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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北京的养老服务和救助老人措施

更新时间:2025-01-07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大家庭的解体,但是孝敬、赡养老服务人的传统依然是我们民族最为尊崇的美德。养老服务院采取董事会的管理方式。养老服务院接收的老妇必须达到60岁以上,而且经调查她的家人的确无能力赡养她们。[35]其二,官方兴办的赡养贫老的机构。

1.济贫理念从传统走向近代

中国的慈善传统可谓源远流长,但社会救济思想以“养”为主,养老服务、抚婴、恤婆、助残和施粥、平粜等具体救助措施,以向被救助者提供物质援助为特征,目标仅限于使受助者活命,保持其最低的生活状态。而不能从救助者的长远着眼,更很少考虑如何使其不再接受救济,能自食其力。

鸦片战争后,西方文化强势东来,与中国传统文化激烈碰撞,导致了中国传统文化的近代嬗变。在此过程中,中国的社会救济思想也经历了批判和否定,开始吸收西方现代社会救济思想的营养。即以“教养兼施”为特点,采用积极的救济手段对丧失劳动能力者施以物质救济,对于有劳动能力者则通过“授之以艺”的方式,使其获得自我谋生能力的思想。在西方传教士的实践中,以及一批有识之士的大力介绍和传播下,西方的社会救济思想,逐渐为社会广为接受。戊戌维新期间,一些有识之士针对旧的救济方式,提出中国旧式的善堂善会应仿效泰西之良法,教养俱备,择其善者而从之;并呼吁尽快设立红十字会等新型慈善机构。同时,还提出要扩大慈善事业的救济范围,不应局限于穷苦无依之人,而要服务于广大下层民众。在全国救亡图存的背景下,由于各大报刊的积极宣传,社会各界人士对慈善活动及其作用也有了新的更进一步的认识。从而广泛的全社会参与的慈善事业在全国开展起来,并与官方的慈善活动相互结合,开始了有别于传统的慈善事业。在救济贫老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

2.家庭与社会兴办的各类养老服务模式

第一,家族赡养族内老人的传统依然延续。传统大家庭的解体,但是孝敬、赡养老服务人的传统依然是我们民族最为尊崇的美德。以父权为中心的宗法制度被废除,但是新的尊老敬老的孝道观念随之确立。尽管年轻人大多赞成小家庭生活,但是他们认为赡养老人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年轻人会从经济上负担父母的生计,或是选择只与父母同住,从各方面照顾父母的晚年生活。

家族内的互相照顾扶持也还是很多的。据杨原对满族阎珂女士的口述采访显示,“我们家就我爸爸一人工作,一个职员挣那点儿钱,我们家又是人口儿多,常年还有‘住闲’的,像本家的三叔、远支本家的落魄者,也有上几代的落难姻亲,他们从情感上到责任上似乎都认为必须要进行扶助,因而将这些人留在家中赡养。其实他们自己的生活并不富裕。”这应该是传统社会结构中的亲族观念的延续。[33]即使是不能在经济上提供帮助,但是多数家庭还是为生活困难的老人联系救济机构求得扶助,或是帮助他们的子女联系就业。如杨原采访的蒋家,她的父亲帮助落魄的姑姑,将她们安置到贫民救济院生活,给她的儿子介绍工作,使他们勉强能糊口度日。

一些家庭还以帮佣的名义收留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老人。像上述阎女士的口述,她家有两个帮佣,“一个是因为儿子儿媳妇不管,所以她就一直在我们家,那会儿就是吃不上饭,她也跟着我们一块儿。另一个是在门口要饭的赵妈,我母亲常常给她点吃的,后来她就要求:‘我就不走了,就跟你们这儿,有我个地儿睡觉,你们喝粥我也跟着喝粥。’说得也挺可怜的,后来就让她留下了。”

第二,各类慈善组织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其一,教会办的养老服务院。西方传教士直接参与了大量的慈善救济事业,为中国“治穷”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借鉴。1895年,一些外国妇女看到有许多中国老年妇女贫困无助,于是在甘雨胡同开办了冬季避难所,专门收留穷困妇女,给她们提供一个躲避风寒,并且有点东西吃的地方,后来发展成养老服务院。1900年后,在美国驻华大使夫人康格女士的帮助下,从美国募集了一笔资金,扩大了避难所的规模,在1919年左右,这里收留了50名老年妇女。

养老服务院采取董事会的管理方式。董事会的成员有北京各外国教会团体的代表,有外国商业界的妇女代表,有外交使团的妇女代表。养老服务院每年的经费在1300-1400元之间,全部通过个人捐助解决。养老服务院接收的老妇必须达到60岁以上,而且经调查她的家人的确无能力赡养她们。不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接收任何老年妇女进养老服务院。养老服务院只接受生活自理的老人,不接受卧床不起的病人,但养老服务院可以给予她们一些救济。养老服务院从老人中选择一人做厨师为大家做饭,另外选择一名负责养老服务院日常事务。

这里每人每月衣食的总花费只有2.1元,食物很简单,没有太多的花样变化,但是能维持生活。养老服务院每天还给每位老人一个铜板,让她们随意支配,这样她们就能自由地为自己的饮食添加点东西,因而她们感到非常的满足。从1919年4月30日的养老服务院年度开支情况报告了解,该年共支出1493.51元,包括三类:一是衣食及丧葬费用;二是维持养老服务院的费用,包括煤火、维修、工人工资;三是资助院外贫困妇女的费用,该年支出了179.01元。[34]

在参观者的眼中,这是他们在北京所参观的慈善机构中,最干净整洁的一个。“一切东西看上去都好像刚刚打扫擦洗过,光洁一新。即使院子也都仔细打扫过。老妪们身上一尘不染”。尽管她们的生活很清苦简单,但她们对生活充满信心,对自身以及她们的“家”都保持相当的清洁卫生。可见,她们对生活还是充满了希望。

受外国妇女成功开办养老服务院的激励,一些有相当影响的中国妇女也为穷苦的老妇们开办了一个类似的养老服务院,地点在内城。通过组织义演和募集个人捐助,她们已经筹集到必要的资金,修建了两座房子,在这里他们共收容了66名老妇。这所养老服务院完全由中国妇女管理,同时她们也正在邀请一些外国妇女进行合作,并尽最大努力至少不逊色或者超过外国妇女所主持的养老服务院的先进管理水平。[35]

其二,官方兴办的赡养贫老的机构。兴办粥厂以赈济老弱贫民的历史悠久,民国初年,政府、宗教团体、私人、绅商等公私立的慈善机构,先后在京设立了20余处救济机构,收容、赈济贫民。粥厂本属于消极救助方式,但是它可在短时间内解决燃眉之急。官方在施粥的时候,常常请人来演讲谋生之道,增加贫民知识。亦有设立工读学校专门收失学儿童,教会其谋生的手艺以及一些文化知识。

除粥厂外,北京还设有一些收养贫寒老人的暖厂,兴办时间一般是每年农历十一月至第二年三月。暖厂是为了帮助老人度过寒冬所开,救济的内容包括:给予棉衣一套,早晚施粥两次。[36]在接受粥厂救济的同时,贫民还可以外出工作。(www.xing528.com)

政府还兴建了一些养老服务机构。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八月由内城巡警总厅设立内城贫民教养院,“以收留贫民兼施教养勿任失所为宗旨。”[37]收留的人员为:老幼弱残、呆傻、盲等,暂定收养200人。凡年满十二岁以上的男性,视其身体状况,送往相适宜的工厂学习技术。年老残疾者则在院休养。贫民教养院章程规定,贫民入院后,须穿院备服装,一律不得任意出入教养院,出院须由院司事发给执照,有亲属认领须取具铺保。老弱废疾者每日两餐统由夫役送至室内,需人照料的也由夫役照管。贫民在院因病身亡,由教养院知照当地巡警厅验明并发给棺木发丧。教养院的管理由巡警厅派官员出任总理院里一切事宜。院设监察员、办事员、教席、司事、医生若干。内城巡警总厅派巡长及警察常驻教养院守卫。教养院的经费由民政部、步军统领衙门、内城巡警厅等官兵捐助,以及各官署协助部分款项,作为常年经费,并随时募集款项。[38]

民国初年,北京还有3家为孤老开办的老人院和1处为老年妇女开办的老人院。它们原来都是由私人设立的,后来全部由警方接管,或者由政府管理经营。养老服务院由警方供应食物,其他费用则由社会捐助解决。

养老服务院接受的老人,必须经过警方的推荐,一旦进入老人院,老人便可在那里生活下去。老人院里的生存空间要比贫民院宽松一些,平均每间屋子住6-10人。通常的饮食是一日二餐,主要是小米粥和咸菜,有时也加一些大米。对于少数还有一点劳动能力的人,养老服务院也为他们在外面找点活干,报酬是每天2-3个铜板,这只能给他们单调的伙食加一点调节而已。然而大多数老人,找不到什么活干,他们或者闲坐在院子里,或者到外面的大街上溜达,但绝不允许他们在街上向人乞讨,否则便要受到开除的处罚。相比较官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简单呆板,环境很差,这里仅仅维持老人能活着而已。1919年,这4家老人院共赡养了400-500名老人,包括100名妇女和300-400名男子。[39]

此外政府还兴办了一些临时性的养老服务济贫机构,如1922年11月创办的京师老弱临时救济第一院、第二院。该院的救济宗旨是“教养北京极贫之老弱残废得度严冬”。老弱临时救济院的开放时间为每年夏历十月初十日至明年二月十五日,拟招收2500人。[40]临时救济院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并设有招募员。贫民入院须遵守一定的流程,即通过自愿报名方式,经审核通过后可以入院,亦可以由各区警厅报送入院。

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各地方救济院规则》,该规则是南京政府成立后颁行的第一部专门救济法规,也第一次将长期以来纷乱复杂的救济机构设施名称作了统一规范。规定各地救济设施一律称“救济院”。明确规定,各个省区、各特别市、各县市政府为无力教养之老幼病残之人提供保护和贫民健康救济,并依照此规则设立救济院,在各县、乡、区、屯、镇等人口较多的地方也要酌情设立。鉴于不同救济院的职责范围不同,主要将其分为如下几种:负责收容老人的养老服务所、负责收容婴儿的育婴所、负责救济孤儿的孤儿所、负责救济残疾人的残废所、负责对贫民进行医治的施医所、负责对贫民进行贷款的贷款所。养老服务所主要收容无力自救、无人赡养的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并负责教授其有益于身心的课程,并按照其体质安排一些简单的劳动(身体衰弱或有疾病者可酌情免除)。

1928年,北平市政府设立老残救济院,救济院收容以下五种人员:一是社会局票交收容;二是各区署函送;三是慈善团体介绍;四是自投请求救济;五是家属送请教养。自1934年之后,每年冬季收容约为1800至900人,平时亦有1400人左右。救济院负责老残人员的衣食住,并提供一定的教育与医疗。在教育方面,向他们宣讲的内容主要有精神讲话、国文、常识、算数等。在医疗方面,各个部均设有养病室,为病情较轻者提供救治。春夏之时,救济院为全体收容人员进行预防白喉、猩红热、霍乱等疾病疫苗的注射。如有患重病者,则将其送至市里、中央、协和、传染等医院进行免费住院诊治。[41]救济院全年需要共计79632元(包括经常费、口粮费),此外,救济院仍需要支付冬季煤火费、鞋服费、警察服装费等。

其三,民间慈善团体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近代的中国,战乱和灾荒导致的民不聊生,在救亡图存的感召下,民间涌现了大量的慈善公益团体。所谓“民捐民办”,即由民间自行组织劝赈、自行募集经费,开展社会慈善救济活动。北京慈善公益团体的特点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官绅及社会名流为主体,因而影响力大,具有表率作用。据刘锡廉在1923年调查,北京内外城的慈善组织大约有370余个,而其中有不少慈善组织都是由某些政府官员和社会名流所主导。他们热心参与和主持各种慈善活动,如熊希龄、汪大燮、孙宝琦、赵尔巽、钱能训、朱启衿、恽宝惠、王人文等,当然也不乏博学多识、忧国忧民且颇具眼光与胆识的新型知识分子。他们为贫民、灾民、难民的生存奔走呼号,号召政府加大救助力度,号召民众慷慨解囊,对慈善公益事业在运作、资金、理念和宣传等领域有特别的见解和贡献,对良好慈善公益气候的导向和形成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是北京成为全国慈善表率的重要支撑。民间组织的募捐方式多样化:有直接募捐,也有团体或个人的代募;有通过义演、游艺会等方式募捐,也有通过报刊媒介实现募捐;有自愿募捐,也有行政募捐。

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除了聚焦于儿童之外,另一个聚焦点是贫苦老人的赡养。1923年刘锡廉调查,北京各界兴办的养老服务院有11所。

北京老人院是由美国基督教信徒Mrs.Good Rich筹资开办,其对老人的救助可以算是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该院开办于1921年,地点位于东城灯市口同福夹道,初创时主要救助对象是信教的老人,后来规模不断扩大,收容对象也不再仅限于基督徒。根据《北平晨报》的调查,南京国民政府期间,老人院由“原来的一处扩大到两处,分别为东城灯市口同福夹道6号与8号。6号专收男性鳏夫,每屋有大炕一条,可睡三四人,现共有46人;8号专收成双老夫妇,夫妻二人同居一室,现在共有老人7对”。

该院建立了较完善的组织机构,设院长一人,负责院内一切管理事务,分设总管、副总管、书记、会计、稽查、医生各一人,此外还设有入院委员会、衣服委员会等。对入院资格及入院手续均有规定,凡贫苦无依之老人,年在七十岁以上而无传染病者,皆可入院。具体的申请程序是:符合资格者,可由一人介绍,到该院报名,再由该院通知协和医院社会部,派员调查。如所得属实,则到协和医院检验身体,有病则予以治疗,无病则由社会部转达该院[42]

北京老人院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收容救助管理体系。收容人员入院后,一切衣食住等种种需要,皆归院方供给,病时由该院负责治疗,死后由该院办理衣棺(本院老人死后,由院方发寿衣一套,棺材一口)。在衣服方面,凡入院老人,无论男女均由该院发给衣服;夏季两身单裤褂,两件长衫;冬季棉裤棉袄一身,棉袍一件;春秋两季只用两重单衣代替夏季单衣。收容人衣服每星期至少洗涤一次,由本人自行洗涤,如衣服破烂,由专人负责缝补。该院设有库房一间,专供换季衣服的存放,并设有澡堂,每人每周洗浴一次。在用餐方面,该院所有收容老人,每日只有两餐,即早餐与晚餐。早饭于上午8时半开饭,以玉米面为主,每星期吃窝窝头五次,馒头二次;菜有蔬菜、豆腐、猪血等;汤有豆浆或骨头汤。晚餐定于下午3时开食,以小米粥为主,再加以早餐所剩窝头饭菜。在日常活动方面,早饭后,老人可自由闲谈或以棋解闷,均可自便。每日11时至12时间,所有收容人员均需参加礼拜听道。下午则可到门外灯市口一带散步,或至亲朋家探视亲友。唯事先必须向院长请假,并需于午后6时前返院,不得在外留宿。[43]

北京老人院的制度模式已经初具现在敬老院的雏形,系统化、完备化的管理,为今后老人院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还有一些是季节性的收容养老服务人机构。如1921年冬季举办的北京老弱临时救济会。该会是由内务部总长孙丹林、赈务处坐办恽宝惠、青年会干事刘锡廉及中西慈善家等创办的。该会以帮扶老弱贫民度过严冬为宗旨,限定以四个月为救济期间,其经费由内务部拨洋1万元,赈务处拨洋2万元,募捐5288元,共收容男女老弱2084名,以助贫老度过严冬。

政府对民间慈善组织的管理与支持。北京历届政府对民间慈善活动采取的是扶持鼓励的政策。清政府采取了“官绅合赈、官督绅办”政策,对民间慈善事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同时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管理。民国初年,北洋政府也实行奖励政策,并对民间慈善事业实行管理和支持,一是给予资金帮助,二是对各民间慈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民国政府时期则进一步对慈善组织进行立法与统一管理。政府将长期纷乱复杂的救济机构作了统一规范,规定各公益慈善团体呈报登记立案制度,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褒奖鼓励制度,还利用税收优惠吸引工商界人士加入慈善公益事业。1928年由北平市市长发起组织成立贫民救济会,即官民一体的慈善组织,由官方和慈善组织及慈善家共同组织协调,以寻求官民通力合作,补助政府救济机关之不足,将民间的各类慈善事业逐步纳入到政府统一管理体系之下,协调活动是这一时期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种新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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