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养老服务概念的认识可以从字面和学界两个角度进行界定,并重点梳理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
1.字面界定
从字面意思来看,养老服务由“养老”和“服务”两个词语构成。两者既是并列关系,也是定宾关系。
养老的直意理解就是奉养老人。《周礼·地官·大司徒》中记载“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养老是保息六政之一。可见西周时代,就已经将养老作为安养人口的举措之一,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从生理角度来看,老年期是个体的健康状况和生命力下降、衰退的时期。从社会角度来看,由于个体生理状况、心理状态的不断衰退,社会功能也受到相应的影响,老年人适应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能力下降,独立生存能力降低,要维持基本生活,需要逐渐依靠家人、社会或其他力量的帮助。来自外界对老年人的支持和帮助可以统称为“养老”。[3]养老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通常可以概括为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以及满足老年人生活中所需要的其他所有需求。[4]还有人将养老界定为个体进入老年期后因劳动能力逐渐衰退,需要依靠家人、社会或自身继续来提供生活必需品的一种生存状态。[5]“养老”本质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养老的经济保障,二是养老的服务提供。经济保障和服务提供是养老最根本的两个方面,也是解决养老问题的关键。没有经济保障作为基础,养老难以为继;仅有经济保障,没有配套的养老服务供给,也难以使老年人安度晚年。[6]养老是老年人在老年期维持生存、保持生活、延续生命的一种状态,既需要经济保障,也需要日常生活照料、精神心理慰藉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参与,使老年人生活得快乐且有尊严。
总的来看,养老的目的是满足老年人晚年的生活所需,养老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以及对其他生活和参与需求的满足。养老,不仅有养老内容,还包括养老主体,也就是养老行为的提供者。对此,目前仍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专指老年人需要他人供养的状态,养老是由他人来实现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养老是指他人对老年人的供养,也包括老年人自身所做的准备。老年人也是养老行为的主体,老年人行为也可以由老年人自己来实现。
“服务”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比较权威的、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认为,服务是“为集体(或别人的)利益或为某种事业而工作”。百度百科对服务一词的解释是,服务是指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其特征是不以实物形式出现,而是以提供劳务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特殊需要。这两种解释的共同点,一是均认为对象是非本人,二是认为其形式是工作或活动;而其不同点,百度百科认为是非实物的,词典没有论及。显然,对于服务是否包括实物,还是存疑的。
从现实中看,当代社会服务业高度发达,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十分丰富,几乎涵盖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现代服务所涉及的内容可以通过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分为四个层次进行概括:第一层次是流通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电通讯服务、商业饮食服务、物资供销和仓储服务;第二个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提供的服务,包括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公用事业、居民服务、旅游服务、咨询信息服务和各类技术服务等;第三个层次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提供的服务,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科研事业服务,生活福利事业服务;第四个层次是为社会公共需要提供的服务,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和警察等提供的各项服务。此外,还包括作为政府、行业和企业间相互衔接的公共服务平台的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可见,服务几乎涉及了我们生活的所有方面,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服务。(www.xing528.com)
服务的概念有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即服务的提供者只能是他人,而不能是自己,服务的对象也只能是他人,而不能是自己。但是,养老行为则有所不同,其提供者既可以是他人,也可以是老年人自己。
养老服务是一个复合词。将“养老”与“服务”两个涵义都十分广泛的词组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新的概念。这个新概念中的两个词组相互限定。从养老的角度讲,养老服务主要针对老年人维系生活所需要的协助、帮助、代理等工作,突出了养老服务的非物质性和非实物性的特征;从服务的角度看,养老服务是一种以养老为对象的特定目标的服务。具体来说,养老服务是为满足老年人晚年生活需要而提供的非实物形式的劳动。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养老服务本质上是非实物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养老服务可以完全不要物质,而仅仅是一种过程。养老服务应该有两种形式:一是纯过程的,比如陪同老年人去医院看病,帮助老年人收拾家务等;二是需要物化形式的,比如小饭桌服务等。
2.学界的概念界定
在学术研究和相关文献中,养老服务的概念界定往往被研究者根据其研究的关注点和研究需要做出不同的界定。通常的研究都会对养老服务给出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
广义的概念是指养老服务涉及的制度、设施和服务的总称。这一观点对养老服务的理解十分宽泛。王石泉认为,养老服务就是国家和社会以发扬敬老爱老美德、安定老年人生活、维护老年人健康、充实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和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的总称。[7]鲁迎春在关于上海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责任的研究中将养老服务界定为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而采取的政策措施、提供的服务设施和服务内容的总和。[8]养老服务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发扬敬老爱老美德,安定老年人生活,维护老年人健康,充实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和提供的设施和服务。[9]邬沧萍、杜鹏认为,养老服务是指家庭、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所提供的所有正式、非正式的安排,包括物质、精神保障方式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接近于整个社会养老制度安排[10]。
狭义的概念是指养老服务中为老年人生活需要提供的直接服务部分。养老服务多是针对老年人的特征和需求给予满足。在城市养老服务体系的2008.研究中,一般将养老服务界定在为老年人养老提供服务的本身。李壮在城市养老服务体系的研究中,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养老服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广义上所有为老年人服务都可以称为养老服务,一切有利于老年人更好生存的正式的与非正式的服务都可以称之为养老服务,包括物质保障与精神抚慰两种形式。狭义的养老服务概念是指政府、社会、家庭等主体为老年人提供的物质保障、医疗护理照料等服务。[11]曹煜玲在关于城市养老服务体系的研究中将养老服务的概念界定在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的基本生活需求。[12]文强关于城市多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中认为,养老服务的内容可以概括为满足老年人经济援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大方面的需求。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援助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生活护理服务、心理健康服务、老年消费服务、老年文化服务、法律权益服务、事业发展服务等几个方面。[13]就狭义而言,是指家庭、社会对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健康维护、精神慰藉、文化教育、尊严保护、医疗保健等服务行为,以及围绕这一劳动形成的设施和制度等,其与物质保障体系相辅相成,成为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4]。董亚红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中将养老服务界定为是指为老年人安度晚年提供的各类照料和护理服务,[15]在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解析和重构的研究中认为养老服务是各类供给主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提供的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的有偿或无偿的活动。[16]向征在养老服务体系责任机制的研究中认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日常护理及满足其精神文化需求的各种服务的统称。[17]从养老服务的责任主体来看,可以将养老服务分为家庭养老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18]黄俊辉、李放在农村养老服务的研究中,综合已有研究和相关公共政策安排,认为养老服务是指为满足老年人晚年正常生活所需的各种非现金形式,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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