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施行的水路交通投融资政策主要体现在制定与出台于不同时期、由不同的部门制定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文件之中。由于水路交通投融资是国家投融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的投融资政策适用于水路交通的投融资活动;但水路交通投融资有其特性,而形成其特有的投融资政策。这里主要归纳论述对水路交通投融资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交叉了国家的一般的投融资政策与水路交通特有的投融资政策。
1. 水路交通投融资的基本政策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指导意见》(交财审发〔2015〕67 号),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将没有收益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其建管养运、安全应急、服务等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没有收益的内河航道等建设养护资金需求,可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融资渠道;对有一定收益的航电枢纽等交通基础建设运营资金需求,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融资渠道。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中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向社会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1)竞争性项目主要是指投资收益比较高、市场调节比较灵敏、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项目。竞争性项目要以企业作为基本的投资主体,主要向市场融资,政府将逐步从其投资中退出。竞争性项目的融资方式,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进行间接融资;也可通过发行企业投资债券、股票和联合投资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2)基础性项目主要包括建设周期长、投资大而收益较低、需要政府扶植的基础设施和一部分基础工业项目,以及直接增强国力的符合经济规模的支柱产业项目。基础性项目大部分属于政策性投融资范围,主要由政府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通过经济实体进行投资,并广泛吸收地方、企业参与投资;鼓励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进行投资;有的还可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为了加强基础性项目的建设,一是要加大政府投资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提高其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对新建的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合资建设,并组成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建设。二是加重地方政府进行基础性项目建设的责任,除了事关国计民生、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基础工业项目和重大农业、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由中央政府投资主体为主承担外;地方性的交通、邮电通讯、能源工业、农林水利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等的建设,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主要由所在地政府的投资主体承担。三是制定有关政策,支持基础性项目扩大利用外资。四是充分发挥省级地方投资公司在地方基础性项目投融资中的主体作用。
(3)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事业的建设项目,公、检、法、司等政权机关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国防设施建设项目。公益性项目投资由政府用财政资金安排,除了特别重要的项目和必须是中央政府安排投资的项目由中央政府承担投资外,绝大部分项目应按受益范围由所在地方政府承担投资。
2. 水路交通投融资的具体政策(www.xing528.com)
水路交通投融资具体政策是指国家为促进水路交通的发展而制定的特定投融资政策。水路交通项目虽然从总体上说属于基础性项目,但从各组成部分来看存在着差异,有其特性,为了促进水路交通的发展以适应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水路交通具体的投融资政策。
(1)对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重点投资的政策。《水运“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指出要建设海运强国、打造黄金水道、推进港口转型升级、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发展现代水路运输服务、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绿色平安发展和完善法规规范。要重视内河建设,采取多项措施扎实推进,充分利用发展内河水运的有利时机和较好氛围,进一步健全部和沿江省市合作机制,细化和落实方案措施,分阶段稳步推进。要重视编制和协调好港口规划,切实防止港口低水平重复建设,重视港口岸线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加大港口功能结构调整,加快沿海港口发展。煤、油、矿、箱四大货种专业化码头是建设重点。
(2)港口泊位基础设施建设由国家投资、地面设施由港口自行筹资的政策。
(3)多方筹资、加速港口、码头与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这一政策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逐步明确起来的。
(4)征收港口建设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设立“内河基金”用于水路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为了加快港口建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5)结合航道疏浚和港口建设营造土地和进行土地开发的政策。这一政策是在我国航道与港口建设,尤其是内河航道与地方港口建设投资缺乏资金来源,而发展当地经济急需进行航道与港口建设的特定情况下逐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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