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学术界对信任问题的研究却没有足够重视。直到20世纪50年代,信任逐渐进入到主流学术界的研究领域,并且取得了很多的研究成果。但是由于学科之间的巨大差异,学术界对信任这一概念却难以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一般来讲,对信任含义的界定有如下几种范式。
1.信任是信任主体自身的一种人格特征
社会心理学家主要关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问题,在他们看来,信任是信任主体自身的一种比较稳定的心理状态或人格特征,不同人格特征的人有着不同的信任倾向。因此社会心理学者认为:研究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是否能够建立,只需要考察信任主体的信任心理状态或者信任倾向就可以了。社会心理学者对信任的认识直接反映在他们对信任概念的界定方面。
怀特曼认为信任是人们经过社会化而逐渐形成的一种内在的、稳定性较高的人格特质。
萨博将信任看作是信任主体对于信任客体的一种信心,相信信任客体不会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坏信任主体的利益。
麦克莱恩和哈克曼也将信任看作是信任主体的一种信念,认为信任是“信任主体认为信任对象在能够自由行动的情况下,愿意并且能够做对自己有益的事情”。
安达里博也认为信任是一种信念,认为信任是“信任主体在与信任客体进行交往时,认为信任客体肯定会采取对自己有正面意义或至少不会产生负面意义的行动”。
库明斯和布若弥雷认为,“信任可以看作是群体中个别人持有的某种信念或者整个群体所持有的信念系统。在这种信念影响下,信任主体认为他人或其他群体会采取与其承诺相符的行为方式;不管互动双方达成了什么样的约定,都将展示最大的诚意;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做损人利己的事情。”
2.信任是信任主体对信任客体性格特征的一种反映
人际信任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现象,只从信任主体的角度来认识信任的含义是不全面的。通常情况下,一个具有较强信任心理倾向的人也不会不加选择的信任任何人,也就是说信任客体的性格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信任主体是否决定施与信任。一些学者也遵循这样的思路给信任的含义加以界定,如梅耶等人提出信任客体的三个特征影响了信任主体是否信任:一是能力,即信任客体所具有的专业技术等级和知识储备情况或者是处理现实问题的经验等;二是品德,即信任主体相信在与信任客体的互动过程中,信任客体不仅仅会考虑自身的利益,也会为信任主体的利益着想;三是诚实,即信任主体相信信任客体会按照相互之间的约定行事。
米什拉等人认为信任是信任主体处于劣势的情况下,基于如下四个方面的考虑而愿意对信任客体施与信任的信念。一是信任客体是否具备一定的能力;二是信任客体能否与信任主体坦诚相见;三是信任客体能否愿意考虑信任主体的利益;四是信任客体办事是否比较可靠。
迈克·耐特等人则认为信任是一种意图,是指在特定环境下,信任主体愿意相信信任客体是讲诚信的,是具有善意的,是有处理问题的能力。(www.xing528.com)
3.信任是信任主体对他人行为或社会系统的一种期望
尽管信任主体的信任心理以及被信任者的性格特征都对信任关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信任毕竟是一种双方关系,涉及到信任主体与信任客体之间的互动,仅仅从某一方面去理解信任的内涵也是不全面的,所以许多学者从信任主体与信任客体之间关系的角度去探讨信任的涵义,认为信任就是信任者对被信任者的一种主观期待。
罗特认为“信任是信任主体对信任客体所说的话、许下的诺言、签订的约定能否履行的一种期望”。
甘贝塔认为信任意味着信任主体对信任客体所采取的行动能够带来的收益大于所带来的弊端的明确预期,也就是说即使信任客体有通过采取有害于信任主体的方式而获取利益的机会,也不会真的付诸行动。
克劳斯·奥弗也认为,“信任是关于期望他人行为的信念。这一信念是指其他人将做某些事情或克制做某些事情的可能性。”[1]
上述学者的研究认同信任是信任主体对信任客体的一种期望,但是这些研究都将信任客体看作是人,忽视了人的性格与行为是受制度、文化等宏观因素影响的。在社会学家看来,信任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更是一种人与社会、文化与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因此,社会学家也常常把信任看作是信任主体对整个社会系统的一种期望。如伯纳德·巴伯从信任主体对不同信任客体的期望出发,提出了三种类型的信任期望,其中,“最一般的期望乃是对维持和实现自然秩序和合乎道德的社会秩序的期望;第二种期望乃是对同我们一道处于社会关系和社会体制之中的那些人的有技术能力的角色行为的期望;第三种期望是期望相互作用的另一方面履行其任用义务和责任,即在一定情况下把他人利益摆在自己利益之上的义务。”[2]由此可见,巴伯所提出的第二种和第三种信任类型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期望关系,而第一种信任类型则和吉登斯所提出的系统信任比较类似,都不仅仅是对微观个体的期望,而是包含了对宏观社会整体的一种期望。吉登斯认为,“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之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在一系列给定的后果或事件中,这种信心表达了对诚实或他人的爱的信念,或者,对抽象原则(技术性知识)之正确性的信念。”[3]
4.信任是信任主体采取的一种具有一定风险性的行动
虽然信任主体是根据信任客体的特征来决定是否施与信任,但是即使信任那些具有良好品德和能力的人,信任主体也会承担一定的风险。许多学者认为信任行为的不确定性是信任具有风险特征的内在原因,如卢曼认为,“就信任来说,复杂性的简化因为其主观性而采取了特殊的形式。我们可以把这些形式描述为不确定性被吸收,或被容忍的程度变化。”[4]由此可见,信任虽然具有简化复杂性的功能,但这种功能内涵着一种不确定性,是建立在信任主体承担一定风险性的基础之上的,它并未消除信任的风险性。信任的不确定性特征使得信任行为具有了一定的风险特质,正像塞利格曼所说,“信任不只是克服风险的途径,它还暗示着风险”。[5]彼得·什托姆普卡甚至认为“信任(trust)就是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6]并且进一步对信任过程中的风险进行了等级划分,他把信任的风险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级风险(thefirst-degreerisk)是未来的不利事件完全独立于我们的信任行为,或他们的行为仅仅使我们的期望落空的风险;第二级风险(thesecond-degreerisk)与我们的信任行为相关,由于我们对显然不值得信任的人寄予信任,除了他人的不适当的或有害的行为,我们另外还会经历负面的心理体验;第三级风险(thethird-degreerisk)只发生在当受托者知道并承认我们信任的信用,并因此在一些实现道德约束之下时才发生;第四级风险(thefourth-degreerisk)是伴随着托付一些有价值的事物给某人自主照看的具体事件而出现的。”[7]
通过对信任定义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大致了解西方信任研究的几种路径,其中心理学家比较倾向于从个体的心理或人格特质去研究信任;社会心理学家更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信任;社会学家则重视社会结构、文化和制度等宏观因素对信任的影响。
本书试图从多学科的视角研究新生代农民工企业组织信任问题,因而在界定信任的概念时也需要借鉴不同学科对信任概念的理解。我们认为信任首先是人类一种复杂的心理状态,如哈丁认为信任是指“A相信B会做X”的一种三方关系,[8]其中A是“信任者”,B是“信任对象”,X是“具体事件”。但是信任并不仅仅是一种“相信”,信任也包含着一种“期待”,也可以说具体事件的发生对信任者是有利的,因此信任者不仅预见到具体事件可能会发生,而且还希望该具体事件发生。[9]所以信任(trust)不同于相信(believe),因为“相信”只是指预见到某具体事件会发生,而该具体事件和信任者自身的利益并没有很大联系。所以,如果信任者相信信任对象会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我们就可以认为信任者对信任对象持信任态度。此外,信任并非只是一种态度,信任还包括在信任态度指导下表现出的某种行动,如罗家德等人认为“完整的信任过程还包括在这种心理指导下表现出的特定行为”。[10]卢曼也认为,“并非所有这种性质的期望都包含信任,只有那些与行为有关的期望才包含信任……只有在充满信任的期望对于一个决定事实上产生影响时,信任才算数;否则我们所有的只是一个期望而已。”[11]同时,这种信任态度与信任行动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和制度的影响之下形成的。
因此,本书把“信任”界定为在一定的社会文化和社会制度的背景下,信任者对信任对象的积极评价,相信该信任对象会做有利于自己的事情,并且在这种态度指导下表现出的某种信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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