉度等”。[41]合作社的全部股金具有永久性和稳定性,从而构成了合作社长久发展的基础。此外,新一代合作社建立了内、外部股权交易机制。“在合作社外部建立股权交易机制,通过股权价格的增减来侧面反映合作社管理的好坏,在合作社盈利能力之外又建立了一个更加客观的衡量合作社经营管理绩效的指标”。[42]股权的内部转让机制使得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股权内部转让价值相关联,社员会对合作社管理阶层进行严格的监督,从而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效率。换言之,合作社的资本制度在实践中也呈现出多样性,既有传统合作社资本的可变动性,又有新一代合作社资本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且资本制度的多样化选择并不改变合作社互助合作的本质,立法者应当为合作社资本的多样化提供选择的空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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