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1994年,我国电信运营企业主要以政企合一和行业垄断方式经营,由政企合一性质的原邮电部直接垄断经营公用电信行业,电信经营和电信资费等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服务主要是面向党、政、军等机构。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电信市场和技术步入快速发展轨道,电信市场改革逐步深化,建立起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与政监合一的监管体制。
政企分开:政企分开最早源于1995年4月,原电信总局以“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的名义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其原有的政府职能转移至原邮电部内其他司法局,逐步实现内部政企职责分开。
政资分开:2000年改革后,原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出资代表人,对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资产经营进行监管,电信监管机构不再负有资产经营监管的职责,从而实现了“政资分开”的改革。
政监合一:即电信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的下属部门纳入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办公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电信服务市场监管职能与相关产业调控管理职能相互交织、未分离,电信监管政策与相关产业政策制定关系密切。
1.电信监管职责
根据国家赋予的管理职责,我国电信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协调电信市场不同参与者间的利益关系,包括电信用户与电信运营企业、电信运营企业与电信运营企业、电信运营企业与国家、电信运营企业与相关产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图2-5)。其中,电信运营企业是电信市场的主体,协调市场利益关系也是主要围绕电信运营企业,电信用户是电信市场的核心,协调利益关系归根到底是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利益。
2.电信监管机构
1998年3月,国家在原邮电部和电子部的基础上组建信息产业部,同时推行政企分离改革,电信监管职能与电信运营职能分开,信息产业部成为我国电信行业实现政企分离后第一个承担电信监管职能的部门。
图2-5 电信监管协调关系
2000年9月,国务院批准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地方电信管理机构组建方案,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电信管理局全部组建完毕,建立了中央(信息产业部)与地方(电信管理局)两级垂直管理机构体系。
2008年,中央政府实行部委机构改革,将原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及国家发改委的工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工委处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加以整合,成立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的电信监管职责转由工业与信息化部承担,原邮政电信管理职责转由交通部承担,原各省、市、自治区负责电信市场管理的电信管理局也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垂直管理。至此,建立了新的中央(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地方(电信管理局)两级垂直管理机构体系。
新成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①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电信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www.xing528.com)
②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电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定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③监测分析工业、电信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电信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④负责提出工业、电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⑤拟定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⑥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定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⑦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电信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⑧推进工业、电信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⑨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⑩统筹推进国家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通信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⑪统筹规划公用电信网、互联网、专用电信网,依法监督管理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电信资源的分配管理及国际协调,推进电信普遍服务,保障重要电信。
⑫统一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卫星轨道位置的协调和管理,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⑬承担电信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⑭开展工业、电信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相关国际组织。
⑮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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