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是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是单位内部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在单位的各项活动中,货币资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财政部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一)岗位分工控制
(1)企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3)企业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4)建立回避制度,企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出纳人员。
(二)授权批准控制
(1)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审批人员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2)明确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和工作要求,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3)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并及时准确入账。
①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者相关证明。
②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③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位证件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④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5)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www.xing528.com)
(三)现金控制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规定,单位收支的各种款项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属于规定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向银行提取现金支付。 不属于规定的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1)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
(2)明确现金开支范围并严格执行。
(3)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严格控制现金坐支,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4)货币资金收入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5)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每日终了,与库存现金核对,做到日清日结,月份终了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四)银行存款控制
银行存款同现金一样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可以较为方便地用于购买商品或劳动,因而也就比较容易为经营管理人员所挪用或侵占,而且企业的绝大部分经济业务是通过银行存款的收付过程完成的,因此企业在加强对现金的内部控制的同时,也应当十分重视对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
(1)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查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五)票据控制
单位发出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可以采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证等方式进行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货币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 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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