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政府针对美国经济制裁风险尚未建立一套成熟的应对机制
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没有制定保护我国企业免受美国经济制裁域外适用影响的法律,政府层面也未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更多的是依靠企业自身,自主决定是否按照美国经济制裁政策行事。这导致了部分企业在开展国际业务时,对美国经济制裁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被美国政府纳入制裁名单或重罚。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而美国政府又在不断加大对我国企业、国民的制裁和处罚力度,我国政府需要针对美国经济制裁风险建立一套成熟的应对机制,否则将疲于应对、顾此失彼。
(二)关于建立健全应对美国经济制裁风险机制的建议
我国不同于欧盟,也不同于瑞士。与欧盟相比,我国与美国在价值观和意识形态上存在重大差异,中美间的战略竞争也在不断加剧。与瑞士相比,我国在一定程度上有与美国进行谈判的实力。因此于,对欧盟和瑞士的经验,我们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予以借鉴。
1.建议酌情制定针对美国经济政策域外适用的阻却法
除欧盟外,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阿根廷、南非等国也制定了与欧盟《反对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的条例》相似的阻却法。制定阻却法,可以为我国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使我国企业在面临因美国经济制裁而引发的诉讼时有合理的法律依据进行抗辩。考虑到立法需要一个过程,建议尽快组织政界、学界、企业界相关人员,对上述国际组织、国家的阻却法进行研究,提出适合我国实际的立法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启动立法程序。(www.xing528.com)
2.建议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并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
目前,为落实联合国的经济制裁政策,我国外交部、央行、商务部和银保监会对我国企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指导和监督。然而,对于影响更大的美国经济制裁政策,我国尚无责任部门对我国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另外,美国经济制裁范围非常广泛,应对美国经济制裁风险超越了单个政府部门的职责,需要多个政府部门的合作。因此,建议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在应对美国经济制裁风险方面的职责,并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协调各方面力量,与美国政府进行平等磋商,必要时在WTO提起诉讼,尽可能减少美国经济制裁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3.建议监管部门强化经济制裁风险防范的责任追究
中兴通讯的惨痛遭遇值得我国政府和企业警醒。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的过程中,必须做到自担风险。为避免中兴通讯的惨剧再次发生,建议我国监管部门(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参考瑞士监管部门的做法,在监管政策中加入防范经济制裁风险的要求,对于被认定违反境外经济制裁政策的监管对象,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追究应承担责任的高管、员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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