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vailable-for-sale financial assets,AFS)通常是指企业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及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为可供出售债权工具和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可供出售债权工具是指企业取得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各种债权;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是指企业取得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各种股权。
企业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根据其性质以及企业管理者的意图,可以分别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确认条件前文已经说明,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条件将在下一章讲述。一般来说,凡是不能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金融资产,都应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尽管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但由于出售受到限制,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能够随时出售的确认条件,应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又如持有的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且对被投资企业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股权,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活跃市场有公开报价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条件,也应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再如,企业原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由于财务状况的变化大部分提前出售,剩余部分不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确认条件,应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取得的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如果从避免持有期间产生较大损益的角度出发,也可以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是,这种情况在企业实务中极少发生。(www.xing528.com)
为了反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取得、处置、公允价值变动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取得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增加额,贷方登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减少额,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如股票、债券、基金等),设置二级科目,并按“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和“减值准备”设置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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