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缅甸新军人政府上台后,放弃奈温时期(1962-1988年)“缅甸式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制度,逐步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业化被新政府视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军政府第一号领导人丹瑞提出缅甸工业发展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工业国家,同时必须建立以农业为基础的工业。只有当企业家和工业家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政府才能方便给予支持;民族工业家需要合适地提出他们的要求,以获得政府的支持。”[3]
在工业领域,新军人政府放弃奈温时期的进口替代工业化战略,实行鼓励私人和外资发展出口导向和进口替代工业交融的政策。这种转变具体表现在:优先发展以农业为基础或与农业有关的工业,把缅甸从以农业为主的经济转变为以农业为基础的工业经济;发展进口替代工业;推动小企业向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发展;发展面向出口的工业,增加工业产品出口;进行科研,提升出口商品的品质;鼓励尽可能利用本国自然资源、有增加值的工业生产;寻找工厂满负荷运转的各种方法和途径;鼓励机械和零件的标准化,增加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联系;政府在工业领域只应从事私营企业不能涉及的行业;保护环境免受污染。在新军政府发展工业的政策中,发展进口替代工业、以农业为基础或与农业有关的工业、利用本国资源的工业是其一贯政策,而发展面向出口工业、允许私人资本投资工业是新的变化。[4]
具体来说,从1988年开始,缅甸出台了以下一系列推动工业发展的法令、政策和措施。
(一)改革国有企业,推进私有化进程
长期以来,缅甸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已成为政府沉重的包袱。奈温时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在生产、经营、用人上均没有自主权。1988年新政权当政后,逐渐对国有企业进行一些改革。如,国企可以利用自身设备接受外国或本地提供原材料商人的订单;企业可以在完成国家规定的配额任务后,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的产品等。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军政府把一些国有企业租给外国企业家经营或双方合作建立合资企业。截至1994年6月,缅甸共出租国企121家,成立合资企业18家。
1995年1月,缅甸成立私有化工作委员会和资产评估委员会,计划把“除某些影响国家繁荣发展不得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外,其余国有企业将逐步有序地转让给私人经营。”首批被私有化的企业有30家,这些企业分别隶属于第一工业部、第二工业部、养殖和水产部、贸易部。在1995年开始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中,2006年是私有化进程最快的一年。截至2007年1月,提出申请实行私有化改革的国企总数为288个,其中已有215家国营企业卖给私企,8个国营企业由私企承包,还剩65家国企待转让。
(二)建设工业区
依托工业园区,加快产业集聚,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集群,是欠发达国家和地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高综合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缅甸也把建设工业区作为优先发展工业,实现工业化的重要措施,这尤其表现在工业区的管理机构的构成上。1995年缅甸成立了权力很大的发展委员会来管理工业区。委员会由15位部长组成,2位副部长担任委员会秘书。委员会还成立了执行委员会,由第二工业部部长担任主席,缅甸工业计划委员会主席担任秘书。缅甸建立工业区的目的是希望借此吸引外资和私人投资缅甸制造业,特别是建立一些新兴的产业。例如,缅甸政府支持在三个最大的工业区内建设铸造厂和金属加工厂,极力鼓励私人在工业区发展汽车制造等。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缅甸政府在仰光等地兴建工业区,截至2004年共兴建了18个工业区,吸纳9191家企业。
2005年,缅甸制订适用于100%外国投资的蒂勒瓦工业特区法。该工业区的目标是在缅甸建设首家出口加工区,在工业区内可办理出口所需的一切手续,工业区内所需原材料全部免税进口,同时特区法内也将包括使用国内原料的有关规定。缅甸国内的企业家不能在该工业区内投资,如有投资意向,必须与外资合作投资,因该工业区的主要目的是吸引外资进入,工业区内产品全部供出口。2007财政年度,缅甸计划在克伦邦的妙瓦底、巴安以及孟邦的毛淡棉新建3个工业区,工业区建成后,允许缅甸公民和外国公民前往投资。(www.xing528.com)
(三)吸引外资投资工业
1988年,缅甸颁布《外国投资法》,规定根据该法令建立的企业,从开业第一年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如果对国家有贡献,根据投资项目的效益,还可继续适当地减免税收;企业将所得利润在一年内进行再投资,对其所得的经营利润,给予减免税收;投资委员会可按规定的原值比例,从利润中扣除机械、设备、建筑场地及企业设施折旧费后进行征收;凡是商品生产企业,其产品运销国外所得利润的50%减征所得税;投资者有义务向国家支付来自国外受聘于企业的外国人的所得税,此项所得税可从应征税收中扣除;上述外国人的收入应按照国内公民支付所得税的税率征收;如属国内确需的有关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征的税收中扣除;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减免所得税后,连续两年确实出现了亏损,从亏损的当年起,连续三年予以结转和抵消;企业在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零件、备件和用于业务的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他国内税或两种税收同时减免;企业建成起前三年,因用于生产而进口的原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他国内税,或两种税收同时减免。[5]
1989年5月,《缅甸联邦外国投资委员会第一号令》公布了外商可以投资的经济项目,其中工业包括食品、纺织品、日用品、家庭用品、皮革制品及仿制品、运输工具及材料、建筑材料、纸浆纸张、化学化工产品及医药用品、钢铁、机器和设备共11个门类。
(四)鼓励私人投资工业
1989年3月,缅甸当局颁布《缅甸国营经济企业法》,法令第三条规定了12项只能由政府专营的项目,而“除了第三条规定由政府专营的经济企业外,任何人都有对其他经济企业的经营权”。1990年,缅甸颁布私营企业法,力图推动工业发展,利用高科技提高工业生产率,充分利用缅甸自然资源,通过发展工业减小城乡差距,增加就业,减少和消除环境恶化,节约能源。为此,政府鼓励私人从事制造业,对私人开办企业所需要的土地、水电、原料、机器设备、技术等给予支持,企业还可申请贷款,减免税金。
1994年3月,缅甸政府颁布《缅甸联邦公民投资法》,其宗旨为“鼓励利用国内资源进行商品生产;建立生产替代进口商品的企业扩大商品出口;发展技术;发展私营和合作社企业”。该法令还规定,投资者在最初经营的三年免征收入税;如投资中含有外币,将视外币多少按规定减免收入税;生产替代进口商品的企业,和被规定为国家所需企业,或服务性企业,又或是利润很低的企业,可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享受减免收入税的权利;如采用科学方法发展高技术的企业,可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享受减免收入税的权利;对生产的出口商品予以免征或减征贸易税等。[6]为了进一步明确私人可以投资的具体内容,同年8月缅甸政府又出台了《缅甸联邦允许私人投资的经济项目》的规定,缅甸公民可以在食品生产加工、酒类、饮料、纺织品、成衣、皮革等共34个领域投资。从1999年10月1日开始,缅甸政府向私营工业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并降低私营工业企业的纳税税率。
自2006年9月4日起,缅甸政府对进口替代型工业企业在进口为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时不再征收商业税,条件是所进口的原材料必须直接用于生产,并交纳20%的进口关税。这一规定惠及塑料产品制造业、电视机组装业、造纸工业和汽车零配件制造商。同时,享受这一政策的企业家必须是缅甸国民,其工厂必须位于国家特定的工业区内,生产的商品必须是进口替代型商品。此外,为协调国营、合作社、私营工业企业的发展,缅甸组建私营工业协调委员会,负责对大、中、小企业进行合理的布局。1992年11月,成立民族工业促进委员会。在其领导下,对技术、资金、设备、原料、电力、燃料等采取帮助私营企业发展的政策,使私营企业与国营企业的发展密切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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