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运输业实行“有控制的市场价格”管理模式时,其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控制相结合;保护竞争、禁止垄断。
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运输价格管理的“统一领导”,是指涉及全国性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的价格方针、价格调控计划、定价原则、调价方案与步骤、价格管理法规等内容应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统一部署、全面安排。并借助一定的组织程序和组织机构,采用相应的管理手段,对运输价格管理过程进行组织、监督、调节和协调。
当前,在运输价格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因运输市场体系不健全而造成的主体行为的不规范。例如,市场交易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主体竞争不公平;“地下”交易、“黑市”交易严重,主体竞争不公开;无证货运代理商比比皆是,利用非法“回扣”中间盘剥等极大地扰乱了运输市场的正常运行。故必须改革现行运输市场的运作机制,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交易。
运输价格的“分级管理”,是指各级政府、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价格管理权限,对运输价格和费收标准实施的管理。
按我国1991年5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价分为两级管理:国务院管理国家铁路的客货运价,铁路主管部门管理铁路运输杂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地方铁路的运价和杂费。2013年3月,为了使铁路货物运输更加适应市场的需求,国务院决定取消铁道部,组成中国铁路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实行“政企分开”,标志着我国铁路改革开始市场化。2015年1月国家发改委对外公布《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将铁路货运统一运价由平均每吨·公里14.51分提高到15.51分。在此基础上,允许运价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铁路运输企业可在此范围内自主制定运价,这是我国首次允许国铁货物运价实行上浮。2016年6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票价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票价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自主制定,而普通旅客列车高级软卧包房票价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所有调整票价应当提前30天对外公告。2021年国铁集团将逐步推广高铁票价差异化的浮动定价机制。
目前对水路运输价格实行的是按运输企业隶属关系进行管理的方式。交通运输部直属水运企业的客货运价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各地方水运企业的客货运价由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有不少专家指出,现行按运输企业隶属关系对运价实施管理已不适应我国市场价格管理体制,必须进行重大改革。交通运输部作为国家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它所颁布的运价管理规章,应规范水路运输全行业不同所有制的运输企业(包括个体运输者)的定价行为,以统一标准对运价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交易。在管理权限的划分上,交通运输部应侧重在沿海、长江等主要航区(或干线)的客货运价管理;各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则主要对所在地区(或水系)的客货运价实施管理。
目前,公路运价除国际联运、跨省集装箱、零担货物运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管理外,其余货物、旅客运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我国航空运价实行公布运价和多种折扣运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其中,公布运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国内折扣运价由中国民航局管理。(www.xing528.com)
2. 直接管理与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对运输价格的直接管理,是指国家直接制定、调控和管理运价的一种行政管理方法。这也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对运输价格管理使用的一种主要方法。其基本特点是运价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制定并调整,并采用行政手段,强制企业执行。运输价格一经制定,具有相对稳定性。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一定范围内保留对价格的直接管理是有必要的。即使是实行“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也不例外。就我国而言,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基本上由国家垄断经营,目前对国家铁路的客货运价、航空运输的公布运价等实施国家直接管理。如果不这样,会导致垄断价格,使市场调节作用弱化,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
对运输价格的间接控制,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并运用经济手段来影响市场定价环境,诱导企业定价行为的一种价格控制方法。它的基本点是国家不直接规定和调整运价,而主要采用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来诱导运输企业做出准确的价格决策。
按照前述的运输价格管理采用有控制的市场价格模式,就是要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体,国家宏观调整的运价形成机制。其实施途径应采用直接管理与间接控制相结合,并以间接控制为主的方式。目前,随着运输市场的开放,多种经济成分、多渠道的运输格局已经形成,除对少数必须列入国家指令性货物,如抢险救灾、军运物资等实行运价的直接管理外,其余货物运输价格均应采用间接控制的办法,即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自主定价。而铁路、航空运输因垄断性强,市场发育程度不高,当前对其运价仍采用直接管理为主。但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运输市场供求关系日趋缓和,应逐步缩小国家指令性货物运输范围,最终达到主要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
为达到政府部门对运输市场交易进行监控的目的,并引导运输企业在运输市场交易中合理定价,国家应建立和完善运输价格信息网络。以水运为例,应将已经组建的航运交易所有关交易信息联网,各交易所各自对运价信息进行采集并向网内反馈。这样,企业可利用计算机终端及时掌握自身需要的运价信息。与此同时交通部运价信息监控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全国水运系统发布主要航线、主要货种的运价指数,分析运价变化走向,并开展对运输价格的咨询服务。这样,运输企业便可根据自身的条件,参与运输市场的正常交易。若在某些航线发生运价指数异常,大大背离以往正常交易下的指数,运价信息监控中心在进一步确认的前提下,应亮“红灯”以示警诫,必要时应采取果断措施,责令有关航运交易所暂停交易,以保护运输企业或货主的利益。
3. 保护竞争、禁止垄断的原则
价格竞争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客、货运输质量大体相同的条件下,通过不同运输方式之间、同一运输方式各企业之间的运价竞争,达到运输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保护竞争,实质就是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交易。而地方保护主义、“地下”交易和“黑市”交易等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为了保护运输业的正当竞争,国家要建立并完善保护竞争、反对垄断的法规,制止任何企业和企业集团利用某些优势搞价格垄断,谋取暴利。1994 年我国已正式颁布并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品市场交易中已显示出良好效果。1998年5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并实施《价格法》,与之配套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将运价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2019年10月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并于2020年1月1日执行,《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进一步优化了运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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