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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产权登记的相关名词解析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利经登记后,产权即得到法律上的承认。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是指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房地产权利丧失时,原权利人应申请注销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

房地产产权登记的相关名词解析

(1)房地产产权登记。房地产产权登记简称房地产登记,也叫房地产权属登记,它是国家为健全法制,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产权的法定手续,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权属都必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房地产权证。

房地产登记时要对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产权变化情况和房地产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等级、坐落、坐标、形状等进行记载。

房地产权登记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产权确认,即确认房地产的权属状态;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即通过房地产权登记对房地产交易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房地产权利经登记后,产权即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产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房地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能,任何人无权干涉或妨碍,否则产权人可依法请求法律上的保护。

(2)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是指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

(5)房地产权属档案。房地产权属档案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

(6)房地产产籍。房地产产籍就是记载房地产权属关系和历史情况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及簿册资料。

(7)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等的管理。

(8)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及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职能机构,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通过审核确认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产权归属关系,实施保障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从广义上讲,它还包括对确认房地产权属关系所必须依据的房地产档案、资料进行的综合性管理,即产籍管理。房地产产权产籍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中产权管理和产籍管理是密切联系、互为依存、互相促进的两项工作。产权管理是产籍管理的基础,没有产权登记、产权调查、产权确定,就不可能形成完整、准确的产籍资料。产籍资料记录了各类房地产的权属及其基本情况,这些资料是审查权属、房地产权界、处理各类产权纠纷的重要依据。因此,产权管理和产籍管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可分割,不可偏废。(www.xing528.com)

(9)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是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继承、赠予等手续的部门,是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管理机关。不同的城市设定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名称不一致,如国土房管局、房地局、房屋管理局、住宅局和建设委员会管理等。

(10)总登记。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11)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2)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和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3)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房屋权利因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灭失等而进行的登记。以下几种情况均应申请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所有权的要素之一客体灭失,房屋所有权不复存在。

2)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房屋所有权人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而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原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也不复存在。

3)他项权利终止,抵押权是因主债权的消灭,如债的履行以及房屋灭失或抵押权的行使而使抵押权归于消灭。典权是因典期届满、出典人回赎或转典为卖,以及房屋灭失而使典权归于消灭。房地产权利丧失时,原权利人应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文件。无权利承受人或不能确定承受人的,由登记机关代为注销登记。

(14)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抵押、典权等他项权利而进行的登记。

(15)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

(16)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赠予、交换、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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