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会计年度
2.记账本位币
3.会计计量所运用的计量基础
4.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 在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应当披露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以及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www.xing528.com)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尽可能以列表形式披露重要报表项目的构成或当期增减变动情况。 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 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七)或有事项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八)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2.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
(九)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说明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2.母公司对本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3.本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分别说明各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1)交易的金额。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4)定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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