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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政权下的养老服务现状与挑战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自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会保障问题。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养老服务制度尚不健全,没有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广泛,保障水平也相对较低,只是作为中国共产党为创建新型社会保障所做的一个初步尝试。

中国共产党政权下的养老服务现状与挑战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自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会保障问题。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明确规定:“老弱残废以及孤寡,自己不能劳动,而且没有家属可依靠的人,应由苏维埃政府实行社会救济。”主要措施是政府下拨资金,分配土地,帮助解决生产资源问题,开展募捐,实行社会救济。1932年,中央人民委员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民政组织法规《内务部的暂行组织纲要》,纲要规定了中央内务部隶属于人民委员会,其下设的社会保证管理局、卫生管理局为社会保障机构。地方各级内务部,如省、县两级的内务部所设社会保证科、卫生科为社会保障机构。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设立养老院、育婴院、残废院,规定无亲属的孤儿、老病残废及不能自给行乞道旁的人们,不问男女老幼,不问地方界限,皆可入院,使其得到相当的给养、工作和对疾病的医治,使他们的生活上精神上都得到基本的满足。

抗日战争时期,随着各边区民主政权的先后建立,社会保障机构也陆续设置。但是由于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情况差别比较大,中共中央未能制定统一的组织法规,也未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所以各根据地社会保障机构设置不同,其具体内容也不尽一致。一般来说,由民政部门兼管社会保障工作。在根据地的各级政府和行政机构中,都设有相应的民政机构如民政厅,民政厅下属机构主要包括专员公署设民政处(科)、县政府委员会设民政科(第一科)和乡(市、村)政权设民政等专门委员会。各根据地政府都把赡养老人作为社会保障事业建设的一项内容。如,陕甘宁边区政府规定,凡满60岁以上的革命同志不能服务者,抗战家属老人无法维持生活者或有特殊原因者,有功于国家社会的边区老人无法维持生活者,经民政厅审查合格的均可入养老院,由院方负责衣食住等。同时,这些老人还能享受到各种津贴补助及免费治病等待遇,革命退职者仍发原津贴,有病者可送医院治疗,使这些革命老人免除后顾之忧,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安度晚年。对于那些不尊重老父母的人,政府则给予严厉制裁。陕甘宁边区政府专门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养老院组织规程》,该规程部分内容如下表所示:

表1 《陕甘宁边区养老院组织规程》(草案)部分内容[9](www.xing528.com)

解放战争时期,由于频繁的战争,使得解放区在解放战争的初期和中期未连成一片,其社会保障机构变化不大。但是,随着解放区的日益扩大和人民革命战争的不断胜利,在战争后期,社会保障的机构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事业也得到一定发展,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充实和完善。如东北解放区旅大市(今大连市)于1946年12月在旅大职工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成立劳动保险社案》中提出:“老工友在60岁以上、无依无靠者,工厂应按其历史贡献给以退休金”。[10]1948年8月中共哈尔滨特别市委员会制定的《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第八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有一定工龄之六十岁以上之老年工人之养老补助金”。同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根据当时东北地区的实际状况,于27日颁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在第三章第十一条对老年工人生活补助金进行了说明。随后在1949年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件试行细则》,在第七章中对补助金进行详细规定。第三十九条提出:“凡应得养老补助金之职工,尚能参加工作者,其补助金,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者,每月支付补助金工资10%;工龄多一年,则补助金增多工资1%至工资20%为止”。第四十条提出:“凡应得养老补助金之职工,因年迈力衰经本企业劳动保险委员会认为不能工作而退职者,其补助金,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者,每月支付原工资30%;在本企业工龄增多一年,则补助金增多原工资2%,至原工资60%为止。此项补助金,发至本人老死为止,并一次发给三个月补助金作为丧葬费。”[11]养老保险方面所进行的尝试不仅使退休职工的晚年生活得到了保障,而且稳定了退休职工的生活和情绪,以至对整个东北解放区都起着稳定的作用,对全国其他解放区的养老事业也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养老服务制度尚不健全,没有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广泛,保障水平也相对较低,只是作为中国共产党为创建新型社会保障所做的一个初步尝试。但是,这个时期的养老服务工作是中国共产党自主领导的社会保障事业的开始,是中国共产党在极其艰难恶劣的环境下作出的探索,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为保障老年人权益、改善老年人生活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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