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摩根大通银行的违规行为发生在2005年12月15日至2011年3月1日期间。摩根大通银行违反了美国对古巴、缅甸、伊朗、苏丹、利比里亚前泰勒政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活动以及全球恐怖主义活动的制裁政策,还违反了制裁报告程序要求。
(一)违反《古巴资产控制条例》的行为
2005年12月12日至2006年3月31日,美国摩根大通银行处理了总计金额约1.785亿美元的1711笔电汇,这些电汇涉及了古巴人,违反了《古巴资产控制条例》。2005年11月,另一家美国金融机构曾提醒摩根大通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内部正通过一个代理账户处理涉古巴人的电汇业务,摩根大通银行对此进行了调查,并向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汇报,证实上述提醒。然而,摩根大通银行未能采取适当步骤防止进一步资金转移,也没有向OFAC披露这些明显违反《古巴资产控制条例》的行为。
(二)违反《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制裁条例》的行为
2009年12月22日,摩根大通银行向一家银行发放290万美元的贸易贷款,然而这笔贷款的底层交易涉及了因参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活动而被纳入SDN名单的一艘伊朗船舶。摩根大通银行认识到了这笔业务可能违反了《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制裁条例》,并在12月底决定向OFAC进行主动披露,但直到2010年3月才向OFAC寄送披露报告。摩根大通银行也未能对OFAC的行政传票做出迅速而全面的回应,行政传票要求提供有关这项交易的资料。(www.xing528.com)
(三)违反《报告、程序和处罚条例》的行为
2010年10月13日,OFAC根据《报告、程序和处罚条例》发出了一份行政传票,指示摩根大通银行提供与涉及“喀土穆”的一笔电汇业务有关的文件。针对这份传票和随后的一份来文,摩根大通银行合规管理部门未能提供由摩根大通银行掌握的相关文件,并一再指出,摩根大通银行没有其他相关文件。在OFAC的指正下,摩根大通银行修正了前述的错误陈诉。摩根大通银行没有主动披露违反《报告、程序和处罚条例》的行为。
OFAC认定摩根大通银行上述违规行为是恶意(Egregious)行为。除此之外,OFAC还认定摩根大通银行以下部分行为为非恶意行为,如 2006年4月27日至2008年11月28日期间,摩根大通银行未能有效阻止或拒绝共计609,308美元,的9笔电汇业务,摩根大通银行向OFAC主动披露了其中的5笔业务。上述9笔电汇业务违反了美国对伊朗、苏丹、利比里亚前泰勒政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活动以及全球恐怖主义活动的制裁政策。
在OFAC调查期间,摩根大通银行给予了充分的合作,包括按照OFAC的要求进行一次历史交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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