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合作社理论通常将合作社发展赖以生存的环境,如农业产业化、少量的农业人口、相对大规模的农业生产等,当作既定的前提而很少重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从而必然在合作社的发展空间、内部的制度安排和治理结构方面体现出自己的特色。传统合作社财产运行中的“一人一票”制度是建立在社员均质性基础上的,为实现平等互助的宗旨,其出资方式确定了均等入股的原则,由此产生了一人一票的决策方式。这样的出资方式事实上导致了对个人大量投资的软约束。合作社的发展需要资金,而对资金的需求会导致合作社社员所缴纳的股金存在差异,资金的差异在客观上产生了突破“一人一票”原则的需求。[91]
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合作社参与主体的资源禀赋不同,合作社参与主体的生产规模和入股资金不同,不同主体参与合作社的动机与目的不同,不同的参与主体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因此,合作社的社员通常不具备均质性。如果为了吸引投资或管理专家而出现非交易社员,则合作社财产运行制度将更加复杂。而传统农业合作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均以相对均质的农民为前提,农民的异质性不仅影响合作社组建的可能性,也影响到传统的合作社制度安排的有效性,由此产生的制度创新还有可能引起对合作社质的规定性的质疑。(www.xing528.com)
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少数核心社员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其外在体现就是核心成员拥有合作社的多数企业所有权。在当前我国农村地区人力、物质资本极度匮乏的情况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由少数农村精英控制、普通社员依附的产权结构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背离了合作社的初衷。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合作社对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使其陷入理想与现实的两难。这种异质性的社员结构也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社员间的利益侵占、集体行动的困境、股份化倾向等缺陷和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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