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频率资源-1 分钟小知识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率资源是电信市场重要的基础资源。随着移动通信业务的快速发展,逐步取代传统固网业务成为电信市场用户群和收入规模最大的业务。我国运营移动业务一般需要获得频率许可和业务许可,可称为“双许可”制度。频率许可是指开展移动业务的运营商必须获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预指配或指配认可,也就是说频率许可是获得移动业务运营的前置条件。
1.无线频率资源的分配
我国《电信条例》规定: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
频率指配:指监管机构根据合法的无线频率使用申请者的要求,在符合相关频率规划和管理要求的条件下,直接将频率分配给特定申请者。
频率拍卖:指监管机构在做好无线频率规划和使用规定的基础上,为了提高频率的使用价值,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吸引多家申请者,依据评标结果或拍卖价格将频率分配给申请者。
过去,我国频率资源分配主要采用行政指配方式,即电信运营商移动业务运营所需的无线频率由电信管理机构直接指配,我国3G 频率分配就是采用指配分配方式。采用指配分配方式会带来一些弊端,如可能出现政策寻租空间,同时指配的分配方式也使得电信运营商的频率分配资源存在一定的不均衡性。
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的频率分配采取拍卖制度。国际上拍卖制度的形成深受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派理论的影响。罗纳德·科斯指出频谱作为一种宝贵稀缺资源,其使用应由市场决定,而不是政府决定,政府指导是低效的,频谱的使用权可以在市场上成交,市场会把频谱交给最有效率的人。在科斯理论的影响下,美国联邦电信委员会(FCC)决定采用拍卖的形式转让频谱的使用权,欧洲、大洋洲等国家和地区也先后采用了频谱拍卖政策。
长期以来,有不少的专家和人员呼吁我国比照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采取频率拍卖制度,帮助国家提高频率资源的经济效益。但也有人反对,认为行政指配方式是与我国基础电信市场以国有电信企业为主体的特征相联系的,拍卖就像是把国有资产“换篮子装”一样没有实质意义,加上发达国家3G 频率拍卖造成电信运营商负债累累的事实,担心频率拍卖将可能使电信运营商抬高电信服务价格,导致用户利益受损和影响我国电信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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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无线频率资源的分配方式】
在21世纪初3G 无线频谱绝大多数都采用拍卖制度,英国3G 频谱拍卖收入高达220 亿英镑;德国的3G 频谱拍卖收入高达450 亿美元。不少发展中国家也采用拍卖方式进行无线频谱分配,如2010年印度3G 频谱拍卖额达到150 亿美元。欧洲3G 频谱的高价拍卖一度直接导致电信运营商在支付巨额的频率费用后,几乎没有多少钱建设3G 网络,负债累累,一些国家不得不又采取措施救济电信运营商。
2.无线频率资源的使用
频率资源作为稀缺资源,为了提高其利用率,我国对无线资源的使用规定了设台审批原则和避免干扰原则。
①设台审批原则:我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对于未经审批设置电台、占用频率的,我国采取严格的法律措施,包括列入刑法制裁。
②避免干扰原则:对于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包括对运营商和设备制造商都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应当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遇特殊情况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处理。研制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
3.无线频率资源的转让交易
国际上很多国家已经建立起频率交易制度,允许频率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实现转移,频率使用者可以对所获得的频率资源进行转让交易,频率需求者也可以通过收购现有频率资源使用者的使用权益,对频率资源进行二次利用。频率交易可以实现有限的频率资源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我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频率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办理续用手续。因此,我国暂未形成频率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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