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基础性和保障性的作用。农业政策是保证其正确发展的方针指向,农村“三产融合”政策机制是指引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行动指南。我国应积极探索出适合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农业政策机制,通过不断完善的政策机制,发挥其引领作用,不仅能够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三产融合”的发展,还能够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1.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农村“三产融合”的发展在利益联结机制建设方面尚不健全,在产业融合过程中,农户与企业及农村合作社的联结程度有待加强,尤其在利益联结方面还有待加强,企业与农户的联结程度不够,对农户的带动作用还不强。部分地区的企业和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够完善,各方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争夺农村“三产融合”过程中产生的利润,但“合则两利,私则均损”是“三产融合”不争的事实,尤其是竞争能力极弱的分散农户,在“三产融合”发展过程中,更多的利益还是被龙头企业所剥夺,从而削弱了农户参与农村产业融合的积极性,阻碍了农村“三产融合”的发展。
2.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
现阶段,在我国农业发展中还未建成紧密联系的合作机制,缺乏联系紧密的合作方式。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中,利益联结紧密的股份制形式发展较少,融合联结机制比例比较低,能生动力不足。
3.缺乏利益监督约束机制
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中,企业、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机制与政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分离,尚未有机结合起来。农户与企业之间缺少标准合同的签订,造就政府等农业监管部门无法对“三产融合”过程中的交易行为进行合理的监督管制,更难对其进行约束。
4.经营组织间利益制度建设不强
“三产融合”的提出要求各参与主体之间地位要对称。但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仍以分散合同的形式为存在,各主体都是相对独立的利益单位,这将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对称。
5.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间矛盾重重
从合作社内部之间来看,合作社产权关系不明晰、利益联结机制脆弱、合作社内部民主决策机制较差、成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合作社统一经营难题多等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从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之间来看,利益分配不公、法律意识淡薄、合同履约意识差、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等是存在的主要问题。
6.金融机制环境不佳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起步较晚,还未形成与农村“三产融合”相配套的金融体制机制。从农村金融机构主体来看,农村金融供需不匹配。农村商业银行数量高速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金融的发展,但金融机构设立的初心主要是为了吸收农村存款,提高自身的经济收益,而非为农村农业发展提供资金的支持,提供的资金支持其借款利率也较高,难以有效满足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中的资金需求。从政府部门客体来看,第一,农村金融组织产权结构不合理。从我国农村商业金融产权结构来看,国家是唯一的产权主体,银行全部股权归政府控制,产权归属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第二,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机制。我国农村金融主要以农信社为主,几乎处于垄断地位,其出于私利而制定的市场规则,造成行业之间缺乏竞争。第三,农村金融发展受到制度的制约。由于在金融领域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制定的政策制度往往不利于农村金融的发展。
7.政策制度配置不平等(www.xing528.com)
在我国,国家政策的制定一直向城市倾斜,造成农村政策的缺失。在国家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农民往往丧失了话语权,并且这种情况基本上被社会所认可。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过程中,农民往往充当的是“利益相对受损集团”。由于利益表达机制的缺乏,农民合理的利益诉求难以及时传达,造成政府与农户之间利益诉求存在滞后性的特点。
(二)中国农村“三产融合”与其他国家政策机制的比较分析
1.政策制度的比较
从我国政府在农村“三产融合”政策制度的制定来看,相关法律较为宏观,农业政策上缺少针对农村“三产融合”的专项政策制度,缺少配套的政策,农业政策涉及众多参与“三产融合”的主体,政策的制定要切实具体到相应经营主体,而不能让其无法可依。日本“六次产业化”政策的建设较我国相比,更加具体而丰富,如为推动工商行业带动农业的发展而制定《农工商促进法》,限制农工商合作中工商业的出资股份不能超过49%,保证了农林渔业者的利益。
我国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针对“三产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度,积极推进现有政策的落实,制定出推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政策方案。在“三产融合”发展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不断深化细化农村产业融合的政策制度。涉农政策的制定要向参与农业产业融合的经营主体倾斜,给其倾斜化的政策保障。政府要对我国农村“三产融合”的发展进程做到仔细研判,根据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和不同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
2.管理机制的比较
因我国农村“三产融合”起步较晚,尚未建立与其相配套的管理机制。日本在推进“六次产业化”过程中,专门设有负责“六次产业化”的专门司局和处室,自上而下成立了推进的组织机构,还设置了支援促进中心,建立了专家服务团队。日本关于“六次产业化”的管理机制建设较为健全。只有依据本国农业发展制定具体而详尽的管理机制,才能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
定期组织参与产业融合主体的监督和检查,使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成为真正推动“三产融合”发展的有力保障。加强对产业融合过程中问题的责任追究,对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主体要建立问责机制,从而推动农村“三产融合”良性发展。强化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中履职尽责的刚性约束,对产业融合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大曝光查处力度,倒逼相关领导的履职尽责。要用制度的约束性和保障性,去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初期的发展动力。通过打造权利义务落实链条,打通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通过制度的刚性和权利的保障性以及不断规范的农村产业融合秩序,助力农村“三产融合”的良性发展。
3.利益机制的比较
我国农村“三产融合”的利益机制主要通过订单合同、股份合作、技术资本服务这三种形式构成,但在实践中并未取得明显的效果。原因在于,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初心没有变,农户履约意识淡薄,造成合同履约率不高。股份合作的合作双方也不能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因日本农业从业者的素质和履约意识较高,并且其合同的建立较为具体,并且受到各个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从而形成了较有成效的“六次产业化”利益机制。
在我国“三产融合”利益联结机制的建设中,要加强对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中的利益分配机制的建立,建立以股份制合作为联系的利益机制,是实现各经营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的黏合剂。依照“三产融合”发展的“根基在农业、利益在农民、优惠在农村”的农业发展新思维,以促进“三产融合”经营主体增收为初心,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切入点,努力构建以农业为基础、全产业深度融合的现代化农村新业态。 “三产融合”的发展过程中,要融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引进风险投资等方式,提高农户在产业链延长和价值链拓展的增值过程的利益收入,推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补贴资金用在企业和农户间存在利益联结的生产经营上,避免套利现象的发生。
4.合作机制的比较
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发展至今,已探索出“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等为主要形式的合作。我国现阶段的“三产融合”合作机制中缺少了政府的位置,只有在构建“政府+企业+农户”的合作机制才能真正地推动农村“三产融合”的发展。日本在“六次产业化”合作机制的建设方面,最主要的是“农业协会型”的合作机制,又根据各地的资源禀赋情况设置了“农业生产者主导型”“社区主导型”“自治体主导型”“企业主导型”等为主的合作机制,这些合作机制的特点就是明确了“六次产业化”发展中双方的权利和职责分配。
我国政府需要积极贯彻落实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示范工程和金融支持发展试点示范工程,积极推进农民合作社的建设,培养壮大龙头企业,推进“互联网+”“文化创意+”与农业现代化、信息化的深度融合,从而构建一批高效、集约、跨界式发展的新型农业产业园区。提倡传统农业的新型化,努力构建成汇集休闲、旅游、观光为一体的“环境友好型”农业园区,注重效益与绿色的协调发展。逐渐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融合组织,构建成现代化的产业园区示范试点,提高经济和生态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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