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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运业的投融资体制现状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融资体制则是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水路交通设施投资主体的划分仍以计划管理体制的划分为依据。原部属水路交通企业已经局部脱钩,今后交通运输部一般也不再无偿投入资金,企业将逐步成为投资主体。目前纳入交通运输部年度投资计划范围的,包括中央投资安排的各项交通项目,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以及部属企事业单位项目,其中部直属企业脱钩后,尚未具体明确计划管理问题。

我国水运业的投融资体制现状

融资体制则是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计划体制、财政体制、金融体制、企业体制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在我国,投融资体制一般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和融资活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投资主体行为、资金筹措途径、投资使用方式、项目决策程序、建设实施管理和宏观调控制度等内容。我国水路交通投融资体制随着国家投融资体制的变化而变化,先后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拨款投资、改革初期的贷款投资、现阶段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与融资方式多样化格局。

1. 投资主体

投资主体是指担负固定资产投资职能,具有资金来源和投资决策权的经济实体。它是投资活动的发动者、决策者和投资资金的筹措者,是投资运行的起点。投资主体是投资权力体、投资责任体和投资利益体的内在统一,构成投资主体应具备三方面的基本要素:一是拥有投资经济活动的决策权;二是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或责任;三是占有和支配投资利益。目前水路交通设施投资主体的划分仍以计划管理体制的划分为依据。

(1)航道。内河航道曾分为中央和地方管理,原中央管理的航道为长江干线(宜宾—上海)和松花江、黑龙江界河。根据中央关于部属企业与原行政部门脱钩的决定,松花江和黑龙江界河航道由地方政府管理。因此,长江干线航道的投资主体仍在交通部,地方航道的投资主体在地方交通部门。2020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内河航运发展纲要》要求完善内河航道常态化养护管理跟踪分析机制与疏浚养护市场化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养护投入和运营管理。依法保护航道资源,加强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航道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监管,加强跨临拦河建筑物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2)港口。其设施较为特殊,既有公益性设施,如防波堤、护岸、港池、锚地、航标、道路等公共的非经营性设施,也有码头、库场、机械等经营设施。1984年以前,全国38个主要港口(沿海13个港、长江25个港)均由交通部直接管理,其中长江25个港与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为港航一体的部属企业。1987年以后,除沿海的秦皇岛为交通部直属港口外,其他均改为“交通部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港口管理体制,长江港航管理体制从原来的港航合一转变为港航分管。这样就有中央政府港口、交通部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港口和地方政府领导港口(有1 000多个)3 种类型。目前,我国所有的港口都已经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下放到了港口所在地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管理,这种模式对我国港口在数量上和规模上的迅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外部经济环境以及港口管理等许多方面因素都发生了变化,“双重领导”港口的现行体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交通部等5部委《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于2002年3月底前已经完成了将由中央管理的秦皇岛港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口全部下放地方管理。港口下放后,实行政企分开,港口企业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同时,港口现行的计划、财务管理体制也已进行相应的改革,其中计划管理已由现行和中央计划管理改为地方管理,财务管理则由“以港养港、以收抵支”改为“收支两条线”,取消港口企业定额上缴、以收抵支的办法;同时按照国家税收管理有关规定征缴港口企业所得税,港口下放时,其财务关系相应划转。港口的资产无偿划转地方管理,其债权、债务一并随之转移。随着港口体制的这一改革,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完全形成。

(3)水路交通支持系统。其包括安全监督、通信、救助打捞、公交消防教育、科研和信息7个主要部分,从性质上说属于公益性设施,现分别按事业单位管理隶属关系确定投资主体。

(4)其他水路交通企业。原部属水路交通企业已经局部脱钩,今后交通运输部一般也不再无偿投入资金,企业将逐步成为投资主体。例如,四川省港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四川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大型资本投资公司,该集团控股泸州港、宜宾港、乐山港、南充港、广安港,集装箱吞吐能力270万标箱、占全省95%。控股嘉陵江、岷江、渠江流域航电枢纽13个,总装机246万kW,渠化航道 809 km。

2. 投资方式

目前,对于水运业投资的方式按项目性质有所区别。

(1)公益性项目。对于水路交通的公益性项目主要以交通运输部和地方政府无偿投资为主,包括国家预算内投资和专项资金投资,如海事、救捞事业单位的船舶,内河航道,一般均由各级政府按权限决策进行投资。

(2)部分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港务局和航运开发公司等经营的港口、内河项目,对其采取多渠道融资,其中部和各级政府投资于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以资本金形式投入。

(3)经营性项目。对于由水路交通企业决策的水路交通经营性项目,主要由企业自主投资和社会多渠道融资。(www.xing528.com)

3. 政府的投融资管理

水运业的投融资管理的内容包括计划、资金、组织、建设、财务等,其中的投资计划和项目审批管理是政府投融资管理的基本内容,本章仅叙述水运业投资计划管理的内容。

投资计划是一定时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来源、建设项目、进度、新增生产能力做出的目标确定,投资计划的任务是正确确定与国力相适应的投资规模、速度,合理安排投资结构和建设项目,以获得投资效益。投资计划按编制的计划期限不同,可分为长期、中期和年度计划。投资计划按固定资产扩大的方式不同分为基本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按编制对象范围分为国家计划、地方计划、部门计划;按管理形式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目前纳入交通运输部年度投资计划范围的,包括中央投资安排的各项交通项目,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以及部属企事业单位项目,其中部直属企业脱钩后,尚未具体明确计划管理问题。有关水运业年度投资计划具体分为:

(1)船舶购置计划。其分为船舶贷款专项计划及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船舶购置计划,前者主要是各水运企业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建造更新船舶计划,后者主要是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如海事局等)为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使用预算内和预算外专项资金购置和建造船舶。交通运输部对地方船舶购置贷款年度计划有一个具体分配管理办法,对部直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船舶购置也有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前期工作、年度计划、船舶建造、附则等,规定了交通运输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依据。

(2)水运业项目基本建设计划。其包括港口建设、航道建设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分为中央项目和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计划两部分,港口项目现按一定资本金比例安排港口建设费,航道建设以内河基金为主,兼有少量预算内资金。

(3)水运业支持系统基本建设计划。其包括部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计划。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港口建设费用于海监和通信、消防等系统生产性建设项目,预算内资金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科研、教育、机关建设。

(4)水运业技术改造计划。它是原部属水路交通企业以自筹资金安排的技术改造计划,有时也包括由经贸委统一安排的水路交通企业的专项贷款计划,随着企业的“脱钩”可能发生变动。

(5)水运业自筹基本建设计划。它是原部属水路交通企业和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计划。部属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脱钩后,该计划将发生变动。

(6)水运业其他专项基本建设计划。其包括预算内资金安排的东南沿海港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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