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除了家庭养老之外,也逐渐出现了社会养老的萌芽。有学者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社会养老的开始阶段,因为在这一时期,出现了我国古代最早的官方救助机构——孤独园。而这个孤独园,不仅收养无人照料的贫苦孤儿,同时也收养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另外它还负责料理孤寡老人的后事。此后,随着养老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在家庭养老模式始终保持主体地位的情况下,作为补充和辅助的社会养老模式的内容也不断增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政府对生活困难的老人定期发放粮食等生活必需品。三国时期,曹操曾下令,年满70岁的老妇,如果没有丈夫和儿子,国家必须赡养。明朝时期,开国皇帝朱元璋规定,全国各地所有80岁以上的老者,只要品行善佳,都要记录在官府档案中,以备国家财政补贴和资助。其中,80岁以上的贫穷老人,当地官府每月要赠送大米近100斤、猪肉5斤、酒60斤(低度酒)。[9]第二,问病。问病就是询问鳏寡孤独者的病情,是周代实施“养疾之政”的重要内容。据《管子》的论述,春秋战国时期的问病工作由“掌病”一职负责。公职人员生病,“掌病”以国君的名义进行慰问。70岁以上者,3天一问;80岁以上者,2天一问;90岁以上者,则要每天问病一次。平民生病,“掌病”5天问病一次。对于患病特别严重者,“掌病”要向国君汇报,国君亲自看望。不过这些对鳏寡孤独者的福利政策到战国时代已因政治原因而难以实行了。第三,对老人的人身权利保护与照顾。夏商周三代的政府对老人的照顾还体现在对他们人身权利的保护上。商王告诫臣民不要欺负鳏寡孤独者;周公则在告诫周人不要欺侮鳏寡之人的同时,还要他们像殷先王祖甲和周文王那样去关怀他们。这不仅有政府专职官吏负责,而且还有特定的经费来源。当时设置的“大司徒”一职,其职责范围中的“振穷”就是救助鳏寡孤独者。根据《周礼》的记载,国门和关门所收关税除留足国用外,节余要用于赡养老人和小孩;而没收“非民”的常用物品所得,则用来赡养那些为国死难者的父母和小孩。第四,设立官办的养老机构。中国历朝都设有专门的养老机构,例如唐朝以前曾建过“六疾馆”“孤独园”“悲田养病坊”等养老慈善机构。唐朝设立“悲田园”作为国家对贫苦无依老人的救济机构。到了宋朝,国家将老人救济收养机构进一步扩大,发展最为完善,并把收养老人的年龄放宽到五十岁以上,机构名称最初为“福田院”,后改为“居养院”。元朝初期,忽必烈采纳刘秉忠建议,逐步建立和完善收养救助制度,各路均立养济院一所,对失去生存能力的老人给予救助和收养。明清两代也延续了元代的“养济院”称呼,继续发展官办养老机构。[10]我国近现代的社会养老模式,也基本上涵盖了上述内容。这些做法,对完善养老体系,加强对老年人的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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