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产权。房地产产权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产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具体内容是指产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使用、利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予、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
(3)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是房屋的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予、继承)的总和。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
3)通过买卖、赠予、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4)继承或受遗的房屋。
前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后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即公民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
(4)房屋的他项权利。房屋的他项权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权利。
(5)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以及部分收益、处分的权利。
(6)住宅所有权。住宅所有权是指住宅建筑本身和其附属设备的所有权。
(7)房屋处分权。房屋处分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其房屋拥有的处置权利。房屋的处分权是所有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能。房屋的处分权由房屋所有人行使。有时房屋处分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房屋所有人作为债务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债权人借债,若是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房屋占有权。房屋占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实际控制的权利。它可以与所有权分离,故非所有权人也可能享有房屋占有权。
(9)房屋的收益权。房屋的收益权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从房客处收取租金。(www.xing528.com)
(10)用益权。用益权又称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品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如租借他人的房屋,有使用该房屋权利。用益权包括典权、永佃权、地上权、地役权等。
(1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将其房屋抵押给他人的权利。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2)租赁权。租赁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将其房屋租赁给他人的权利。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便处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13)确权。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14)典权。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有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
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
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约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10年不等。典期届满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
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典契中一般规定,到期不赎的,由承典人改典为买,也可经双方协商,续期再典。承典人除占有房屋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权存续期内,还可以将房屋转典,或出租给他人,并且可以典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典契即房地产典当契约,是指由出典人与承典人共同签订的契约,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5)房地产权属。房地产权属指房地产权利在主体上的归属状态。
(16)房地产权利。房地产权利指以房地产为标的的民事财产权利。
(17)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8)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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