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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的概念框架探析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家庭养老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中,为保持老年人在家庭生活的独立性,为有需要的老年人配备辅助工具、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安装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装置等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效果是满足老年人居家的日常起居、医疗、照护等基本需求,尊重老年人的养老意愿,使具有居家养老意愿的老年人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生活辅助,尽可能地延长居家养老的时间。

养老服务的概念框架探析

养老服务的概念框架包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运行机制、资金来源、服务效果和制度规范等八个方面。这八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有机组合成养老服务的概念框架。

1.养老服务的对象

广义养老服务的对象是指年满60周岁的全体老年人。狭义养老服务的对象专指年满60周岁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

2.养老服务的主体

养老服务主体的范畴很广,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阐释。从宏观层面来看,养老服务的主体包含政府、社会、企业、社区、家庭等。从微观层面来看,养老服务的主体提供直接、具体服务的人员,包括家庭成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者、为老服务志愿者、为老服务社会组织成员、企业雇佣的服务提供者等。从老年人互助角度看,老年人也是养老服务提供的主体之一。

从养老服务主体的职责分工看,这三者的正确定位应该是“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满足需求”。[42]政府保障基本服务是指政府要重点保障养老困难群体,如农村的“五保”老人和城市的“三无”老人、经济困难老人、失能失智失独老人、残疾老人的基本养老服务。社会增加供给服务是指通过动员社会力量发展非营利的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满足社会一般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要;市场满足需求服务,这里是指高端、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要推到市场去,由市场调节发展,满足社会上部分老年人的高层次和特殊养老服务需求。在这个定位下,政府、社会和市场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科学发展,将政府、社会、市场联结成为地位有别、相互支持、互为补充,同时又满足全体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发展格局。

3.养老服务的内容

养老服务的内容十分宽泛。既有制度层面的设计、服务设施的构建,还有结合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的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服务等。

政策制度服务包括一切国家和地方出台的,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制度。制定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制度的目的是为养老服务提供政策保障和依据,推动养老服务的落实与完善。

在家庭养老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中,为保持老年人在家庭生活的独立性,为有需要的老年人配备辅助工具、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安装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装置等服务。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建设配餐、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所需的设备设施。机构养老服务的重点就是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器具配备,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一是无障碍设施建设,配置必要的附属功能用房,满足老年人的穿衣、吃饭、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二是配备康复器材,帮助老年人进行康复护理。三是紧急救援装置配备,使老年人在需要的时刻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四是医疗设施配备,提供医疗服务。

具体服务具体归纳为三个方面。

经济支持方面的服务主要指为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所提供的物质支持服务。社会层面体现为老年人社会保障方面,包括养老保险退休金)、各方面养老津贴、最低生活保障等老年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从居家方面体现为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所提供的物质服务,如生活必需品的保障服务、家庭无障碍的改造等。

生活照料的具体内容与老年人的养老方式和生活自理能力密切相关。生活照料的内容既包括老年人直接消费的照料服务,还包括支持服务生产的各类场所、设施和设备。

精神慰藉的内容更为宽泛:一是日常的陪伴。定期探望,闲聊,消除孤独感。二是心理疏解、心理疏导等解决心理问题的活动。从日常闲聊、定期探望到有组织的文化娱乐活动等,凡是能给老年人带来生理上的愉悦感和满足感的一切活动,都可以归为老年人的精神慰藉。

4.养老服务的基本方式

养老服务的方式,按照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可以划分为居家服务方式、机构服务方式、社区服务方式;按照收费标准不同,可以分为无偿服务、抵偿服务和有偿服务;按照养老服务主体可以划分为政府直接经办、通过社会和家庭办理、社会直接办理、通过家庭成员办理等。

5.养老服务的运行机制

机制是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养老服务的运行机制则是指养老服务主体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内容的具体方式。各种服务主体的角色、定位、分工、作用不同,在养老服务过程中共同构成了一个运行机制的整体。从国家层面讲,主要是顶层设计、制度建立、政策制定、督促落实以及文化建设等。从社会层面讲,包括社会和社区两个方面,主要是舆论监督、支撑服务、机构建设等。从家庭层面讲,主要是履行养老的各种服务。这三个层面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如果比喻为一棵树的话,国家是树冠,社会是树干,家庭是树根。树冠的光合作用,树干的运输作用,树根的基础作用,构成了一个整体,共同维系和推动养老服务的有效运行。

6.养老服务的资金来源

养老服务的资金来源,既有个人、家庭,也有政府、社会组织。

老年人的各种经济收入和家庭的转移性支付,主要面向社会、公司或个人购买养老服务,如雇佣保姆、小时工从事家庭日常照顾工作,雇佣护工从事老年人尤其是失能老年人的照护和康复训练工作,还有付费的文体娱乐活动等。

资金来源于政府的养老服务既包括政府直接出资建设相应的设备、服务设施或是提供的无偿或部分有偿服务,还包括政府出资向第三方购买的养老服务。

资金来源于社会组织的养老服务包括社会组织向老年人提供的无偿服务及通过募集和社会企业的盈利捐助等方式获得资金向社会购买的养老服务。

7.养老服务的服务效果

养老服务的效果是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得到满足,既包括满足生活所需的基本养老服务,还要适度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等高层次养老需求。养老服务的最终目的是使老年人能够安度晚年。

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效果是满足老年人居家的日常起居、医疗、照护等基本需求,尊重老年人的养老意愿,使具有居家养老意愿的老年人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生活辅助,尽可能地延长居家养老的时间。

机构养老服务的效果是让居住在机构的老年人得到合适的日常照料服务及其他生活所需的服务,不因居住在机构而具有强烈的孤独感。

8.养老服务的制度规范

一是法律依据。老年人依法享有养老服务。养老服务的基本法律依据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保障法),为老年人养老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保障法的第四章是关于社会服务的规定,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同时,保障法还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政策支持、对养老机构的政策支持及监督规范、养老医疗卫生规划等。如,规定了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其一是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其二是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其三是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其四是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其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等。

二是政策依据。养老服务制度规范的政策依据主要是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出台的有关养老服务的政策(具体见表1)。2014年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商务部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养老服务的标准。同年,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的责任主体,不断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业的监督作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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