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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治理结构:不同法律执行的缺陷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纵观当前韩国政府的ICT治理体系,与5G超链接时代的创新和数字融合相关的政策分别由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振兴)和广播通信委员会(限制)分管。尤其是在当前,韩国ICT部门之间在法规制度上存在差异,这充分反映了现行ICT治理体系的缺陷。韩国第四次工业革命委员会也难以发挥统筹协调的职能。委员会之所以无法执行政策,是因为对政策和预算没有决策权,事实上不具备政策的协调权力。

韩国治理结构:不同法律执行的缺陷

纵观当前韩国政府的ICT治理体系,与5G超链接时代的创新和数字融合相关的政策分别由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振兴)和广播通信委员会(限制)分管。针对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国家战略确立与调整等统筹工作,则由直接隶属于总统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委员会负责。

这种形态的ICT治理体系具有一定的独立、平衡及协调等特点,对环境变化不是特别快的产业比较有用。但是,在具有智能型平台竞争激烈、融合服务通过产业智能化快速扩散、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现象变幻莫测等剧变的环境下,是否同样有效就存在争议。在5G环境下的ICT治理体系,需要的是一种有利于在新产业和竞争环境下快速适应环境变化、确保竞争优势的综合开放型结构。

尤其是在当前,韩国ICT部门之间在法规制度上存在差异,这充分反映了现行ICT治理体系的缺陷。在二元化的分管治理体系下,韩国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和广播通信委员会在用户保护、互联网领域的振兴与监管、网络相关的基本政策以及运营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地面电视广播的信号扩增以及对综合有线广播运营商(SO)的再次开放等问题上,都按照各自的法规制度独自做出政策决定,这严重阻碍国家战略层面的确立和统筹执行。

另外,二元化法规制度的存在也不利于传媒和广播融合服务业态的在线视频服务(OTT)快速发展。应该从政策上将在线视频服务这一新兴传媒平台纳入广播法,完善电气通信运营法中的分类体系,对其进行统筹监管。但是由于相关法规制度的缺失以及负责部门较为分散,因此很难统筹判断和执行。(www.xing528.com)

如是,对同一件事情采取不同的法规制度,造成了政策需求者的混乱。尤其在需要快速应对的5G超链接时代智能型平台的产业智能化竞争中,这种政策上的缺陷更加暴露无遗。

韩国第四次工业革命委员会也难以发挥统筹协调的职能。委员会之所以无法执行政策,是因为对政策和预算没有决策权,事实上不具备政策的协调权力。虽然委员会具有审议调整权力,但是由于委员会的委员们多数由民间的专家组成,让政府部门积极接受并执行委员会的审议调整结果,是一件不太容易实现的事情。从过去韩国政府的绿色增长、创造经济等融合国家战略实施情况来看,很难通过“委员会—支援团”的结构牵头完成泛政府层面的统筹工作。[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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