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用地标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可知,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控制在85.1~105.0平方米/人内。对现有的城市进行规划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同时考虑规划人口规模情况,确定Ⅳ级气候区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5-3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续表
2.人均单项用地标准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人均居住用地面积、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人均绿地面积4个指标。
表5-4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3.建设用地结构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表5-5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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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居住区用地标准
2018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该标准按照五分钟、十分钟和十五分钟生活圈,考虑平均层数类别,分别规定了Ⅳ级气候区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同时考虑平均层数类别规定了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用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构成比例。
表5-6 规划人均居住区用地标准
表5-7 规划居住区用地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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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镇用地标准(www.xing528.com)
2007年实施的《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提出了乡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构成比例,适用范围为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此标准执行。
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新建乡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按照80~100平方米/人确定。对现有的乡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允许调整幅度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5-8 乡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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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乡镇规划中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及绿化中的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5-9 乡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四)村庄用地标准
1.国家标准
1994年施行的《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以下简称《标准》)提出了村庄和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构成比例。新建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按照80~100平方米/人确定,当发展用地指标偏紧时,可按60~80平方米/人确定。对现存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允许调整幅度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标准》同时规定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及绿化用地中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表5-10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5-11 村庄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2.地方技术导则标准
为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重庆市、江苏省、福建省、河南省、南宁市等省市分别发布了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技术导则,规定了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其中,福建省规定村庄人均建设用地宜按人均90~130平方米控制。重庆市、江苏省、河南省、江西省考虑村庄人均耕地面积和现状用地等因素,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山东省考虑村庄所处的地形区域,规定了不同地形区域的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南宁市考虑现状人均水平,规定了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允许调整幅度与《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一致。山东省、江西省、河南省、南宁市等省市规定了村庄内部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公共绿地4类用地的构成比例。
表5-12 部分省市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5-13 部分省市村庄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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