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相关的养老政策主要体现在物质赏赐、侍丁制度和官办养老机构三个方面。在物质赏赐方面,明代的物质赏赐政策与前代相比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前历代只有遇到节日或庆典才会安排赐物,缺乏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到了明代,朝廷对民间老年人赐物成了带有终身性质的国家制度性政策。洪武十九年(1386)六月,明太祖特诏:“所在有司,精审耄民,不系隶卒、倡优、年八十、九十,邻里称善者,备其年甲行实,具状奏闻。贫无产业者,八十以上,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千以上,岁加帛一匹、绵五厅;呈有田产,仅足自给者,不给米,酒、肉、绵、帛,如数赐给。”在侍丁制度方面,明太祖在洪武六年就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令一子侍养,免其差役。”在官办养老机构方面,明代的养济院早在洪武元年就已建立,其规模也比较大。洪武元年(1368)八月,朱元璋下诏:“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洪武五年(1372年),“诏天下郡县立孤老院”,后改名为养济院。同时,朱元璋还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标准来保障这一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养济院的正常运行。在《大明律》中明确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尅减者以监守自盗论。”《明史·土田志》中记载了养济院的供给标准:“月给米三斗,薪三十斤,冬夏布各一匹。小口给三分之二。”此外,明代也很重视对老年人精神上的尊重,比如,存问高年、召见耆老、旌表高年等,形成了良好的敬老、养老风气。到了明朝嘉靖年间,除了加大养济院的数量与规模,还定期轮派官员进行督察,了解贫者和老者有无饭吃,有无制度上的弊端。有记载,嘉靖政府仅在北京地区提供给老无所养等各类穷人的衣服,其价值就达数百两银子。
清朝时期的养老制度大部分都是承袭了明朝的相关典章制度,清朝政府沿用了明朝时期的侍丁制度和赐物制度,并在官办养老机构的基础之上,支持并发展了民办养老机构。清代的官办养老机构包括在州、县一级设置的养济院,它是完全由官方经营的,奉行本籍主义原则。与明代相比,清代养济院的管理更加严格,不仅要求地方官严加督察,更把养济院的经营状况与地方官的政绩相挂钩,对经营不善者严加惩处。清代最早的民办养老机构是北京的普济堂。普济堂创办于康熙三十六年(1697),除了收养老人外,还收容贫民和病人。清代北京最著名的养老机构是普济堂粥厂,由居士王延献捐出自己的家产修建的屋舍,其创办和经营都由民间承担。清朝历代皇帝对普济堂给予特别照顾。如,雍正皇帝曾经给北京普济堂捐赠白银1000两,并于雍正二年(1724)下令在全国普遍设立普济堂,国家和政府在普济堂的设立和经营中的作用不断增大。管理上,直至嘉庆初年,普济堂粥厂均由北京顺天府委派官吏管理。此外,功德林粥厂、朝阳阁粥厂等也都是清代较为出名的慈善养老服务机构,收养许多无家可归的老人。
明清两朝的养老制度有它们相同的一面,也有它们不同的一面。相同的一面是,明清两朝都着力保障了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并大力发展了官方养老机构——养济院;而不同的一面是,清代养老机构的数量和普及程度大大超过了明代,并且清代特别注意鼓励和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事业,于是康熙年间出现了民办养老机构——普济堂,从而把中国古代的养老事业推向兴盛。中国古代的养老文化经过3000余年的发展,古代的养老思想日趋成熟,古代的养老制度日臻完善,古代的养老体系日益健全。[7](www.xing528.com)
必须注意的是,在分析我国传统社会老年服务的状况时,应该全面、客观地看待问题。中国传统尊老文化不是绝对的,并不是说所有老年人均无例外地受到尊敬,那些经济上贫困、政治上没有地位的老年人,是很难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的。如果笼统地说中国古代老年人社会地位高和受尊崇,便容易流于简单化和空洞的议论,不具有实际的科学价值。同时,由于传统农业经济基础的脆弱和社会制度上缺乏法制的保证,我国传统社会对老年人生活的保障是有条件的,是缺乏制度化措施的,很多情况是随统治者意愿而变化的。并且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生产力低下、长期战乱、自然灾害、文化愚昧等多种原因,世界上不少国家,包括现在的一些发达国家都曾经有过贱老、弃老的现象,中国亦不例外。有研究表明,我国古代无论是少数民族还是汉族地区,都曾有过弃老现象。此外,在论述我国传统尊老文化积极性之时,也要注意其消极的方面。中国传统的孝道中也存在着某些不科学、不文明的成分,例如将孝道夸大到绝对化的程度,对青年人的创造力和价值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某些孝的观念被衍化成迂腐的行为,诸如“郭臣埋儿”“卧冰求鲤”等。这些都是在研究和继承我国传统养老服务时必须给予批判的东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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