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不合理的管制政策和措施会给服务业,以及作为其下游的其他行业带来成本的激增,降低行业生产效率。另一方面,政府要考虑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如消费者以较小代价使用高质量的网络型服务,中小企业有公平竞争的机会等。出于效率、公平、安全等经济性和社会性政策目标的考虑,政府既要保证合理、必要的管制性政策的实施,对超出合理和必要界限的管制性政策进行改革,又要对滥用市场势力的行为进行约束。
迄今为止,发达国家的单边改革在很多政策领域,如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国有企业、贸易与投资便利化、保护知识产权等已获得一些成功的经验。在反垄断与公平竞争方面,美国利用《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等国内法律限制垄断和禁止价格歧视等,利用《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保护消费者权益、限制不正当竞争等。在中小企业竞争方面,美国除了采用反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公平竞争外,还出台专门的法律以及在政府采购等跨领域政策上给予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支持。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除了进行企业分拆、私有化和股份制改革外,还减少保护、补贴等各种偏移政策,即便是某些公共服务型领域,也适当允许自由竞争。欧盟[5]则意识到政策差异、公共标准的缺失对贸易成本的影响,致力于加强管制合作与协调。如2009年欧盟提出建立统一金融市场监管框架的构想,除了监管、评测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外,还要求欧洲银行监管局、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证券市场监管局分别制定自身领域的统一规则和技术标准。此外,为了更好地促进投资开放,欧盟开始逐步推动服务领域的自然人流动。[6]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管制改革更多还是体现了协议开放的“政策改革锚”作用,即发展中国家为靠拢区域化、多边化贸易协议规则而进行的努力。如老挝将国内管制政策、法规与WTO承诺相联系,土耳其针对运输部门进行了管制框架的改革,墨西哥在加入NAFTA前开展了知识产权、外汇管制、外商投资和国有企业私有化等一系列大型改革项目,中国也开始促进管制性贸易政策与国际规则的接轨[7]。由此可见,发达国家的单边自由化更为主动,且已建立较高的标准,并致力于将国内贸易法和管制规则转化为协议开放下的贸易规则,从而占据国际贸易新规则这一领域的高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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