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埃克森美孚对OFAC的指控
埃克森美孚指控,OFAC对13661号行政命令以及其在2014年4月28日将Igor Sechin纳入SDN名单的事后解释是武断的,反复无常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违反了美国行政程序法;OFAC在没有给出公正的通知的情况下对埃克森美孚处以罚款,剥夺了美国宪法赋予埃克森美孚的正当程序的权利,违反了美国宪法。
埃克森美孚认为,OFAC追溯性处罚主要依据2014年5月埃克森美孚与俄罗斯石油公司签署的8份合同,但在签署这些合同时,俄罗斯石油公司并没有受到任何制裁,且合同约定的事项并不属于制裁范畴,OFAC处罚埃克森美孚的唯一依据是这些文件是由Igor Sechin代表俄罗斯石油公司签署的,而此时,Igor Sechin以个人身份受到了制裁。
埃克森美孚认为,OFAC仅仅依据合同的一方签字人Igor Sechin在SDN名单中就认定埃克森美孚的行为违规,OFAC这一立场是错误的;这一立场依赖于OFAC在埃克森美孚受质疑行为(签署合同的行为)发生时尚未宣布的新解释,违背了相关行政命令的规定,且直接与美国白宫和财政部的同期权威性指南相抵触,美国白宫和财政部一再表示,在Igor Sechin受到制裁时,受质疑行为是合法的。
埃克森美孚认为,直到埃克森美孚执行上述8份合同后数月,OFAC才依据新解释对埃克森美孚进行处罚;OFAC在给埃克森美孚发出传票后还坦率承认,对于受质疑行为应适用的法律标准未形成自己的观点;显然,埃克森美孚公司无法以必要的可确定的确定性(Necessary Ascertainable Certainty)来确定OFAC期望其遵循的标准。
(二)埃克森美孚的主要证据
埃克森美孚在诉状中主要论证OFAC的新解释与美国白宫和财政部发布的指引及发言不一致,而后者与13661号行政命令是一致的,为此,埃克森美孚引用了大量美国政府文件和政府官员的发言支持其立场,主要包括:
1.在13661号行政命令签发后的第2天,也即2014年3月17日,美国白宫发布指引,明确相关制裁仅仅针对受制裁自然人的个人资产,并不限制与这些受制裁自然人管理的企业开展业务;(www.xing528.com)
2.当2014年4月28日Igor Sechin被纳入SDN名单时,美国白宫和财政部又澄清,只是Igor Sechin作为个人被制裁。
3.2014年4月28日,美国财政部官员在《纽约时报》上进一步澄清,只是针对Igor Sechin个人的制裁,美国人并不被禁止与俄罗斯石油公司开展业务,包括可以参加有Igor Sechin参与的俄罗斯石油公司的董事会会议;
4.2014年5月16日,美国财政部官员还表示,如果Igor Sechin以俄罗斯石油公司代表的身份进行活动,则美国人与Igor Sechin进行互动并不属于禁止的范畴。也就是说关键在于所开展的业务是属于俄罗斯石油公司的业务,还是Igor Sechin的个人业务。
埃克森美孚论证,前述8份合同涉及的是俄罗斯石油公司的业务,而不是Igor Sechin的个人业务,依据美国白宫和财政部上述观点和立场,受质疑行为是明确允许的,而美国白宫和财政部的上述观点和立场同13661号行政命令是一致的。根据13661号行政命令,Igor Sechin的财产和财产收益被冻结,不能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埃克森美孚并没有被禁止从俄罗斯国家石油公司获得或向其提供资金、产品或服务,因此,不管Igor Sechin在为俄罗斯国家石油公司签署这些合同时扮演什么角色,埃克森美孚完全有权与俄罗斯石油公司签署合同。
埃克森美孚进一步论证,这些合同是俄罗斯国家石油公司的资产,并不是Igor Sechin的个人资产,当Igor Sechin以总裁的身份代表俄罗斯石油公司签署这些合同时,Igor Sechin并没有向埃克森美孚或任何其他美国人提供他的服务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产。如果说Igor Sechin提供了服务,也只能是服务提供给了俄罗斯石油公司,而不是埃克森美孚。
(三)埃克森美孚的诉讼请求
埃克森美孚请求美国得克萨斯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达拉斯分院做出以下判决:判决OFAC认定埃克森美孚违规的决定违法,并取消该决定;判决OFAC对埃克森美孚处以200万美元罚款的决定违法,并取消该决定;宣布埃克森美孚的行为没有违反《乌克兰相关制裁条例》;永久禁止OFAC收取与处罚决定相关的民事罚款;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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