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原则是合作社创建和发展的基础,同时合作社原则又是随着合作社运动的实践运行和内外部环境变化而不断发展和调整的,从而保持合作社对新形势的适应性。从罗契戴尔先锋社对合作社规则的初创,到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原则的总结与推广,以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其的修订与完善,合作社原则也在变革中不断调整、发展与创新,也反映了人们对合作社认识的不断深化。
(一)1844年罗契戴尔原则
在罗契戴尔先锋社成立之前,人们已有多次成立合作社的试验与尝试,但真正使合作社运动迈上正确轨道并形成相应的一套规则的,无疑应属罗契戴尔公平先锋社。先锋社的规则都是在认真研究总结过往的合作社失败的教训下由社员自己制定,并不断完善起来的。这些规则主要体现在先锋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决议、会议记录以及日常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员行动自由。先锋社尊重社员个人选择的权利和行动自由,允许社员选择是否在先锋社购物。(2)社员资格出资认购,股份资本利息有限。(3)一人一票的民主控制。先锋社定期召开社员大会,包括季度大会和年度大会。社员大会对任何问题进行表决时,每个社员只能拥有一票,决议一般以简单多数通过即生效。但关于合作社解散的决议必须经实有社员的5/6以上通过。(4)利润实行惠顾返还。先锋社的经营利润按照各社员在该社购买商品的金额按比例分配。(5)只与社员交易,现金交易,不许赊欠。先锋社只与自己的社员进行交易。鉴于过往合作社往往因受社员对合作社欠债的困扰而失败的教训,规定社员必须使用现金交易。(6)准斤足两,保证质量。先锋社是社员自己的合作社,社员又是主要的购买者,因此先锋社坚持向社员出售绝不掺假的纯净食品,并且绝不缺斤少两。(7)注重社员及其家属的教育。先锋社为社员及其孩子开设了免费的学校和图书馆,提高社员的文化知识和思想修养。(8)政治与宗教中立。社员可能对宗教的态度根本不同,但其因共同的合作社理念而得以共处。
(二)1937年罗契戴尔原则
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于1895年,致力于阐明和推行合作社原则。联盟在对罗契戴尔先锋社的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和原则性定义的基础上,于1937年巴黎大会上总结归纳了罗契戴尔制度的七个基本点作为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并正式命名为罗契戴尔原则。(1)开放的社员资格。罗契戴尔先锋社保证对接纳每个提出申请的合适的人敞开大门。联盟认为,限制社员人数、规定高额入社费或社员资格预备期等做法都贬损了“开放的社员资格”原则。(2)一人一票的民主控制。不管社员在合作社中拥有多少股份,“一人一票”原则都应当得到普遍的遵循。(3)盈余按社员交易额比例分配。这里的社员交易额实质上是社员对合作社经营的贡献,无论这种贡献是购买额、交售货物数量还是为合作社提供的劳动,均属交易额范畴。(4)资本报酬有限。合作社应坚持按有限利率支付股本利息,也可以不支付股息。(5)政治与宗教中立。这里的中立还同样适用于种族和民族,目的是提升合作社对社区的吸引力。(6)现金交易。(7)促进教育。先锋社重视社员教育,提高社员素质。
(三)1966年合作社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合作社运动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国从战争中恢复重建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摆脱殖民地统治而独立的大量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发展经济的强大需求,发达国家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对合作社的发展构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发展中国家新兴的合作社还需要一个渐进的学习、探索和实践的过程,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原有的合作社原则中哪些仍应该得到坚持,哪些应该进行调整和变更,哪些应当被舍弃或替代,国际合作社联盟需要重新审视和阐明。1966年,在对1937年罗契戴尔原则实施状况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国际合作社联盟在维也纳召开的第23届大会上提交了关于合作社原则的报告,并认为这是当代合作社原则的重要声明,其主要内容有:(1)在社员资格上,个人参加合作社成为社员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入社不应受到任何的强制,社员应当有权自由地退出。(2)在民主治理上,合作社社员的地位是平等的,应当获得平等的参与合作社事务和表达意见的机会,因此,第一级合作社应当坚持一人一票规则,第一级意外的合作社也应该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管理。(3)股本利率受限制。资本对于合作社来说是必需的,因此应当为资本的提供者支付报酬,但应当拒绝资本所有者对合作社剩余的索取。(4)在盈余或储蓄分配上,联盟建议按如下规则进行分配:先提取合作社营业发展的公积金,再提取为社员提供共同服务的公积金,然后在社员中按他们同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进行分配。(5)在教育上,合作社应当向其社员、管理人员和雇员以及社会公众提供合作社原则与合作社运行方法的教育,以使更多的人了解合作社,参与合作社。(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为了更好地为社员和社区提供服务,合作社应当积极与其他合作社进行合作。国际合作社联盟认为,以上原则对合作社来说是根本的,无论是现在,还是在未来,其对合作社的定性和实践都具有根本意义和绝对必要,因而在合作社实践中都应当得到严格的遵循。(www.xing528.com)
(四)1995年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
在1966年合作社原则声明之后的将近30年间,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带来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资本、技术、信息等要素在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国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遭遇极大的冲击,甚至是欧美一些存在多年的合作社也纷纷倒闭。这一状况迫使国际合作社联盟必须重新审视合作社的原则,以应对新环境,提升合作社在经济全球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1995年9月,在曼彻斯特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百年代表大会上,联盟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全面阐明了合作社的定义、价值和原则。声明将合作社的原则归纳为以下七个方面:(1)自愿和开放的社员资格。“自愿的成员制度是使合作社长期保持利益同质性的调节器,是实现合作社功能的重要手段。”[32](2)民主的社员控制。合作社是由社员控制的民主的组织,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的政策制定和决策形成,选举产生的代表,无论男女,都要对社员负责。(3)社员经济参与。社员公平地出资并民主地控制合作社的资本。合作社资本中至少有一部分是合作社公共财产。社员对为取得社员资格而缴付的股金如果有报酬的话,也是有限的。(4)自治与自立。针对一些国家的合作社受政府控制和干预过多,最终遭致失败的教训,增加了自立与自治原则。即合作社不能因政府对合作社的税收、经济和社会政策的支持或因与其他企业的联合与合作而影响其独立性和自治性。(5)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为其社员、所选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便他们为合作社的发展作出贡献。合作社应当向普通民众,尤其是青年和舆论领袖传播合作的本质和优越性。(6)合作社间的合作。合作社通过地方性、全国性、区域性和国际性的机构组织共同工作,更有效地为社员服务,以此增进合作社运动。(7)关注社区。由于在特定区域内与社员的这种特殊关系,合作社与其所在的社区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其未来的发展必须有居民参与,并有足以涵盖多种合作功能的社区性合作组织计划,而计划的最后时限便是建立合作社区,根据这一事实,1995年的合作社原则增加了“关心社区”一条,合作社应通过其社员认可的政策来促进所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五)“新一代合作社”原则
传统合作社,如供应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服务合作社以及金融合作社在农业发展中,对提高农民市场地位和议价能力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效降低了农民的生产成本、获得了合理的农产品销售价格。但是,20世纪80年代后,整个美国经济发展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升级和世界范围内欧洲与亚太地区农产品竞争力的提高,北美地区农产品出口减少;居民食物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下降,导致农产品需求降低;[33]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政府放松对农业产业的管制,农业产业市场化水平提高,导致竞争日益激烈,农产品价格也开始下降。[34]当时的研究发现农民收入占农业总收入的比例降到了一个世纪前的四分之一,且农民的投资回报率在减少,消费者过去付给农民的钱现在进了加工商的腰包,生产食物和销售农产品的公司却在农业中获得最多的利润。[35]农民需要扩展他们的业务以维持生计,于是,旨在获取新农业中从农业初级产品到加工形成最终市场零售产品的加工环节创造的农业附加值的“新一代合作社”作为“新农业”的产物便产生和发展起来。[36]“新一代合作社”在许多方面保留了传统合作社的原则,但在如下方面与传统合作社原则又有不同之处:(1)高额的入社费用。为了适应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和实现农业产业化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一代合作社突破了穷人与穷人之间联合的合作社宗旨,旨在对初级农产品进行深层加工并拓展产业链,从而获得最大附加值。因此,此类合作社的成员必须承购较大额的股金才能入社,合作社根据自身的产业种类来确定合作社运行所需要的股金总额,由成员全部或部分认购,通常每个成员认购的股金规模较大,并非所有愿意加入的农户都能够加入。并且,部分合作社“还对申请入社者进行严格挑选,符合条件的才准入社,这些条件除了包括申请者的经济状况外,还包括生产能力和个人信誉度等”。[37](2)交货权的预先购买。交货权又称特定数量的商品出售权,是社员基于其入社时认购的股金而享有的按约定向合作社交易特定数量商品的权利。“合作社首先确立最优规模的生产能力,同时也就确定了合作社所需要的农产品数量。”[38]“社员享有同投资额相当的交货权,股金额度与交售农产品数量相联系,一个社员必须承购与其农产品交售配额相对应的股金。”[39]这种交货权是社员和合作社之间特别的双务契约,合作社根据股金的总额和合作社需要货物的总量来确定股金所代表的交易数量,社员不仅享有交货的权利,而且同时也负有交货的义务。“社员必须每年按照合同约定,以一定的质量水准向合作社交纳与股金相对应的确定数量的原料农产品,同时合作社必须收购合同约定的全部原料农产品,违约同样将受到处罚”。[40](3)封闭的社员制,入社、退社不自由,确保资本的稳定性。入社、退社自由是自罗契戴尔先锋社时期就坚持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如《芬兰合作社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具备社员资格的人提出申请后不能拒绝其加入,除非有按照合作社的性质和内容需予拒绝的原因或其他原因”。[41]传统合作社对社员实行自由开放原则,“社员流动的随意性严重制约着合作社的稳定发展”[42],新一代合作社改变了传统的开放原则,社员在合作社成立之初即已确定,并且合作社规定社员入社、退社是不自由的,合作社存续过程中不允许他人加入,而退社时股份也只能转给合作社社员或者在合作社允许的情况下转让给其他非合作社社员。合作社的全部股金具有永久性和稳定性,从而构成了合作社长久发展的基础。这在一些国家立法中也有所体现,《瑞士债法典》第843条第1款规定:“合作社章程或协议可以取消成员退社的权利,但禁止退社的权利不应当超过五年。”(4)从单一的“一人一票”制到“一人多票”制的补充。严格遵循“一人一票”制是传统合作社的重要原则。但是,部分合作社不再完全坚持“一人一票制”,而是把表决权与投资额结合起来,实行按人与按投资额大小分配投票权的做法,从而出现了“一人多票”制。这在美国和欧洲都已普遍存在,“非营利和一人一票的公平原则由强调发展和承认差别的原则所取代。”[43]“合作决策有的按人投票,有的按股投票,还有的按交易额投票”。[44](5)从社员的直接管理到职业经理人管理。“合作社是由其社员控制的民主的组织,社员主动参与合作社的政策制定和决策”。[45]但是,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因为绝大多数社员没有时间、精力来参与,所以一般由合作社的理事长来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务,由于多数是普通生产者,其专业知识层次、对市场的认知水平和商业判断能力普遍比较低,加上社员利益取向和出发点不尽相同,往往造成决策成本高而决策效率低。另外,“在生产合作社中,成员既是生产者又是职工和经营管理者,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合二为一,必然形成成员与经理之间的双向约束机制,导致现代企业经理治理结构的失效”。[46]新一代合作社采取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理事由社员选举产生,理事会聘请职业经理负责开展日常运营工作,实行专家管理,合作社设置专门机构对职业经理人进行监督。[47]由于社员必须支付高额的入社股金才能成为会员,社员的收益在惠顾返还的原则下就与他的投资额密切相关,最终都取决于合作社的利润,社员关心合作社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极大提高。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社联合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包括成员大会、监理会、经理部和监察委员会等机构,其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按“一人一票”决定合作社的大政方针,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实行经理负责制,很好地处理了成员普遍参与决策与经营相对集中的矛盾,内部制衡机制健全有效,能够有效地避免委托人的“廉价投票”或“搭便车”行为,代理人的“偷懒”和道德风险问题也得到了有效的遏止。《瑞士债法典》第898条规定,合作社章程可以授权大会或董事会将其全部或部分管理权及代表权交由一位或者多位经理或者董事行使,而该经理或董事不必为合作社的成员。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聘任经理对合作社进行管理也作出了规定。[48](6)合作社内、外部股权交易机制。“在合作社外部建立股权交易机制,通过股权价格的增减来侧面反映合作社管理的好坏,在合作社盈利能力之外又建立了一个更加客观的衡量合作社经营管理绩效的指标”。[49]股权的内部转让机制使得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股权内部转让价值相关联,社员会对合作社管理阶层进行严格的监督,“正是由于这种监督机制的存在,提高了‘新一代合作社’的管理效率”。[50]
新一代合作社旨在为农民谋求农业加工产业中的附加增值,因此区别于旨在提高农民市场地位和议价能力以及弥补市场缺陷的传统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大大提高了合作社的资本实力和经营能力,有效避免了传统合作社资本不稳定、资本力量薄弱、社员搭便车、投资组合等弊端,从而在北美地区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仍有两点值得说明,首先,新一代合作社并未改变合作社的本质与精神,只是在某些方面对合作社的原则进行了创新和调整,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更符合社员的利益。其次,新一代合作社有其特定的存在范围和存在条件,其在农业加工产业环节具有极大的优势并取得了成功,但不代表传统合作社就此瓦解,也不意味着所有合作社均应朝新一代合作社方向演变,在那些惠顾者越多合作社越有竞争力的场合,显然传统的合作社仍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实际上,新一代合作社和传统合作社之间完全可以共存,社员根据需要在不违背合作社章程前提下可以加入多个合作社,如社员在生产供应环节加入生产供应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以获取更低价格的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种植知识、管理等优质服务,从而获得优质的初级农产品,在对初级农产品进行新一代合作社中获取初级农产品进行延伸加工产生的附加值。
此外,还出现了所谓的“比例原则”,即合作社的控制权、所有权和剩余分配决策是建立在交易额比例之上,合作社投票权以社员交易额多寡为基础,交易者以交易额多寡认购股本,盈余金分配在成本经营基础上分配给交易者,因此,合作社的权责集中到了交易额。坚持比例原则观点的认为“比例”相对于“平等”是一种优势的观念,它对于营利公司竞争不断加剧的发达国家而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因为合作社原本就是交易社员利用的组织,“社员交易额越大”越显示合作社对社员的重要性,合作社存在的价值是能为社员提供多少服务,而交易额是象征服务的指标,比例原则的优点除了权利与义务对等外,其中还含有公平的意义,并且它可以解决社员不与合作社交易的问题,激励社员多与合作社交易。[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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