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制度中,分配制度是其核心构成部分,也是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关键所在,因为分配制度是合作社产权结构、内部治理机制等的体现,也是合作社经济绩效的直接反映。
实践中,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机制和财务制度并不健全,普通社员被排斥在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决策之外,合作社普遍存在盈余返还不公开、不透明,以及盈余分配的比例偏低的情况,社员从合作社获得的实惠并不明显。而普通社员又很难了解合作社日常的运转情况,因而对合作社的盈余情况也无法知晓,所以社员对盈余返还的比例和金额都只能被动接受,导致盈余返还缺乏透明性和监督。[93]也有不少合作社在分配上以股份分红为主、惠顾返还为辅,绝大部分利润为大股东或少数股东所得,普通成员只能享受合作社的优惠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及很少的二次返利,普通成员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合作社聚集众多农民并不断吸引更多农民加入的目标恐怕难以实现。同时,还有很多合作社管理人员对盈余的界限不是很清楚,甚至将国家补助、社会捐助、享受的税收优惠作为收入,纳入盈余进行分配。这种做法实际上侵害了普通成员的权益,也给未来合作社资产的评价、确定或清算中埋下了隐患。(www.xing528.com)
在传统合作社中,合作社对资金需求比较少,因此资本难以表现出对合作社盈余的贡献作用,合作社的主要盈余来自于社员的惠顾,因此惠顾返还的比例在盈余分配中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而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以及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资本在合作社中开始发挥着远高于在传统合作社中的作用,当资本要素对盈余的贡献在逐渐加大,相应地资本对合作社剩余索取权也必然提出更多的要求。因此,惠顾返还额占合作社盈余的比例就需要进行重新审视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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