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斗争中的谗毁诬陷之术,是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集团之间为清除政敌而采用的一种阴险毒辣的攻讦手段。它通过无中生有或夸大其辞的办法,编造和攻击政敌的短处和隐私,使政敌蒙受种种罪责和恶名,从而达到损害和清除政敌的目的。这种权术手段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即攻击目的的险恶性、攻击目标的明确性、攻击内容的编造性、攻击后果的致命性。
攻击目的的险恶性
谗毁诬陷之术是一种有意识地以害人为目的的攻击手段。作为这种攻击的发动者一方来说,总是从一种阴暗的心理出发,把谗毁诬陷的矛头指向那些有损于或者可能有损于自己利益的人们。不论表面上的出发点如何,几乎所有的谗毁诬陷行为的背后,都包藏着居心叵测的险恶目的。
谗毁诬陷是为了害人,害人则是为了利己。当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集团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时候,一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总会千方百计地使用包括谗毁诬陷在内的各种手段去攻击对方。这种攻击的真实意图,常常会被遮掩起来,仿佛是为了“忠君爱国”而“去恶除奸”。战国韩非子受到秦王嬴政的赏识,秦国权臣李斯唯恐影响自己的权势地位,便利用秦王的猜疑心理,指斥韩非子“终为韩不为秦”,迫使韩非子冤死狱中。南宋抗金名将岳飞战功显赫,这对与金相勾结的奸相秦桧形成了一种威胁。秦桧认为:岳飞不死,“终梗和议,己必及祸,故力谋杀之”。他强令岳飞从抗金前线班师回朝,并以“谋反”的罪名将岳飞杀害。上述实例表明,谗毁诬陷之术的险恶性,首先表现为在卑劣私欲的驱使下不惜陷害他人。
谗毁诬陷之术的险恶用心,还有另一种表现形式。谗毁诬陷者与被谗毁诬陷者之间也许尚未存在什么重大的利害冲突,相互间本来并未构成政敌的关系。但是,当一方或越次擢升、或声誉鹊起、或机运亨通、或宠信日隆之时,另一方仅仅出于嫉妒的心理,便投身于谗毁诬陷的行列。这种“宣恶出于情妒”的情况,在中国古代官场是非常普遍的。例如唐代奸相李林甫,“凡才望功业出己右及为上所厚、势位将逼己者,必百计去之。尤忌文学之士,或阳与之善,咱以甘言而阴陷之”。谗毁诬陷者不仅从防范的心理出发,中伤那些潜在的竞争对手,而且即使在不触犯自己利益的情况下,也难以容忍他人得志。别人的春风得意,尽管对谗毁诬陷者的实际利益无损,他们也会从嫉妒的心理出发,极力加以破坏。别人的倒运背时,即使对谗毁诬陷者的实际利益无补,他们也会从中感到一种恶意的心理满足。换句话说,谗毁诬陷者害人是为了利己,但有时不利己也会害人。
谗毁诬陷者从害人的目的出发,常常一不做、二不休,害人害到底。他们为了达到伤害对方的目的,并且防备被害者的反戈一击和事后报复,陷害一旦开始,就必欲将对方置于死地。当被谗毁诬陷者因此而大触霉头或受到严厉惩处之后,也就无力对陷害者造成威胁和后患。所以,那些“谋反”、“通敌”、“大逆不道”、“灭绝天理”、“违反人伦”之类最严重的罪名,往往是谗毁诬陷的主要内容。心狠手毒、置人死地,这也是谗毁诬陷之术的险恶性的一种表现。
险恶的目的,需要借助于卑鄙的手段。从本质上说,谗毁诬陷之术实际上是一种“借刀杀人”的伎俩。在害人者没有合法的借口或没有足够的力量直接清除加害政敌的情况下,谗毁诬陷之术便成为他们的有效武器。害人者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也许对政敌无奈其何,于是通过谗毁诬陷,使政敌为上司和法律所不容、为道德和舆论所不齿,从而借助上司之“刀”,法律之“刀”、道德之“刀”、舆论之“刀”,实现清除政敌的目的。“借刀”为了 “杀人”,“杀人”需要“借刀”。谗毁诬陷之术就是这种为了“杀人”的险恶目的而借用的“快刀利剑”。
攻击目标的明确性
谗毁诬陷之术又是一种有着明确针对性的攻击手段。在中国古代的实际政治斗争中,下列几种类型的人们往往容易成为被人谗毁诬陷的目标。
一是才华出众者。中国古代政界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嫉贤妒能的痼疾。越是才华出众者,越是容易成为人们忌恨的对象和攻击的目标。才华出众,难免锋芒毕露、目中无人。对于此类人物,上司暗生警惕,视其为潜在的威胁,当然会刻意提防和有意压制;同僚自惭形秽,视其为可怕的竞争对手,自然也会极力加以损害。前者如三国时的曹操,凡其下属中“有计划胜出己者,随以法诛之”;后者如唐代李林甫,凡其同僚中“才望功业出己右”者,“必百计去之”。除了上司和同僚的两面夹击之外,才华出众者还面临着来自道德观念和社会舆论的非难。在中国古代的政治生活中,形成了一整套所谓“克己复礼”、“中庸之道”等等压抑人才的传统观念。任何表现个人才能的行为,都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才华出众者常常成为被谗毁诬陷的目标,是再自然也不过的事情。
二是行为不俗者。中国古代具有“行出于众,人必非之”的广泛社会基础和悠久历史传统。那些行为超凡脱俗、表现与众不同的人们,很难逃脱千夫所指的恶运。他们不仅容易成为被谗毁诬陷的目标,而且很容易为对方提供现实的攻击口实。例如:不满现状、致力改革者,会被攻击为“违悖天理”、 “蔑视祖宗之法”;思想稍具锋芒者,会被攻击为“敢倡乱道”、“鼓吹异端邪说”;风流倜傥者会被攻击为“伤风败俗”;洁身自好者会被攻击为“桀骜不驯”;等等。
三是机运亨通者。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斗争中,仕途过于顺畅、机运过于亨通者,难免引起他人的嫉妒,而嫉妒又必然成为招致谗毁诬陷的重要动因。中国古代有所谓“女无美恶,居宫见妒;士无贤不肖,入朝见嫉”的说法。这里所说的“居宫”、“入朝”之类的机遇,是引起嫉妒的唯一原因。至于被嫉妒者本身,则不论美恶、贤与不肖,都无法避免因自己的良好机遇而触发的谗毁诬陷。不仅如此,甚至在机运的“亨通”尚未成为事实、幸运只是一种可能性的情况下,谗毁诬陷的行为照样会大量发生,其目的则在于促使别人即将降临的“幸运”化为泡影。机运亨通者以及机运可能即将“亨通”者,在实际上更容易受到来自曾与自己处于同一起点或境遇基本相当的那些人们的嫉妒和攻击。韩非与李斯同出于荀子门下,当韩非的学说受到秦王的赏识、即将大受信用的时候,便受到了当年的同窗李斯的诬陷迫害。战国时代还有另外一对与韩非、李斯极其相似的同窗。齐国孙膑曾与庞涓一起从师学习兵法,庞涓自知才能不及孙膑。当庞涓在魏国做了将军之后,唯恐孙膑时来运转,成为自己的劲敌,便设计将孙膑骗到魏国,“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www.xing528.com)
四是丧权失势者。曾经拥有一定的权势地位、而后又被罢免黜退者,也常常容易成为被谗毁诬陷的目标。当年名利场上的竞争对手,如今幸灾乐祸而落井下石者自不可免。那些以往的结仇积怨,在对手有权有势时也许敢怒不敢言,一旦对手的权势失去,当然也不会轻易放过报复的机会。唐代李林甫为相19年,专擅朝政大权,“自皇太子以下,畏之侧足”。然而,权倾一时的李林甫刚刚死去,便被其生前的仇家诬告以“谋反”的罪名。结果李林甫生前的官爵被迫夺,“子孙有官者除名”,就连李林甫尸体所着的官服亦被褫除,“更以小棺如庶人礼葬之”。
攻击内容的编造性
谗毁诬陷者是根据害人的需要来确定攻击内容的。他们通常选择可以致人于死地的要害问题,或者对政敌从政治上进行陷害,使其承负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责任;或者从感情上进行离间,力图使政敌丧失权势者的信任和亲近感;或者从人格上进行污蔑,使政敌被社会舆论所唾弃。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有了害人的需要,借口总是可以找到的。为了达到预期的目的,谗毁诬陷者或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或是捕风捉影、夸大其辞,或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总要千方百计地为政敌罗织罪名。他们所谗毁诬陷的内容,一般没有事实根据,大多是出于自己的需要而刻意编造的。秦桧以“谋反”的罪名杀害了岳飞,大将韩世忠责问秦桧有何根据,秦桧无言以对,狡辩其辞说:“其事体莫须有”。韩世忠愤然而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所谓“莫须有”,即反映了谗毁诬陷之术在内容方面的一般特征。
随意编造事实,造成了多少历史上的冤案,有多少人因此而长期蒙受了不白之冤。宋代大文豪苏轼与权臣王安石不和。有人为了巴结讨好王安石,诬陷苏轼“丁忧归蜀,乘舟商贩”。朝廷大动干戈,“下六路捕逮篙工水师,穷其事,讫无一实”。苏轼总算侥幸躲过了一场飞来的横祸。东汉马援却没有苏轼那般好运气。这位英勇善战的将领率兵远征交趾,为东汉王朝立下了汗马功劳。南征还朝时,马援带回了一车谷种。“时人以为南土珍怪,权贵皆望之”。时当马援宠信有加,无人敢问。待至马援刚死, “有上书谮之者,以为前所载还,皆明珠文犀”。汉光武帝相信了谗言,大为震怒。马援妻子不知祸从何起,惶惧不敢为死去的马援举行正式的葬礼。“宾客故人莫敢吊会”。直至后来,“方知所坐,上书诉冤,前后六上,辞甚哀切,然后得葬”。谗毁诬陷之术的被冤受害者,在中国古代历史中可以开出长长一大串的名单。
攻击后果的致命性
谗毁诬陷之术是一种很容易奏效的攻击手段。这种攻击的后果,一般会对被攻击的对象造成致命性的影响,或家破人亡,或身败名裂,或断送前程。谗毁诬陷之术之所以能够具有如此威力,与下列因素不无关系。
首先,谗毁诬陷之术是一种主动攻讦的手段,作为谗毁诬陷者的一方来说,总是处于占据主动的有利态势。他们从害人的主观目的出发,必然追求谗之必毁、诬之必陷的客观效果。为了达到目的,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合适的攻击目标,选择有利的攻击时机,编造“可信”的攻击内容;他们常常拉帮结派,组成强大的同盟阵营,造成“墙倒众人推”的局势;他们又会隐情匿意,极力掩饰真实的攻击意图,并在实施谗毁诬陷的过程中运用种种欺骗性的手法,使被谗毁诬陷者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便受到致命的打击。东汉人王充在分析“佞人”陷害他人的手法时指出: “其危人也非毁之,而其害人也非泊之。誉而危之,故人不知;厚而害之,故人不疑。是故佞人危人,人危而不怨;害人,人败而不仇;隐情匿意为之功也”。这种实例在中国古代政治斗争中不胜枚举。唐代朝臣严挺之因得罪李林甫,被谪任地方官职。当唐玄宗打听他的下落、准备起复重用时,狡猾的李林甫抢先一步,假作关心地建议严挺之“奏称风疾,求还京师就医”,以便面君谋求东山再起。严挺之依计行事,果然写了这样的一封奏章。李林甫拿到奏章便报告玄宗:严挺之“衰老得风疾”不堪重用, “宜且授以散秩,使便医药”。玄宗信以为真,惋惜良久。严挺之起复无望,尚不知已中了李林甫的圈套。
其次,作为被谗毁诬陷者的一方,在政敌的这种攻击面前,始终处在一种被动挨打的地位,缺乏有效的防御手段。由于谗毁诬陷的行为多在暗中进行,被害者无法预知攻击来自何处、何人、何时、何事,常常在突如其来和出乎意料的攻击面前莫名其妙而不知所措。又由于谗毁诬陷的内容多系编造,被攻击者即使再谨慎自持,也是防不胜防,难保不会被凭空杜撰的借口所中伤。当攻击的致命后果开始显露之后,被害者更是会陷入无力招架的境地。汉代直不疑只因“状貌甚美”,被其政敌诬为“善盗嫂”。不顾人伦廉耻,罪名可谓大矣。然而,这位被诬为善于诱奸嫂子的“兄弟”,事实上却并无兄长。无兄便无嫂,“盗嫂”之说本应不攻自破。但是,谗言诬语一旦散布开来,恢复事实真相又谈何容易。任凭直不疑如何大喊冤枉,也是有口难辩,“终不自明”。
再次,作为听取和受理谗毁诬陷的一方,对于谗毁诬陷的内容,总是抱着“宁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他们从自己的私利出发,很难公正客观地做出判断。在中国古代的官场上,君臣之间、群臣之间的相互猜疑和忌恨是无法避免的。一般说来,只要矛头不是针对自己,为上者不仅不会绝对排斥谗毁诬陷的行为,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意怂恿和鼓励下属之间的相互谗毁诬陷。这是因为他们需要以此做为督责和驾驭下属的一种手段。战国商鞅指出:“凡人臣之事君也,多以主所好事君”;“君好言,则毁誉之臣在侧”。主上的怂恿和鼓励,必然导致谗毁诬陷行为的盛行;主上的猜忌和多疑,又会使谗毁诬陷的目的极为容易得逞。历史上凡因谗毁诬陷而造成的冤假错案,都是同猜忌多疑、轻信谗言的君主或权势者分不开的。没有他们的纵容和支持,便不会有谗毁诬陷者的活动市场。其实,历史上的许多谗毁诬陷行为,就是由君主或权势者本身直接策划或授意他人进行的。唐代武则天大兴告密之风,朝堂设置铜匦,收受各方告密信件,其中谗毁诬陷之词比比皆是。明代实行特务政治,厂卫等特务机构成为君主控制和陷害臣属的血腥工具。在这种谗毁诬陷活动中,君主往往一身兼任二职:既是谗毁诬陷行为的策划鼓动者,又是谗毁诬陷案件的审判裁决者。谗毁诬陷的结果可想而知,谗之必毁、诬之必陷,自然是意料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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