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5月东盟第八次经济部长会议通过了东盟工业互补计划(AIC)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1)在各成员国分别建立水平分工的生产零部件而非完整产品的工业项目,目的在于加强东盟各国工业之间的分工与联系,提高专业化水平并推进零部件生产标准化。(2)产品按优惠关税进行贸易。(3)政府提供便利条件。(4)主要由私营企业参与。
1980年10月东盟进一步细化了AIC的原则并确定了具体项目:(1)确定每一个项目至少要有4个成员国参与。(2)委托东盟工商业协会在东盟工业互补计划选择适合的工业项目。东盟认为东盟工商业协会作为私营企业的代言人应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
东盟工业互补计划最重要的是汽车工业互补计划,按照这个计划,东盟不同国家将分别生产不同的汽车零部件,构成完整的产品,然后按照优惠条件在东盟市场销售。1981年经济部长会议通过了东盟汽车联合会有关生产汽车零部件的提议,并决定从1982年6月起对这类产品削减关税50%。但是在项目选择上,各国都希望选择附加值高的产品,因而争执不休,最终在1983年确定了具体的生产分工:新加坡生产万向节;印尼生产发动机;菲律宾生产仪表盘、变速器等;泰国生产1吨及以上货车的车身、刹车、减震器、保险杆等;马来西亚生产摩托车的刹车、传动链条等。这些产品2年内可以享受专卖权。但是后来由于新加坡和文莱都没有汽车工业,最后都没有参加进去。东盟就汽车工业互补项目做过很多努力,但是这个项目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东盟后来在玻璃、陶瓷等项目上也开展过互补计划,但都没有取得满意的成效。(www.xing528.com)
东盟工业合作在吸取了东盟工业合作项目和东盟工业互补计划失败的一些经验教训后,做了进一步改进,在两个方面显现出明显的进步:一是东盟工业互补计划开始就确立了主要由私营企业参与的原则,并委托东盟工商业协会作为私营企业的代言人在AIC中选择适合的工业项目。二是要求在各成员国分别建立水平分工的生产零部件而非完整产品的工业项目,以加强东盟各国工业之间的分工与联系,这说明东盟工业合作已经开始从市场的角度考虑问题,并以市场的发展为基础。
东盟工业互补计划要比东盟工业合作项目更进一步,不仅有政府的推动,还有了私营企业的真正参与。但是东盟工业互补计划仍然没有获得明显的效果。这主要原因是:虽然东盟工业合作已经开始从市场的角度考虑问题,同时有私营企业的参与,但其仍然缺乏市场本身的动力,更多是从东盟各国加强合作的良好意愿出发。没有市场环境的充分发展,各国政府及其企业的利益不能够在市场的基础上协调,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就可能大大不利于一国的利益,该国就可能退出或者不执行该计划。比如,在东盟工业互补计划的汽车合作项目执行的过程中,新加坡政府认为,该项目的完成会使新加坡迫于义务不得不从邻国购买该项目名下的汽车零部件,然而这些部件往往质次价高,损害最终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尤为重要的是,新加坡政府还需提供各种优惠以维持盟国厂商占据新加坡市场,这是有损新加坡自由港的地位和自由贸易原则。为此,新加坡曾多次声明将退出东盟工业互补计划。东盟为缓解新加坡的抵触,对东盟工业互补计划做了多项重大修改,使得东盟工业互补计划中产品的优惠被大幅取消,从而丧失了对东盟各国私营企业的吸引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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