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工业合资计划(AIJV)是在AIP和AIC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由于AIC进程缓慢且程序复杂,真正能够实施的项目很少,基于对AIC的不满,东盟的私营企业界开始寻求新的合作渠道。1981年,东盟私营企业界通过东盟工商会提出了AIJV的指导原则,1982年又提出东盟各国企业联合外资开办企业的设想,AIJV希望吸引外资的同时也能够加强东盟内部私营企业的合作与联系。1983年东盟各国签署了《东盟工业合资计划基本协议》,AIJV开始实施。AIJV与AIP和AIC相比更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其具体原则包括:(1)投资者可以在参加国中自由选择被认可的合资企业的厂址,而AIP和AIC都是按国家分配项目。(2)合资项目只要有两个参加国的私人投资伙伴,由国家经济部长批准即可,而AIC则至少要4个国家参与并集中讨论才能决定。(3)AIJV只要东盟国家拥有51%股权,其产品在参加国之间可以享受优惠关税,期限4年,4年以后所有东盟成员国都要提供关税优惠。(4)AIJV工业项目规模相对较小,资金风险也较小。
比较来看,AIJV因为实施比较容易,其进展也比AIC要快。1984年东盟经济部长会议批准了21个合资项目。1986年又批准了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汽车车灯项目、马来西亚和泰国摩托车电器部件项目。接着东盟经济部长会议进一步决定把合资项目产品的关税优惠从50%提高到70%。但是AIJV的执行不尽如人意,到1994年底,东盟批准了23个AIJV项目,最终落实的只有14个,主要是玻璃和陶瓷项目。(www.xing528.com)
AIJV计划希望吸引外资的同时也能够加强东盟内部私营企业的合作与联系,东盟工业合作开始进一步引入外资。AIJV计划的推动力量中除了政府和区内私营企业外,初步有了外资的介入,加上在细节上AIJV与AIP和AIC相比更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计划的进展比较快。但是在整个东盟地区市场环境发展不足、地区生产网络不成熟的情况下,东盟各国的利益难以协调分配,各国保护主义严重,AIJV计划在实际执行上并没有真正积极实施已经制定的原则。政府推动力不足,加上其外资控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中小规模外资其实很难真正起到作用,实际成效也不够让人满意。如新加坡认为AIJV计划中外资控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损害了其自由投资的原则,提出不参加AIJV计划,最后东盟其他国家只能同意其退出AIJV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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