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企业发生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以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和信用证等九种结算方式。 企业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结算业务。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单位和个人办理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的1 个月。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做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为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至汇票到期日前1 日的利息计算。
3.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取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 000 元、5 000 元、1 万元和5 万元。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个月。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4.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的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画线支票,画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起10 日(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5.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凡是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 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 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不得超过2 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https://www.xing528.com)
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也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信用卡存款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 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 单位卡不得用于10 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按规定,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金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6.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7.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以使用。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但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8.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 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 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9.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信用证起源于国际贸易结算。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不愿意先支付货款,出口商也不愿意先交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充当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中间人和保证人,一面收款,一面交单,并代为融通资金,由此产生了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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