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国“联邦政府绩效合同”法案。美国最早出现的ESCO都是独立的,这些公司的业务随市场需求的变化而调整,常常有自己独特的专业优势;附属于节能设备制造商的ESCO,一些节能设备和产品制造商通过ESCO的服务推销他们所生产的设备和产品,随之他们自己创办附属的ESCO;附属于公用事业公司的ESCO。
美国“联邦政府绩效合同”法案。该法案是节能服务公司可直接从能源供应部门(电力公司)交付给政府机构的账单中取得节能效益的资金回报。节能效益是由电力公司向政府机构应交的电费的一部分收取转给节能服务公司。这个法案的实施加快了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运作的项目资金回收,减小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风险。
美国ESCO(节能服务公司)类型。美国最早出现的ESCO都是独立的,这些公司的业务随市场需求的变化而调整,常常有自己独特的专业优势;附属于节能设备制造商的ESCO,一些节能设备和产品制造商通过ESCO的服务推销他们所生产的设备和产品,随之他们自己创办附属的ESCO;附属于公用事业公司(电力公司/天然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的ESCO。
日本EPC模式,日本政府利用法律和政令规定各政府机构、高耗能单位和某些大中型企业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降低能耗;日本ESCO合同主要形式是节能效益分享型,政府选定拟改造的建筑物,为确定节能策略先进行初步诊断、咨询,然后通过招标确定ESCO,由中标ESCO投资进行详细节能诊断,设计改造方案,进行改造施工,直至运行调试。产生节能效益后,双方进行分享。(www.xing528.com)
西班牙EPC模式特点,是具有较强的融资和投资能力,可以向银行贷款,也可以直接投资项目。第三方融资:针对拟投资的项目成立专门的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具体落实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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