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在遵循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做出声明,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时,财务报表才可以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企业采用的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他形式予以更正,企业应当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二)列报基础——持续经营
财务报表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是企业持续经营基础下的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管理层应当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评价后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
非持续经营是企业在极端情况下出现的一种情况,非持续经营往往取决于企业所处的环境以及企业管理部门的判断。 一般而言,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通常表明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①企业已在当期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②企业已经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③企业已确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 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比如破产企业的资产应当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负债应当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等。 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个方面予以判断:一方面,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等因素;另一方面,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1)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以合并列报,比如存货和固定资产在性质上和功能上都有本质差别,必须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2)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合并列报,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比如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项目在性质上类似,且均通过生产过程形成企业的产品存货,因此可以合并列报,合并后的类别统称为“存货”进行单独列报。
(3)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可能对附注而言却具有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4)无论是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规定的单独列报项目,还是其他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都应当予以单独列报。
(四)列报的一致性
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质量要求,目的是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 为此,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一要求不仅只针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还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排列顺序等方面。
但在下列规定的情况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是可以改变的:
(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www.xing528.com)
(五)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财务报表项目应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得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独列报资产和负债、收益和费用,以便使用者更易理解已发生的交易、其他事项的情况,以及评估主体未来的现金流量。
下列两种情况不属于抵销,可以以净额列示:
(1)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表明资产的价值确实已经发生减损,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才反映了资产当时的真实价值;
(2)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也不属于抵销。
(六)比较信息的列报
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目的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对比数据,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发展趋势,提高报表使用者的判断与决策能力。
在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情况,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 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七)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财务报表一般分为表首和正表两个部分,其中,在表首部分企业应当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1)编报企业的名称。
(2)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3)人民币金额单位。
(4)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八)报告期间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比如企业在年度中间(如4 月1 日)开始设立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披露年度财务报表实际涵盖的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并应当说明由此引起财务报表项目与比较数据不具可比性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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