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美国经济制裁政策的主要执行机构,美国财政部OFAC为落实美国经济制裁方面的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要求,针对具体的经济制裁项目,发布制裁条例,这些制裁条例统一编入《美国联邦条例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对这些制裁条例的修改发布于《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一般情况下,一个经济制裁项目对应一个制裁条例,如美国针对古巴发布了CACR;部分经济制裁项目对应多个制裁条例,如OFAC针对伊朗发布了四个制裁条例,包括《伊朗资产控制条例》(Iranian Assets Control Regulations)、《伊朗交易与制裁条例》(Iranian Transactions and Sanctions Regulations,ITSR)、《伊朗金融制裁条例》(Iranian Financial Sanctions Regulations,IFSR)以及《伊朗人权侵犯条例》(Iranian Human Rights Abuses Sanctions Regulations)。为更好地理解OFAC制裁条例,下面我们将以ITSR为例进行剖析。
(一)制定背景
ITSR的前身是《伊朗交易条例》(Iranian Transactions Regulations)。1987年10月29日,因认定伊朗支持国际恐怖主义并采取了针对在波斯湾航行的非交战船舶的攻击行为,里根总统签发了12613号行政命令,对源自伊朗的商品和服务实行新的进口禁运。根据1985年的《国际安全与发展合作法》第505条关于禁运的授权,OFAC编撰了《伊朗交易条例》。2012年10月22日,OFAC将《伊朗交易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伊朗交易与制裁条例》。(www.xing528.com)
(二)主要内容
OFAC条例一般包括以下九部分内容:一是与其他法律和条例间的关系;二是禁止性规定;三是一般定义;四是解释说明;五是许可、授权和许可政策的声明;六是报告;七是惩罚措施;八是程序;九是减少文书工作法。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第二部分“禁止性规定”。ITSR第二部分主要限制从伊朗进口、向伊朗出口、对伊朗新的投资等,并特别提示美国人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不得在知晓的情况下参与适用于美国人的、与伊朗相关的禁止性交易。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对于我们理解条例非常有帮助。第三部分对一些关键词汇进行了界定,比方说,美国人、伊朗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实体、新的投资、生效时间等,因ITSR经过了多次修改,所以不同条文的生效时间是不一致的,对此,第三部分的“生效时间”条目列明了重要条文的生效时间。第四部分对一些重要用语进行了详细解释,如与伊朗原产货物有关的交易(Transactions related to Iranian-origin goods)、便利(Facilitation)、通过伊朗转运或过境(Transshipment or transit through Iran)等,其中,对“通过伊朗转运或过境”需要特别予以关注,OFAC专门出台了《关于向伊朗转运的指引》(Guidance on Transshipments to I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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