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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形式的比较优势和差异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1954宪法中,合作制被认为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现实中,有一些集体所有制企业也采用了合作社的形式,这只是说明了合作社组织形式的适应性,不能说明合作社具有所有制属性。更有一些以合作社形式存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质上并未贯彻合作社各项原则,难谓真正的合作社。如果合作社存续期间,其资合性地位越来越重要,甚至占据合作社的主导地位,则合作社就会有强烈的动机转型为公司。

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形式的比较优势和差异

(一)合作社与集体所有制经济

合作社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混淆源于列宁时期的“共耕制”社会主义合作化运动,但列宁后来纠正了全面集体化的部分错误。后斯大林农村发起了全面集体农庄运动,合作经济全面集体化。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学习苏联集体农庄制度,合作经济被当成实现共产主义的过渡形式,[17]合作社便和集体经济以及公有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经历了一段被扭曲的历史。在1954宪法中,合作制被认为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82年宪法、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均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但事实上,两者差异明显:

在成立基础上,合作社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经济的产物,合作社正是为了面向市场、融入市场、在市场经济中谋求成员福利和社会福利,而集体经济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公有制条件下行政强制命令的产物;在组织属性上,合作社是一种纯粹的企业组织形式,而集体经济则是公有制的表现形式;在成立目的上,合作社为社员服务,旨在使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提高谈判地位和议价能力,而集体经济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使个人依附于集体,集体依附于行政权力,往往肩负着公有制的制度使命;在所有权属性上,合作社是在承认成员个体的完全独立性基础上实现的一种自愿的、横向的联合,而集体所有制企业则取消和否定集体中个人对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财产权利上,其为合并而非合作;[18]在成员资格上,合作社奉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个人因入社而具有社员身份,因退社而丧失社员身份,而集体所有制企业则是依个人的政治身份而成为企业成员,既无加入之自愿,亦无退出之自由;在治理结构上,合作社强调民主控制,“一人一票”制是传统合作社的重要原则,而集体所有制企业虽然表面上也强调民主管理,但实质上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在收入分配上,由于合作社的盈余多源自于其与社员交易过程中“多收”或“少付”的款项,因此,合作社遵守惠顾返还的原则,由社员大会决定分配给社员的方案,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利润多源自于其与外部顾客的交易,其税后利润也并不向企业成员返还。现实中,有一些集体所有制企业也采用了合作社的形式,这只是说明了合作社组织形式的适应性,不能说明合作社具有所有制属性。更有一些以合作社形式存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质上并未贯彻合作社各项原则,难谓真正的合作社。

(二)合作社与公司[19]

将合作社与公司进行对比研究有两重意义:一是合作社与公司相比有何制度差异,从而能够保持自身之存在空间而不被公司所取代,什么情况下人们会选择合作社,什么情况下人们会选择公司;二是合作社能否以及如何对公司这种成熟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有关制度进行学习和借鉴。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考察:

首先,在目的宗旨与价值追求上,法人制度解决了团体的人格问题,使社会组织能够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公司制度解决了企业对社会资本的需求问题,即公司使社会资本通过这种组织形式集合在一起,以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有限公司制度解决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分离问题,即在两者之间树立了风险的防火墙,从而确保公司经营的风险不会祸及股东个人财产。因此,公司具有明显的资合性,并且其资本来源社会化程度比较高,其目的在于实现资本的增值。合作社源于经济上的弱者为了改变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而横向联合起来,以团体的力量参与市场竞争,从而提高谈判地位和议价能力,即合作社强调社员之间的合作与互助。因此,合作社具有明显的人合性,其资本来源多限于社员的出资,其目的在于为社员服务,改变社员的市场地位,降低社员的交易费用,对外营利,对内服务于社员,从而增进社员的福利和社会的福利。如果参与者希望获得更多的资本支持,并且其拟投入的并非特殊禀赋产业,则其更可能会选择公司,如果参与者希望享受更多的服务,并且其拟投入的是特殊禀赋产业,则其可能会选择合作社。当然,公司的资合性与合作社的人合性并非绝对,有限责任公司即被认为具有一定的人合性特征,而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资本缺乏和融资困难的问题则可以通过吸收一定的社会资本来解决。如果合作社存续期间,其资合性地位越来越重要,甚至占据合作社的主导地位,则合作社就会有强烈的动机转型为公司。

其次,在产权结构上,公司被称为投资者所有企业(Investorowned Firms,IOFs),具有资本雇佣劳动的特性;合作社被称为惠顾者(消费者、客户、顾客)所有企业(Member-owned Firms),具有劳动雇佣资本的特性。公司股东的投资多为获取投资回报,并非是为了获得与公司交易的资格;合作社社员入社所缴的股金,目的不在于获取投资回报,而是为了获得社员资格,从而享有和合作社进行交易或利用合作社服务的资格。在资本制度上,公司为资本的联合,强调按资本分红,并积极吸收外部资本的加入,扩充公司资本基础和实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允许股东抽回出资,只能转让其股份;合作社资本可变,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对于合作社所吸收的外部资本,传统合作社遵循资本报酬有限原则。

再次,在企业运营上,公司则通过对外营业或投资创造利润,且对股东与公司的交易有严格的限制;合作社主要和社员进行交易,并以此创造盈余。在法人治理结构上,两者形式相同,合作社社员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聘任经理。公司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聘任经理。而理事会和董事会在英语中为同一词,即Board of directors。所以,两者的区别不在于治理结构形式和机构的名称,而是内部各成员之间关系的制约机制。合作社社员按照一人一票选择合作社治理机构,并由全体社员平等控制与监督;公司股东依一股一票原则,按股份多少分配投票权,从而产生公司内部治理机构,在资本多数决的规则下,公司控制权往往掌握在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手里,并不体现民主控制与平等监督,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成为上市公司的突出问题。

最后,在利润分配上,合作社以惠顾返还为原则,资本报酬有限;公司实行按股分红,股份可以交易。在责任承担上,合作社责任承担方式比较多样化,多数立法例允许合作社在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承诺责任等责任形式之间进行选择;公司则为有限责任。

合作社与公司各有其制度优势与现实基础,合作社强调人的互助合作,强调社员的经济参与和民主控制,有助于提高特殊禀赋产业中参与者的市场地位和谈判能力。特别值得说明的是,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如新鲜蔬菜、水果等产品是否是转基因食品和是否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抗生素激素农药等,由于合作社是农民自己建立的组织,农产品产自社员自己的田地,种植过程完全可以自己掌控,故其可以将这一监控与鉴别的成本大大降低,并可以将这些产品信息通过合作社自己创建的品牌、注册的商标以及各种产品质量认证传递给消费者,因此,在农业等特殊禀赋产业领域的产品品质监控和质量鉴别上,合作社比公司更具有优势。此外,政府对合作社发展的法律、财政、税收等扶持和帮助,对人们选择合作社制度也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因此,合作社仍然有其存在和发展空间。公司因其为资本社会化的产物,其资本聚集能力比较高,公司资本具有稳定性,并有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其债务融资成本相对较低,资本多数决原则将表决权与出资额相对应,有效防止搭便车行为,股份的可转让性有利于股东调整自身的投资组合,同时公司经营和盈利状况可以通过外部交易市场中公司股价来得到反应,因此无形中对公司经营者产生一定的监督作用,此时公司的“委托—代理”成本会降低。对于不同的合作社或合作社发展的不同阶段,随着社员构成的变化或外部市场环境的变更,社员可能会有将企业组织形式进行转化或变更的动机,如澳洲的一些合作社转型为公司的情形。换言之,适合合作社还是适合公司,应由参与者自己来进行选择。

面对公司这种强大的成熟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作社不应固守传统、抱残守缺,应当对公司制度中的先进制度作出积极回应。事实上,合作社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开始不断地调整、变革相关原则与规则,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传统的、经典的合作社在现实中已经几乎不存在了,合作社运动的两百年历史,就是在不断地调整和变革中的发展史。在不改变合作社本质的基础上,公司的相关制度对合作社极具借鉴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对这一趋势作出了积极的回应,不少条款体现了对公司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只是立法者没有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制度衔接,暴露出一些逻辑上混乱与制度上的不足。

(三)合作社与合伙企业(www.xing528.com)

合伙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肯定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不少国外的立法例将合伙企业界定为法人,因此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不应属于合伙企业与合作社的区别。两者资本金和人员均具有一定的可变性,均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成员均可退出企业组织,这是其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仍存有不少差异:

首先,在目的与宗旨上,合伙企业多以纯粹营利为目的,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服务。社员之间为了提高自身的市场地位和议价能力而创建合作社,合作社作为企业法人也具有营利性,但其同时具有明显的互助性,社员加入合作社更多的是为了获得与合作社进行交易或享受合作社服务的资格。此外,合作社还强调教育、训练、宣导和关心社区等价值理念,因此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其次,在成员资格取得上,合伙企业中新合伙人的入伙需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且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而合作社遵循自愿与开放的原则,新社员入社往往不需要全体其他社员的一致同意。[21]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对农民和团体成员的比例有一定的限制。[22]

再次,在企业出资形式上,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社员不得以劳务出资。在企业运行上,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一般不进行交易,合作社则以社员对合作社的惠顾作为其盈余的重要来源。在企业事务管理上,合伙成员人数较少,一般采用成员共同管理制度,即合伙成员对于合伙事务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合伙成员对外都具有同等的代表权,而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事务并不享有直接的执行权利,而是由理事会执行合作社事务。在成员出资份额处分上,合伙人在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时可以转让其财产份额或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作社社员能否转让其入社股金则有不同的立法规定,有些立法允许社员转让其股金,有些立法则对此持禁止态度,社员不可以将其入社股金出质。

最后,在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上,合伙企业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办理或由合伙人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办理,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企业对其债务,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作社利润的分配遵循惠顾返还和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当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社员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的类型,各立法例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承诺责任等形式。

合作社与合伙企业可以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两者之间的差异并非优劣的区分,当人们希望通过互助合作从而提高市场地位和议价能力时,当人们希望得到交易机会或服务资格时,合作社便是适合的选择。

(四)合作社与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本身含义比较模糊,有时是指股份化合作的运行模式与内部制度安排,[23]有时是指依股份化合作形式组建的股份合作组织,主要有社区型和企业型股份合作组织两种具体组织形式。

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伴随着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造而产生,是以社区性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部分或全部量化到每个成员,并参照股份制形式成立的股份合作组织。有的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财产全部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股份构成,有的财产部分来源于集体所有财产折股,部分来源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募集股份。学者多认为此种股份合作组织兼具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征。以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为例,该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存有集体股、合作股和募集股三种股份,集体股是指设立公司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留归合作股股东集体享受股份利益的股份,合作股是指设立公司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分配给股东的股份,募集股是指公司通过募股形式由公司合作股股东和员工认购的股份。实际上,在这种股份合作公司中,集体股不同于合作社的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公司以从事非成员业务为获利来源,成员也不和公司进行交易或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在治理结构上并不遵循一人一票的原则,在盈余分配上也不以惠顾返还为原则而是按股分红,故其公司的性质极其明显,难觅合作社制度的精神,很难被认为是合作社类型。[24]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作为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随着对城镇集体企业和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进行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基本模式是,企业将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有利于共同劳动条件的改善、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和劳动者长远利益的增加。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悬殊。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上述改制模式类似于合作社类型中的员工合作社,即企业的员工投资入股,并且是基本上全员入股,员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能悬殊,员工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类合作社中,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体现为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就业机会和劳动条件,社员为合作社作出劳动贡献,惠顾返还体现为按照员工的劳动贡献返还,股金只得有限的利息[25]这类股份合作企业是以员工合作社为其制度基础,吸收了股份制中的一些运行机制作为补充,故其在本质上属于合作社。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存在的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企业,这些企业以此作为员工激励机制,此时虽会出现股东身份与雇员身份的重合,但企业并不以为职工服务为目的,不存在社员资格取得的问题,管理上并不实行一人一票民主控制与管理制度,分配上不存在惠顾返还,职工所持股份与非职工股东所持股份没有差异,其本质上仍属于投资者所有企业,不属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其处于改制的过渡阶段,因此其并非是稳定的、最合理的企业形态。从变迁趋势来看,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其成立之初就不存在成员之间互助合作提高市场地位和议价能力的目的,且随着企业中股权分配比例的异化,多转化为以一股一票为基础的带有一定合作制成分的股份制企业;而农村股份合作制因其契合农业的特殊禀赋产业特色,因而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主要是农户之间互助合作和为农户提供农业相关服务,符合合作社的制度价值与宗旨,应有较大的发展空间。[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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