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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结算清算制度亟需完善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清算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员退出合作社的重要依据,也是合作社退出市场的制度保障。从发生事由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结算与清算制度包括社员退社结算制度、解散清算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结算清算制度亟需完善

财产清算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员退出合作社的重要依据,也是合作社退出市场的制度保障。从发生事由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结算与清算制度包括社员退社结算制度、解散清算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95]

在社员退社的情形中,既有社员主动提出退社的请求,[96]也有因社员死亡而产生退社的后果,还有合作社主动除去社员资格的情形。除名是合作社对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或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社员的惩罚,其结果是导致社员离社。我国现行立法并无社员除名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成员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或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或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的,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合作社对被除名的成员,退换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社员因给合作社名誉或利益带来严重损害被除名的,须对合作社作出相应的赔偿。对于社员除名的程序与救济方式,我国现行立法对社员除名的程序与救济方式亦无相关的规定。(www.xing528.com)

关于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我国现行的立法并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财产的分配作出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55条规定,将合作社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置于优先受偿的地位,优先于员工工资与社保费用,优先于所欠税款,还优先于合作社所欠其他债务。其规定虽意在保护农民社员的利益,但存在过度保护的嫌疑,合作社与农民成员进行交易所欠款项应当属于普通债权与合作社所欠其他债务置于平等地位而受偿,现行的规定显然缺少法理依据,仅是立法者操持法律父爱主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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