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目前我国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业务主要采用以下10种结算方式,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一)银行汇票
1.定义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适用范围
同城和异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款项结算时,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3.银行汇票结算的注意事项
(1)银行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除外),背书转让是指在票据上所作的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书面行为。
(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3)汇票申请人办理银行汇票,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发银行受理并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交给汇款人。
(4)汇票申请人持银行汇票向填明的收款人办理结算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收款人。
(5)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6)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等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二)银行本票
1.定义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分类
银行本票根据签发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2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
3.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可使用本票。
4.特点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但出票人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本票不得转让。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三)商业汇票
1.定义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银行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分类
(1)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记载银行以外的人为付款人,并由付款人予以承兑的票据。
(2)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记载银行为付款人,并由付款人(银行)予以承兑的票据。
3.适用范围
同城异地均可使用商业汇票。
4.注意事项
(1)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2)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4)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5)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四)支票
1.定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分类
(1)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转账。
(3)普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4)划线支票:普通支票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3.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和异地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4.特点
手续简便、结算灵活。
5.支票结算应注意的问题
(1)支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期10天,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3)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签发支票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出票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除退票外,还按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
(6)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印章不符的支票;适用支付密码的,不得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
(7)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五)汇兑
1.定义
汇兑结算方式是汇款人(付款企业)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划拨款项简便、灵活,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2.分类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或其他电子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两种方式可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六)委托收款
1.定义
委托收款是由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2.分类(www.xing528.com)
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3.适用范围
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4.注意事项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交给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应签收并在3日内审查债务证明是否真实,确认之后通知银行付款。如未通知银行,银行视同企业同意付款,并在第4日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开户银行。
(七)托收承付
1.定义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2.分类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办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
3.适用范围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等)。没有发运证件,可凭其他相关证件办理。
(5)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4.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分为托收和承付两个阶段
托收:销货单位按合同发运商品,办妥发货手续后,根据发货票、代垫运杂费单据等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连同发货票、运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对审查无误,同意办理的,应将托收凭证的回单联盖章后退回销货单位。
承付:购货单位收到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所附单证后,应在规定的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5.拒绝付款的处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于如下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或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买卖合同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
(八)信用证
1.定义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件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并明确规定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适用范围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3.特点
(1)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信用证一般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不可转让”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3)信用证付款方式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议付。延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信用证只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输单据和信用证,送交银行,根据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接到开证行的通知时,根据付款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
(九)银行卡
1.定义
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张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2.分类
(1)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准贷记卡是持卡人须先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2)借记卡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值卡。转账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中扣款。
银行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结算。单位卡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现金。
(十)电子支付
1.定义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即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这里的“电子终端”是指客户可用以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移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
2.特点
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电子支付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①虚拟性;②开放性;③快捷性。
3.种类
(1)网上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完成支付的行为和过程,通常仍须以银行为中介。
(2)移动支付:指利用移动电话采取编发短信或拨打某个号码的方式实现支付。移动支付系统主要涉及消费者、商家和无线运营商。
【案例2-6】
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月30日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为78 500元,银行转来对账单的余额为135 500元,经逐笔核对,发现以下未达账项:
(1)该股份有限公司送存转账支票68 000元,并已登记银行存款增加,但银行尚未记账。
(2)该股份有限公司开出转账支票45 000元,但持票单位尚未到银行办理转账,银行尚未记账。
(3)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银行代收某企业购贷款83 000元,银行已收妥并登记入账,但该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收到收款通知。
(4)银行代该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3 000元,银行已登记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减少,但该股份有限公司未收到银行付款通知,尚未记账。
根据上述资料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见表2-1。
表2-1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单位:元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作用是用来核对企业与银行双方的记账有无差错,并不是据以更改账簿记录的原始凭证,属于原始凭证的附件。调节后的余额为企业可以动用银行存款的实际数。对于未达账项,必须待原始结算凭证到达变成已达账项后方可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对于长期搁置的未达账项,应及时查阅凭证和有关资料,积极和银行联系,查明原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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