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鼓励农民发展合作社经营以及减轻农民负担的考量,现行立法允许社员自行评估非货币财产出资金额,从而确定出资总额。[35]特别是在社员退社自由和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背景下,有观点认为再采用法定验资制度实属多余。笔者对此并不认同。这种非客观准确的价值评估机制和粗糙的财产法律制度既不利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又不利于合作社自身的长远发展与质的提升。现实中,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不规范,主要原因是缺少发展资金,登记的出资总额并未实际到位,成员出资总额只停留在成员间口头约定的额度或理事长指定的额度。同时,在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看来,申请登记的出资总额越大,就越能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力强大,便于对外联系业务、签订合同,于是在申请登记时选择较大的出资总额,但实际上很难筹集到如此多的款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只需要提交经全体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工商机关无法核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出资情况。一方面,注册资本的非客观性使第三人很难依此对合作社信用进行评估,势必导致交易费用的增加,从而减少合作社的交易机会;另一方面,当合作社需要进一步融资或引入外部资本,设立投资股、优先股从而更加彻底的股份化、证券化,以及建立外部交易市场时,现有资本价值评估制度会使得合作社真实的法人财产难以确定,信用无法评估,权益融资和负债融资均难以实现,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既与我国配套金融体系的缺失有关,也和合作社自身的信用基础薄弱和虚化有关。合作社注册资金的随意性,也增加了合作社财务核算和建立合作社成员账户及利益分配的难度。曾有合作社在注册时,实际收到实物资产三四百万,而注册资金一千五百万,成员出资额不到位,会影响经营成果的分配和合作社解散时的净资产分配。[36]因此,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验资制度,防止随意出资和空头出资。此外,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与法定验资制度价值功能不同,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是市场准入门槛,符合条件的经济组织才能成为交易主体,而法定验资制度是确保资本的真实性,防范虚假出资,这是成员享有有限责任的特殊利益的代价,旨在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真正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以对第三人的利益形成一定程度的制度保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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