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是《国富论》的最后一个部分,原著共分三章:第一章讨论国家的支出;第二章讨论国家的收入;第三章讨论国家“入不敷出”时的公债,从而使这一编实际上成了财政学的一个专论。本编内容可以理解为对“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政府”这一主旨的展开。
财政问题可称为每个国家的重中之重,这是因为:一方面,臃肿的政府、低效的官僚机构以及庞杂的税赋是足以毁灭一个国家的毒瘤,其危害不仅仅在于对国民财富的空耗,更恶劣的是它还会导致个人无法在自由和公平的条件下,按照各自的意愿追求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征税和发行公债是一国保卫财富与文明、维护公正与秩序、建设公共工程与公共机构以及教化国民所必需的举措,而怎样才能在保障税制的严苛与公平的同时体现国家与君主悲天悯人的情怀,则是一个需要大智慧才能破解的谜题。亚当·斯密对国家财政的相关论述是其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延续,而这也将是本编将要向您展现的核心内容。第一,根据“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的原则,国家的职能应当缩小到仅仅包括抵御外国侵略、维持社会秩序、建设部分公共工程以及教育国民的最低限度,而即便是在这些领域,除国防之外,民间力量也应当发挥最主要的作用。第二,亚当·斯密反对因公共债务的增长而引起赋税的增加,深恐国家征重税会导致商人和工厂主把货币资本转移到国外而对本国造成危害。第三,偿还国债及维持政府日常开支均需筹措资金,而资金的来源则是赋税,亚当·斯密提出了著名的四项征税原则,包括公平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经济原则。这些原则直到今天仍然受到广泛推崇。第四,一国的收入来源可分为地租、工资和资本利润三类,税收也相应地被分成了土地税、劳动工资税和资本利润税。另外,人头税和消费税则是无区别地加在所有收入之上的,其中人头税的征收反映了君主对底层人民权益的漠视,而消费税则要仁慈许多。第五,公债体现的是国家信用,它的出现与商业社会中君主和国家时常面临的入不敷出有关。富裕的商人及制造业者愿意借钱给国家,体现的是人民对个人财产安全的信心以及对国家信用的认可。
国防开支是为捍卫国家财富与文明亚当·斯密说:“君主的义务,首在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而此种义务的完成,又只有借助于兵力。但平时准备兵力和战时使用兵力的费用,则因社会状态不同以及进化时期不同而大不相同。”
亚当·斯密通过对文明程度不同的社会在国防开支上的分析后认为,人类社会国防力量的形态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而维持一支富有战斗力的常备军是时代发展的必然。
处于最初级、最原始社会状态下的人们,他们既无君主又无国家,当他们遭受外来入侵时,原先的猎手就临时担当起战士的角色;在游牧民族里,每个人既是游牧者又是战士,不论作为军队行进还是作为游牧群体前进,他们的生活几乎相同,酋长和君主不必为训练他们作战而支付任何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是15至20世纪横跨亚、欧、非三大洲的强大伊斯兰教帝国。苏里曼一世(1520—1560年)时期,帝国达到了鼎盛。苏里曼是个非常有作为的苏丹,他把全部精力放在进攻欧洲上,继位不久就开始向欧洲全面进攻。1521年,他派兵攻占当时属于匈牙利的贝尔格莱德。1526年,在摩哈赤战役中击溃了匈牙利国王的军队,攻陷布达。以后数次进攻奥地利,甚至打到了维也纳。但在欧洲碰到了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的全力抵抗,进攻的势头被遏止。此后,苏里曼开始大举进攻阿拉伯半岛地区和北非。图为奥斯曼帝国士兵在行军。
费用,在作战时,掠夺的机会是他们期望或要求的唯一报酬;在制造业并不发达的农业社会中,农民一般无偿为君主服兵役,并不因为参战而从国王那里得到任何薪金或报酬;随着人类社会进入更高级的社会形态之下,作战人员自费维持需要就完全不可能了,这个时候就产生了所谓的国防支出。
导致作战人员无法自费维持自己所需而必须依赖国家的国防支出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制造业的进步。假使农夫去远征,只要这种远征避开了播种期和收获期,他们尽可放心地远行,因为大自然能够完成剩下的工作,但如果是工匠离开作坊去参战,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所以如果他们参战保卫国家,就无法获得任何收入来维持生活,因而只能由国家来维持。二是战争方式的改变。高级社会状态下的战争形式由单个小型战斗演变成了连续的战役,其持续时间往往长达半年甚至更长,不论参战人员平时从事何种职业,自费参战都会成为一种沉重的负担,因而费用必须由国家来维持。
相比之下,“在文明社会里,服兵役人数与人民总数的比例,必然要比未开化社会中小得多。”“事实上,勤勉而因此富裕的国家,往往是最会引起四邻攻击的国家。所以,国家对于国防如不采取新的手段,人民的自然习性是会使他们全然失去自卫能力的。”
在工商业发达的社会,国家似乎只能采用两种方法提供基本的国防力量:一是不顾人民的利益、才能和倾向,通过严厉的政策强迫其进行军事训练,命令处于兵役年龄内的所有市民或其中一部分,不论其原先从事何种职业,都必须在某种程度上与士兵的职业相结合;二是可维持并雇佣一部分人民经常进行军事训练,使士兵这种职业成为一种固定的特殊职业。
前一种军事力量被称为民兵而后者则被称为常备军。常备军的战斗力更强,因而他们逐渐成为了文明国家的唯一保卫力量,然而这却大大增加了国家的开支。假使国家采取前一方法,那么,这个国家的兵力,就是所谓民兵;如采取后一方法,那么,这个国家的兵力,就是所谓常备军。进行军事训练是常务军的唯一主要职业。国家给予他们的生活费或饷金,即他们日常生活的主要和经常来源。至于民兵军事训练,则只是临时的工作,他们日常生活的主要和经常来源,得由其他职业赢得。这两种区别,似乎就是这两种军人本质上的区别。
亚当·斯密认为,决定近代军队战斗命运的,与其说是兵士使用武器的技巧和熟练,倒不如说是纪律、秩序和迅速服从命令。可是,民兵不论用什么方法教练或训练,训练好的民兵,总远不及纪律良好训练得宜的常备军。在使用武器的熟练上,一周或一月训练一回的兵士,决不及每日或隔日训练一回的兵士。军队使用武器的熟练,虽可以说在近代没有往昔一样重要,但举世公认的普鲁士军队的优越,据说就是得力于他们更善于使用武器。这证明,即在今日,这种熟练,亦还是极其重要的。有了好纪律的常备军,一个文明国才能抵御外侮;同样,有了好纪律的常备军,野蛮国也能突然的而且相当的文明化。
亚当·斯密在本编其他章节讨论了贸易对国防开支的作用。他认为,保护一般贸易,常被视为国防的重要事件,因而也就成了行政当局一部分必尽的义务。结果,一般关税的征收及应用,就往往委诸行政当局。特殊贸易的保护,既是一般贸易保护的一部分,所以也是行政当局应尽义务的一部分。如果国家的行动总是前后一致的,则为保护特殊贸易而征收的特殊税收,自当同样委诸行政当局管辖。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无论就这方面或其他方面说,各个国家的行动常是矛盾的。欧洲大部分商业国家,就有若干商人集团说服了立法机构,把行政当局这方面的义务,以及必然与这义务相关联的一切权力,统统交给他们执行。此等公司自担费用,创办政府也许有所顾虑,不敢贸然尝试的某些部门的商业,就这一点说,它们对该部门商业的创建,容或有所助益。但最终它们全无例外地或成为累资或成为无用,而其经营,不是失当,就是范围过于狭窄。
总之,君主的第一义务,就是使本国社会的安全,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横暴与侵侮。这种义务的实行,势必随社会文明的进步,而逐渐需要越来越大的费用。原来在平时在战时都无须君主支出何等费用的社会的兵力,随着社会进步的过程,初则在战时要君主出钱维持,后则在平时亦非君主出钱维持不可。
司法开支是维护公正必需的成本
亚当·斯密说:“一个民政政府,必先取得人民的服从。民政政府的必要程度,既是逐渐随财产价值的增大而增大,所以使人民自然服从的主要原因,也是逐渐随财产价值的增长而发展。人民何以会形成这种服从性,或者说,在有任何民政机构以前,何以若干人就对他们的大部分同胞有支配权力。”国家设立司法机构的必要性在于,通过严正的司法系统,尽可能地保护社会所有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欺辱或压迫,而建立这种机构势必要耗费一定的社会财富,这就是所谓的司法开支。
亚当·斯密将司法开支列为“君主的第二个义务”,以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压迫。设立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其费用大小因社会各时期的不同而有差异,因此,司法机构的出现与社会财富及个人财富的增加有关。独立的司法机构为保持其独立性,应当自行解决司法开支。
在狩猎民族的社会,人们几乎没有财产,因而很少设立固定的审判官和常规的司法机构。没有财产的人们彼此伤害的只有身体或名誉,然而这种伤害在给他人造成身体或情感上的损失的同时,并不会为伤害他人者带来什么好处。损害财产的情况则截然不同,伤害他人者获得的收益就是被加害者遭受的损失。人们可以克制忌妒、怨恨、愤怒等不良情感,却很难战胜自己的贪欲。富人的贪欲及野心,穷人对劳动的厌恶和对眼前安乐的喜好都促使其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财产。这时社会成员就会迫切需要强有力的法官来保护其财产权益。可以说在没有财产或财产数量微乎其微的社会是没有建立司法机构的必要的,但建立行政政府和司法机构的必要性随着财产的增加而逐渐增加。
在社会的第二个阶段即游牧时代,出现了最初的财产不平等,并带来了人们之间过去不可能存在的某种权威与服从,并因此产生了保持权威和服从所非常必要的行政机构。行政政府的建立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富人防范穷人,保护有产者防范无产者。不过这种君主的司法权力不但无须破费,在长期内还是一个收入来源,而以获取收入为目的的司法行为必然产生大量弊端,也很难保证公正性。随着城市的兴起及居民地位的提升,这种陋规才渐渐被废止。此时法官会获得固定的薪金以补偿其辛劳,司法才真正开始有公正可言,而司法开支也自此出现。司法开支可以来自法院对受理案件收取的印花税,也可能来自于地产的地租或是一笔货币的利息,总之要由司法机构自行解决,这种安排是保障司法权尽量地独立于行政权所必需的。
君主的司法权力,不但对于他毫无所费,而且在一段时期内成为他的一种收入源泉。要求他裁判的人,总愿意给他报酬;礼物总是随求随到。
君权确立以后,犯罪者除赔偿原告损失以外,还得对君主缴纳罚金。因为被告麻烦了君主,搅扰了君主,且破坏了君主的和平,课以罚金,乃罪有应得。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划分,原始似乎是由于社会进步、社会事务因而增加的结果。社会事务日益加多,司法行政变得那么麻烦复杂,于是担当这任务的人,就不能再分心注意到其他方面。同时,担当行政职责的人,因为无暇处理私人诉讼案件,所以,就任命代理人代为处理。当罗马帝国隆盛时,大执政官政务繁忙,万难分身过问司法行政,于是就有代行这种职务的民政官的任命。后来,罗马帝国没落了,它的废墟上建立了欧洲各王国。这些王国的君主及大领主们,都视自己执行司法行政为一种过于繁难而且有失身份的任务。因此,他们通通委任代理者或审判官去执行,借以推脱这项任务。
像司法行政这样成为一种敛财的组织,结果不免生出许多弊害。比如以大礼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不止公道;以小礼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说不上公道。而且,为了使礼物频频送来,行使司法权者往往多方迁延,不予判决。为了勒取被告的罚金,他往往把实在无罪者,判为有罪。司法上的这些弊害,我们一翻阅欧洲各国古代史,就知道是司空见惯,毫不稀奇。
司法上的职权,如是君主或酋长自己行使,无论如何滥用,亦无法矫正,因为他是最有权势的,任何人都不够资格责问他。可是,这职权如由代理者行使,那就有矫正的余地。代理者如犯了某种不正当行为,而且又单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君主未必总是不愿意惩罚他,或强制他矫正错误。但代理者所行的不正,如是为了君主的利益,换言之,如是为了献媚于任命他、重用他的人,那在大多数的场合,就严如君主自行不正一样,无法得到补救。所以,一切野蛮国的司法行政,特别是往昔建立于罗马帝1804年12月2日,巴黎圣母院举行了一次盛大的加冕典礼,拿破仑·波拿巴成为法兰西第一帝国的皇帝。这位皇帝是在市民中选举产生的。1804年,他主持修订的《民法典》公布。后来人们把这部沉淀了启蒙思想和大革命精神的民法典称为《拿破仑法典》。《民法典》在法律上承认了大革命中所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和资产阶级的社会经济秩序,并对它们在法律上加以保护。法典也照顾到广大农民的利益,它在法律上保证了在大革命中心建立起来的小农土地所有制。拿破仑除了颁布《民法典》,还颁布了《商法典》和《刑法典》,从而确立了资本主义法律规范。这些宣誓效忠法律的行动,让已经饱受启蒙思想熏陶的法国人看到了持续理想的希望。
国废墟上的欧洲各国的司法行政,都长期陷于极度的腐败状态,即在最好国王的统治下,也谈不到什么公正、什么平等,而在最坏国王的统治下,那就是一塌糊涂了。
司法权如不脱离行政权而独立,要想公道不为世俗所谓政治势力所牺牲,那就千难万难了。肩负国家重任的人,纵无何等腐败观念,有时也会认为,为了国家的重大利害关系,必须牺牲个人的权利。但是,各人的自由,各人对于自己所抱的安全感,全赖有公平的司法行政。为了使各国人感到自己一切应有权利,全有保障,司法权不但有与行政权分离的必要,且有完全脱离行政权而独立的必要。审判官不应由行政当局任意罢免,审判官的报酬也不应随行政当局的意向或经济政策而变更。
商业工程和机构需要建立并维持
亚当·斯密说:“君主或国家的第三种义务就是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这类机关和工程,对于一个大社会当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质说,假设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那所得利润决不能偿其所费。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出来创办或维持。并且,随着社会发达时期的不同,执行这种义务所需的费用的大小也非常不同。”便利社会商业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就是君主或国家需要“建立并维持”
的。亚当·斯密认为,服务商业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需要大量的资金来建造和维持,这些资金要么来自对使用者征收的小额使用费,要么来自私人组建的公司。
建设公共工程和设立公共机构的必要性在于,假使此类机构或工程交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所得收益绝对不能偿还其所支付的费用,这就好比很少有人会为了方便自己出行而独自修筑一条马路,因为这样做的成本实在太过高昂。
良好的道路、桥梁、运河、码头等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为商业的发达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建造这些工程以及对其进行日常维护都需要花费不菲的费用,然而这类公共工程的费用似乎不必在通常所说的国家财政收入项下支付。在许多国家,国家财政收入的征收和动用都是靠行政权力进行操作的,而这类工程的管理则相对简单,通过它们自身特定的收入就足以支付维持费用,而无须给社会增加额外的负担。例如,在大多数场合,公路、桥梁及运河的建筑费用和维护费用都可以来自于对车辆、船舶征收的小额通行税。另一类机构,如邮政局,几乎在所有国家,其运营除了能够提供自身所需开支外,还能为君主带来一笔可观的收入。如果用商业的方式和手段来建造和维持公路、桥梁、运河等,那么这种工程就只能在商业需要它们的地方兴建,此外,建造费用的多少、建造的华丽程度等,也应佛罗伦萨圣母百花教堂
是文艺复兴时期第一座伟大建
筑,是欧洲外观最漂亮的教
堂。这座教堂大圆顶是世界上
第一座大圆顶,是菲利浦·布
鲁内莱斯基的杰作,设计并建
造于1420年到1434年间。它
高91米,最大直径45.52米。
这座穹顶的历史意义是:第
一,天主教会把集中式平面和
穹顶看做异教庙宇的形制,严
加排斥,而工匠们竟置教会的
戒律于不顾。第二,它借鉴拜占廷小型教堂的手法,使用了鼓座,把穹顶全部表现出来,连采光亭在内,总高107米,成为整个城市轮廓线的中心。第三,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在施工上,这座穹顶的首创性的幅度是很大的,这标志着文艺复兴时期科学技术的普遍进步。穹顶是文艺复兴早期建筑的代表作,也是佛罗伦萨城市建筑的标志性建筑,它把文艺复兴时期的屋顶形式和哥特式建筑风格完美地结合起来了,有明显的过渡特征。图为大圆顶上的壁画。
当与该地区的商业负担能力相一致。
公共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及维护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运河不加维护就会变得不能通航,公路不加养护也会变得无法通行,而维护这一类工程的通行税,应当交由专门的委员会或受托人来管理。
在英国,人们对受托人在管理这些通行税方面所产生的弊端常常会有抱怨,因为据说征收的通行费总额会超过建造成本及维护费用,然而工程的建造与维护则常常是敷衍了事,所以有人建议将这些公共工程交由政府来管理,然而这一建议却有着十分明显的缺点:第一,如果国家把征收道路通行税所得收入看做是一个应急的资金来源,那么这种通行税必将十分迅速地增加。第二,按照重量而征收的车辆通行税,如果其目的在于维护道路,这种税就非常公平,但如果是为了其他目的,或为了提供国家急需的资金,那么这种税就非常不公平。第三,交由政府管理后,假使政府对于损坏的公路疏于维护,我们要强制其适当地划出通行税的一部分充当维护费用,将会十分困难。
上述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其目的在于便利一般商业,若为了某些特殊商业的便利,则需要特别的设施,而且必须有一项额外的费用。例如,在海外殖民地开展贸易时,为了保障货物的安全,常常需要建筑堡垒。又如,在不允许外国人建立堡垒的国家,需要互派大使、公使或领事,依据本国习惯处理本国公民间的争端。国家为保护某一商业部门而支出的特别费用,如果通过向该商业部门征收适当的税来弥补应当是合理的,这部分税收本该由行政当局管辖,然而实际上商人集团往往游说立法机构把这部分权力交给他们组建的公司。
这种公司通常有两类:一类是没有共同资本,只要具有相当的资格就可缴纳若干资金加入公司,但各自独立经营,自担风险,只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即可。另一类以共同资本进行贸易,股东以其股份承担风险和分配利润,这类股份公司有时会拥有专营权。股份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国王的特许或议会的通过,股东只能通过出售股票的方式退出股份公司,并且他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手中所持的股份。在当时,很少有股份公司能够不依靠专营特权而取得成功,这为数不多的特例主要集中在银行业、保险业、修建河道或运河的行业以及城市引水行业,这类行业的共同特征是:一是一般集中在公共事业领域,其效用比一般商业更大更普遍;二是所需的资本量十分巨大,大到超过私人合伙公司所能筹集到的数额。
缴税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亚当·斯密指出,财政乃庶政之母,他认为:“公共资本和土地,即君主或国家所特有的两项大收入泉源,既不宜用以支持也不够支持一个大的文明国家的必要费用,那么,这必要费用的大部分,就必须取自于这种或那种税收,换言之,人民须拿出自己的一部分私人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 由此可见,财政实际上成为了公民对国家的某种让渡,不仅关系着国家物质力量的获得、保有以及增长,也同样关系到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益的成就。
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冲突的根源在于经济资源的稀缺。较普通公民而言,国家处于强势地位,如果宪法不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就难以形成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宣示和保护,一方面是受到自由主义学说和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对国家权力可能不受宪法和法律制约或限制的担忧。基于历史的教训,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被提升到与国家财政权同等重要的地位。私有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成为公共财政形成的宪政背景,或者说,以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作为对政府财政的控制,实际上是宪政的内在要求在财政领域的具体体现。
亚当·斯密认为,专属于君主或国家的财政收入源泉由资本或土地构成。与其他的资本所有者一样,君主利用其资本获得收入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亲自试用一笔资本,一种是把资本借给别人。在前一种情况下他的收入是利润,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为利息。游牧民族的君主常常是本国最大的畜牧业主,他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畜牧业利润,然而只有在这种最原始、最幼稚的政权状态下,利润才会是王国公共收入的主要部分。
小共和国常常可以从商业经营的利润中获得相当多的收入,而对大一些的国家而言,国营银行的利润是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就连英国这样的大帝国也从未忽视过这一收入。然而经验表明,只有谨慎的和节约的政府才适合经营这样的国营事业。邮政业是一种投资回报较高的商业项目,其回报稳定而迅速,然而各国的君主却往往从事其他的许多商业项目,例如组建贸易公司、放贷甚至开设当铺,然而这类商业极易因经营不善而陷入困境。
能够维护政府安全与尊严的只有那些确定的、稳定的、恒久的收入,而那些资本及信用不确定和不持久的一般商业,是不适合被作为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的。土地是一种比较确定和恒久的资本,所以一切越过了游牧阶段的大国的公共收入大都以国有土地的地租为主要来源。在欧洲现代文明国家中,以国有土地地租为主要公共收入的情况也已经不复存在,因为君主或国家圈占大量土地会对全社会造成伤害。
综上所述,亚当·斯密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作为君主或国家所特有的两项收入来源——公共资本和土地,都既不适合支付也不够支付任何大的这是卡拉瓦乔作于1 5 9 9 年至
1602年的布上油画《召唤圣马太》。
这是有关圣马太生活的三幅组画之一,受马泰奥·孔塔兰里的委托为他在罗马法国式教堂内的礼拜堂而作。
这幅画展示了卡拉瓦乔利用明暗对比的画法来增强主题的戏剧效果的技巧。卡拉瓦乔用光线照亮基督的手而不是头,记录了基督召唤为罗马工作的包税官圣马太并使他成为一名圣徒这一刻的情景。
文明国家的必要开支,因而这些必要的开支主要应当依靠人民上缴的各类税收。换句话说,缴税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现代税收理论一般追溯到亚当·斯密。他是一个经济学上的自由主义者,供求关系和市场竞争是他始终坚信的基本信念。公共权力的产生未尝不可以供求关系和市场竞争予以解释。在古代的狩猎、游牧社会和早期的农业社会,臣民既是劳动者,又是战士。为了生存,他们劳动;为了保护既有的财产,他们充当民兵。即使是在中世纪的西欧,国家对外征战的时候,军事所需要的费用都是由封建主自己承担,国家并没有公共的开支。
不过,民兵无法抗拒外来民族的掠夺。在古代社会,野蛮民族经常战胜文明的民族,马其顿消灭古希腊和波斯,迦太基起先战胜古罗马,都是历史的见证。只有当有了常备军的时候,职业的军人才可以对抗野蛮人的入侵,文明才可以战胜野蛮。职业军人意味着社会的分工,职业军人成为一种需要,供养军人就是一项公共的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讲,赋税对臣民而言是一种负担,但又是一种利益;国家费用是一项盘剥,但又是必要的。
与国防开支相类似的,一个国家还要提供司法行政、道路交通、公共设施和教育宗教事务。
与社会契约论者不同,亚当·斯密反对“臆想式”的社会契约论,而是从历史演变和经济规律的角度讨论国家与赋税的起源。他确信,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类似于政府的东西。即使在“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之前,税收同样存在。取代社会契约的,是亚当·斯密所谓的权能原则或实利原则。
历史上不同的社会,有着各不相同的税收基础。君主专权的税收在于个人的“权能”,这个权能基于他的年龄、智力体力、门第和财力;民主社会的税收在于人们的“实利”,税收是人民对公共利益付出的对价。
亚当·斯密说:“把时间和精力贡献给公务的行政司法长官,也需得到报酬。为达到这个目的以及支付政府费用,必须筹措一些款项。这就是岁入的来源。”
道理显明的四项税收原则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亚当·斯密的税收和实践,都是以经济自由为出发点的。因此,要政府应尽量节俭,缩小政府权限。政府要“量入为出”,不侵害个人的利益,不能腐蚀掉社会发展的根基,用一个词来说,就是“小政府”。
亚当·斯密认为,一国维持其国防、公共事业、教育等都需要大量的支出。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他提出了著名的四项原则,即税收平等原则、税收确定原则、税收便利原则和税收经济原则,并努力把这些原则,具体地应用到对各种具体税收的分析中。
第一,平等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亚当·斯密说:“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有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他所说的平等包括以下的含义:一是主张所有公民应平等纳税,反对贵族免税特权,反对按身份定税以及富者轻税、平民重税的不公平情况;二是税收应均衡地分担到地租、利润和工资上,不应仅由其中一种收入负担,这样是不公平的;三是按照自然形成的社会财富分配情况,按比例税率征税,税收不要干预社会财富的分配,具有税收中性的含义。
税收公平,特别是经济公平,对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税制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我国通过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人们的生活、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收入分配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平均主义”分配(平均分配不等于公平分配),收入档次已适当拉开,但同时开始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贫富悬殊”现象。因此,如何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就成为税收的重要职能之一。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场发育还相当不健全,存在不公平竞争的外部因素较多,同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如何使税制更具公平,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是我国进一步税制改革的重要研究课题。
第二,确定原则。
亚当·斯密认为,公民应缴纳的税收,必须是明确规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如纳税日期、纳税方法、缴纳数额等,都应当让所有的纳税人及其他人了解清楚明白,否则纳税人将不免要受税吏权力的任意左右。这一原则是为了杜绝征税人的任意专断征税,加重税收负担,以及恐吓、勒索等行为的。因此他认为,税收不确定比税收不公平对人民的危害更为严重。
第三,便利原则。
纳税日期和纳税方法,应该给纳税人以最大的方便。如纳税时期,应该规定在纳税人收入丰裕的时期;征收方法,应力求简便易行;征收地点,应该设立在交通便利的场所;征收形式,应该尽量采取货币征收,以避免因运输事物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等。
第四,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就是最少征收费用的原则。在征税时要尽量节约征收费用,使纳税人付出的,应该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这一原则是针对当时税收制度致使征收费用过高的弊端提出的。一是税吏过多,不仅耗去相当部分税收作为税吏的薪俸,而且还在正税以外,增加负担;二是税收妨碍人民的勤劳和产业的经营,减少或破坏了可供纳税的基金;三是不适当的税收可能成为逃税的诱因,严惩逃税,又引起倾家荡产,违反一般的正义原则;四是税吏的频繁访问和检查,这些虽然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金钱上的损失,但将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烦忧。
在亚当· 斯密的
税收四项原则中,第一
条是税收的负担公平原
则,其余三条是属于税
务行政方面的原则。亚
当·斯密所处的时代,
是英国工场手工业开始
向大工业过渡,资本主
义上升的时期。他的课
税原则,是针对当时封
建主义苛重复杂的税收
制度, 税负不公以及
征收机构的腐败苛扰情
况,在总结吸取前人的
课税原则的基础上提出
的。它反映了资本主义
上升时期资产阶级的利
益要求,对资本主义课税原则理论有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理论指导。
亚当·斯密的理论体系庞大,他提出的四项税收原则是赋税理论的一个部分,而赋税理论是其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部分,税收原则与他的政治学、经济学以及法学密不可分。亚当·斯密的税收四项原则道理显明,效用昭著,一切国家在制定税法时,都多少留意到了。它们都曾尽其所知,设法使赋税尽可能地保持公平。纳税日期,输纳方法,务求其确定和便利于纳税者。此外,它们竭力使人民于输纳正税外,不再受其他勒索。
后世的税法学者们对第一项有太多的争议。按照字面解释,亚当·斯密的“公平性”原则既包含了“量能课税原则”,因为征税要按照“各自的资力”,又包含了“赋税利益原则”,因为缴纳赋税额要与他从国家所法兰克王国的加洛林王朝是最早采用领地和采邑制度的国家。查理曼一生南征北讨,但缺乏足够的资金来维持庞大的军队。于是他将征服的土地划成小块,连同上面的农民一起,赐给众多的追随者。这就是封建制度,拥有地产的人也拥有政权。作为一种军事动员体制,封建制度更加有利于防御而不是进攻,各地的贵族有义务随时勤王。
11世纪中期,骑士阶层正式形成。骑士的八大美德是谦卑、正直、怜悯、英勇、公正、牺牲、灵魂、荣誉。由于经济和技术的发展,骑士永远地消失了,但骑士精神对后世的影响依然存在。而骑士阶层的纳税理念,在后世的各个领域具有普遍意义。
提供的“保护”相匹配。深究此原则,可以发现斯密的理论是模糊的,累进制的所得税满足“量能课税原则”、比例制的消费税满足“赋税利益原则”,但是,两者之间又是冲突的。所得税公平还是消费税公平,这个问题一直折磨着现代的税法学者们,至今没有统一的看法。对亚当·斯密税收原则的第二项和第四项并无争议,都归结于现代税收法定主义之中。也就是说,国家的赋税应该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税收的种类、税率、征收时间和方式,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第三项便利性原则,后世学者略有进一步的讨论。关税和增值税等间接税是便利的,但是不见得公平,因为纳税人会把税负转嫁到最终消费者身上;所得税等直接税是烦琐的,但是它的税基大、平等性强。按所得征税最佳还是按照消费征税最佳,学者们一直在争论。
在税收方面,作为市场竞争和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亚当·斯密的一般看法是,税收会阻碍社会的财富增长,少税收是好的税收,繁重赋税会使商人缩小其营业规模,“进口税和出口税也妨碍商业”,“什一税也是农业发展的障碍”。“总的说来,最好的政策,还是听任事物自然发展,既不给予津贴,也不对货物课税”。但是,他也承认,“纳税乃是一种无可避免的不便”。
从总体上看,亚当·斯密的税法理论(包括地租税、利润税、工资税、人头税和消费品税,这几项将在后面详解)是成功的,他开创了现代赋税理论。不过,作为18世纪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逻辑性欠佳,他所列税种在性质分类上并非完美。而且,由于时代的局限,他过多地注重农业社会向商业社会过渡时期的土地税、财产税、关税和人头税,而对19世纪之后出现的资本和无形资产相关的税收认识不足。至于当代社会税收重点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尚未出现在他的著作中。
亚当·斯密不仅提出了四项意义深远的税收原则,还阐述了当时以私人收入为征收对象的赋税,并把它们归为这样几类:“第一,打算加于地租的税(地租税);第二,打算加于利润的税(利润税);第三,打算加于工资的税(工资税);第四,打算不分彼此地加于这三项收入源泉的税(包括人头税和消费品税)。”由此,他为我们揭示了君主或国家税收的真正来源。
理性认识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规定的是政府对什么征税,征收多少,怎样征税,是政府在设计税制、实施税法过程中遵循的基本理论准则,也是评价税收制度优劣、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税收制度的设置应该遵循什么原则,这是西方学界两百多年来一直关注的重要问题。从18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亚当·斯密起,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相信市场自身调节的力量,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占据着主导地位。亚当·斯密的征税原则被后人奉为经典,谈到税制改革必以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为指导。
然而,亚当·斯密的税收四项原则是否能够涵盖所有税制改革的总体目标要求?是否所有税制改革都要以不违背其任一原则为评判依据?
这是税制改革前首先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我们认为,亚当·斯密的税收四项原则只是特殊时代的产物。虽然其中性思想代表着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迁,已不能完全涵盖社会对税收制度提出的原则性要求。而且,也不可能使单一的税种改革做到完全遵循所有原则。
我们先来考察一下亚当·斯密税收原则的完备性。
17世纪中叶至18世纪中叶,就出现了配第、诺思、休谟、布阿吉尔贝尔和魁奈等一批不同程度地摆脱了重商主义观念束缚,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研究者,但亚当·斯密《国富论》的出版,最终战胜了重商主义,实现了经济思想史上的第一次革命,创立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从而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体系开始形成。所以,马克思说:“在亚当·斯密手中,政治经济学发展到某种完整的地步,它包括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完备的轮廓。”
针对对君主或国家的收入,亚当·斯密提出的著名的四项原则,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对税收政策方面的基本要求,但毕竟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所作出的。鉴于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对税收政策有着不同的需要,这就注定了它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而发展,而不能仅仅局限在为自由资本主义服务。因而,任何时候它只能作为税制设计的部分,而不是全部。
事实上,在其前和其后的很多经济学家都对税收原则有过总结,相比之下,斯密的税收原则体系并不是最完整的。
配第在《赋税论》中论及了人民抵制赋税的原因。大概可归纳为征收数量方面、税负分配方面、税款使用方面和税种设置方面。由此,他总结的征税原则除了公平、节省外还有关于税基的选择,提出了反弹性的思想。
魁奈在其《赋税论》和《农业国经济统治的一般准则》两篇著作中首先强调了从征税对象和征税形式方面来建立一个税制的基本框架,在一个合理的框架下才能达到轻税和扩大再生产的目标。
休谟的税收思想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适度原则;二是公平原则;三是隐蔽原则。他在《论赋税》中充分肯定了对消费品的征税。此处,休谟显然是将间接税的好处寄托在由征税而引起的收入效应上,这在资本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过剩和供给弹性低的社会现实是有一定的逻辑必然性的。此外,他对消费税的推崇还在于它的隐蔽性和自愿性,他把消费税弊端的忽略和益处的突显建立在一种理想上的税负适中均衡的假设基础之上。
尤斯蒂是站在国家观立场上来研究征税的。他的征税原则是在其对捐税作出自己的定义的基础上而得出的。他认为:“所谓捐税,是当王室领地和特权项下的收入不足以应付国家的必要支出时,人民不得不就其私有财产和收益按一定的比率作出的支出。”由此,在不得妨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而且是实属必要的场合时,国家才能征税。
西斯蒙第在接受斯密税收原则的基础上,还提出了国家征税的量的界限,总结了以下几条征税原则,以供税制设置时参考,即以收入而非资本为对象;对低收入者应该免税;赋税应避免使资本外逃;要以轻税为原则;税制要尽量简化,遵从成本小。
萨伊在《政治经济学概论》中将政治经济学看做是一门阐明财富是怎样生产、分配与消费的科学,并提出了有名的关于政治经济学的三分法,即分为财富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三部分,而且这三者在逻辑上是有密切联系的。基于这种思想,属于财富分配范畴的赋税的影响范围自然而然不会仅仅局限于财富的分配领域,而是同时影响到生产和消费。因而,萨伊对赋税原则的讨论融合了赋税对生产、分配、消费的广泛影响。从萨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他认为税收基本上是有害的,都会妨碍社会的再生产。但同时税收又是不可避免地客观存在的。所以与其他经济学家不同的是,他着重强调税率要低,以将其对再生产的影响降至最低。此外,他还第一次提出国家应将税收作为一种调控国民行为的工具来加以使用,并在制定具体税制时有目的地予以贯彻。
瓦格纳是讲坛社会主义的重要成员。他不但将亚当·斯密的赋税四项原则加以扩大,并主张以赋税作为调节财富与收入的再分配、降低贫富差距的工具。他认为正确的税源应选择国民收入,而不是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选择税种则应考虑税负转嫁之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实际负税的公平性。可见,瓦格纳的税收原则改变了先前一些消极的思想,认为税收收入既要充分又要弹性,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一个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此外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
上述这些原则的形成背景不同于亚当·斯密所处的时代,但却无一例外的是与不同国家的特定时期相联系的。而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目标对税收政策的要求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市场基本面良好的时候,应强调税收中性;当资本稀缺的时候,税收不应侵蚀资本;当市场不能正确引导公民行为时,税收甚至可以用来代行其责,等等。总之,确定税收原则应该依据的基本准则是一国的国情,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普适性的原则体系。
现在,我们再来考察一下亚
当·斯密税收原则的兼容性。
亚当·斯密本人在列举各国在
征收特定税时,并不总是完全遵守上述四项原则的。如地租税就违反了第一原则,但符合其他三原则;什一税及其他一切类似土地税,表面看似乎十分公平,其实极不公
平;营业利润税由于在操作上只能实行大小店铺多寡一律的方式,因而也是不公平的,等等。由斯密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他从理论上说了一般赋税的征收所应遵守的四项原则,然而真正要在具体税制设计中完全做到是不现实的。
所以,一旦在税种设置的过程中出现无法兼顾各项原则的时候,就需要依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对不同的原则有所侧重。如在轻税时,人们或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此时可偏重其他原则;在重税时一点的不公平都是难以忍受的,此时应更加注重公平性原则;当要重视公平的时候,却往往不得不牺牲便利,等等。这种逻辑不仅存在于亚当·斯密的税收四项原则中,而且同样存在于拓展了的各项税收原则中。有的税种为了做到公平,必须要牺牲效率,如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有的税种为了实现效率,就必须忽略公平,如对任何都一视同仁的企业所得税。
事实上,各项税收原则都有相悖的一面。任何税种在设置时,都不可能兼顾到所有原则,都会面临一个所适用原则的取舍问题。这就要看该税种重点应该强调的是哪方面,要依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各税种的具体情况来定。在此思想指导下,税制改革不应有顾此失彼的博斯普鲁斯海峡与金角湾及马尔马拉海的交会点上有一座辉煌的建筑,这就是从15世纪到19世纪帝国的中心──托普卡普宫殿。在这迷宫般的豪华至极的地方,当年苏丹们接受谒见,治理国事。图为前奥斯曼土耳其苏丹托普卡普宫殿里镶有黄金和祖母绿宝石的宝座。
忧虑。在确定了其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之后,便可抛开其他条框的约束,制定出可行的改革方案。因而,税制改革实际上不可能做到有百利而无一害,但却可做到于百害之中取其轻。
地租税最宜于负担特定税收的收入地租税是对土地地租征收的税。对地租征税,亚当·斯密认为是可行的,地租“是最宜于负担特定税收的收入”,因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不用亲自劳动便可取得的收入;地租税是不能转嫁的。他认为,定额征收不考虑土地、地理等因素,是不公平的;与变动征收相比较,虽然不公平,但确定和便利得多。
加在土地地租土的赋税,有两种征收方法,按照亚当·斯密的说法:“其一,按照某种标准,对各地区评定一定额的地租,估价既定以后,不复变更;其二,税额随土地实际地租的变动而变动,随情况的改善或恶化而增减。”总的来说,这两种征收方式各有优劣。
亚当·斯密以英国为例,来说明征收方式的优劣。该国采取的是第一种方法,各地区的土地赋税根据一个固定的标准来评定。这种固定税在设立之初是平等的,但在一段时间后会流于不平等。这么看来这种方法就违背了税赋征收的公平性原则,但它却符合其他三项原则,表现为:一是征税与纳税在同一时期,对纳税者是十分便利的;二是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征收相同数额的税款需要的管理更少;三是各地区的税额不随地租的增加而增加,土地改良带来的收益基本都留给了所有者和使用人。
自从英国建立起土地估价制度以来,这个国家的每个地方似乎都得到了繁荣,一切土地地租都在持续增加,而鲜有下降。因此,所有的地主都可以从按现时地租计算的应付税额与按旧时估价的实付税额的差额中获得利益。自英国大革命之后,土地税负估价的不变性就有利于地主而不利于君主,但如果在货币升值的情况下,仍保持按不变估价征收土地税,吃亏的则是地主。
相比之下,随地租的变动而变化,或按照耕作状况的改善或退步而增减的土地税征收比英国的方法要公平得多,但它的缺点是不确定。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将不得不在各地设置登记机构,要求地主和佃农对地租情况进行申报,如有隐匿或瞒报,即课以很重的罚金。重新评估土地会增加额外的费用,但相比之下可变土地税更大的坏处却是会阻碍耕地的改良,这是因为君主不分摊土地改良的支出却可以分享改良之后的利润,这必然使地主失去改良土地的积极性。最不公平的土地税要算不与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农产品成比例的赋税了,例如向教会缴纳的什一税等,它们常常会成为土地改良的更大障碍。
在地租范畴内有一种地皮租, 亚
当·斯密对此进行了论述。他说:“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同为所有者不用亲自劳神费力,便可享得的收入。因此,把他这种收入,提出一部分充国家费用,对于任何产业,都不会有何等妨害。地皮课税以后,与未税以前比较,社会上地劳动的年产物,即人民大众的真实财富与收入是不会两样的。这样看来,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就恐怕是最宜于负担特定税收的收入了。”
在亚当·斯密看来,地皮租甚至比普通土地地租更适合作为特定税的勃艮第是法国著名的酒乡。
勃艮第的葡萄酒早在古罗马时代
就已享有盛誉,历久不衰。查理
大帝时大力发展葡萄酒,开始大
面积种植葡萄并打开了市场。20
世纪30年代,勃艮第地区的酒进
行了分级工作,其后允许以产地
作为酒名,鼓励葡萄种植者用自
己葡萄园的名称作为商标进行生
产和销售。所以,勃艮第最好的
酒都冠以当地种植园的名称。葡
萄酒是法国在战争中努力战斗的
重要组成部分,当年最令拿破仑
倾心的葡萄酒就产自勃艮第。
图为20世纪初的摄影作品,画面
中,一位先生正在勃艮第的一个
葡萄园工作。
对象。因为在许多场合,普通土地地租至少是部分归因于地主的重视和经营。地租税过重,足以成为这重视和经营的妨害。地皮租则不然。地皮租就其超过普通土地地租的数目说,完全是由于君主的善政。这是善政,它保护全人民的产业,同时,保护了若干特殊住民的产业,使这些住民能对其房屋所占地皮,偿付大大超过其实际价值的租金,或者说,使这些住民能对地皮所有者提供大大超过足够赔偿地皮被人使用所受的损失的报酬。
亚当·斯密的观点是:“对于借国家善政而存在的资源,课以特别的税,或使其纳税较多于其他大部分收入资源以支援国家的费用,那是再合理没有的。”
利润税不宜于直接课税
加于利润之上的税就是利润税。利润税的征收难度大大高于土地税,另外对特殊商业资本征收的利润税与农业资本的利润税也有很大不同。亚当·斯密认为,与土地税相比,利润税究竟是不宜于直接课税的,这有两种情由。
首先来看利润税的征收对象。由资本所产生的收入或利润一般会被分成两个部分:其一是用于支付利息,这一部分归资本所有者;其二是支付利息之后的剩余。第二部分利润显然不适合作为直接课税的对象,因为这部分利润是一种对投资风险和经营困难的补偿,资本使用者必须得到这部分收益,否则他们就会失去使用这些资本的动力。如果按照全部利润的一定比例来直接征收赋税,资本使用者就不得不提高其利润率,或者要求资本所有者降低利息率,以此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并获取这些必需的收益。
有些国家向资本利润征收特别税,这些资本有时是投入特殊商业部门的,有时则被使用在农业中。向特殊商业部门资本征收的税负最终都不是由商人负担,而是转嫁到了消费者的头上。消费者所要购买的商品的价格里必然包含了商人担负的税额,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商人还会把价格提得更高一些。对农业资本的利润征收的税负在法国被称为个人贡税,欧洲其他地方也都普遍征收。这种税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收税员在评定税额时常会受政治仇恨或个人恩怨的影响,纳税人很难确切地知道应缴税额。
对于向资本利润征收特别税,亚当·斯密说:“当一种税加在特定商业部门的利润上时,商人们都会留意,使上市的货物量,不致过多超过他们能卖得足够偿还所垫付的税的价格的数量。他们有的由营业上撤回一部分资本,使市场上的供给,较前减少。价格因货少腾涨起来,那种税最后的支付,就落在消费者身上了。但是,当一种税课在农业资本利润上时,农民如由那种用途撤回一部分资本,一定没有利益可言。各农民占有一定量的土地,对那土地支付地租。要求这土地耕作适宜,一定额资本,是必要的。如果他把这必要的资本撤回一部分,他不会更有能力支付地租或赋税。为了付税,他的利益,决不在于减少农作物产量,也决不在于减少市上农作物的供给量。因此,这种税决不会使他抬高其产物的价格,把税转嫁于消费者,以取偿所付的税。不过,农民也如一切其他营业者一样,须得有合理的利润,否则他就会放弃他这种职业。在他有了这种负担以后,这张画面内容为德国西部鲁尔一角的照片拍摄于1921年。鲁尔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担负利润税。一般来讲,无论是生产型,还是商业型或服务型的企业,一旦盈利就需要缴纳利润税。在1921年前70年的时间里,因为工业化范围迅速的改变,鲁尔的人口上升了大约十倍。鲁尔工业园区原本以生产煤和钢铁为主,20世纪六七十年代,此地区先后遭遇煤炭危机和钢铁危机。由于世界煤炭产量大增,加上石油和天然气的广泛使用,鲁尔工业园区被迫缩小煤矿开采规模。20世纪70年代中期,全球发生经济危机,钢铁生产也陷入困境,鲁尔工业园区的传统产业结构被迫转型。
他只有对地主少付地租,才能得到合理的利润。他必须缴纳的赋税越多,他能够提供的地租就越少。设若这种税,课在租约未满期以前,那就无疑会使农民陷于困难,甚或陷于破产。可是,当租约满期续可时,这赋税就一定要转嫁于地主。”(www.xing528.com)
其次来看利润税的保密性。无论哪个国家,都曾小心谨慎回避了严密调查个人私事的举动。“对于各市民,加以公开宣誓其财产额的义务,在瑞士各联邦中,似乎不算是一件痛苦的事。但在汉堡,那就是了不得的痛苦了。从事冒险性贸易的商人,无时不害怕要公开其财产实况。据他料想,这十之八九要使他的信用破坏、企业惨败。至于从未从事此类冒险事业的质朴节约的人民,却不会感到他们有隐蔽其财产实情的必要。”
一般而言,货息不能像地租那样被作为直接的征税对象,这是因为:一是个人拥有的土地的数量与价值并不能保密,而且很容易进行准确的估价,但一个人拥有的资本数额却不容易被调查清楚;二是土地是无法移动的,而资本则容易进行流转,当一国的税收过重时,它可以轻易地流向其他国家。因此,对资本收入通过严厉的调查来课征赋税是行不通的,各国普遍采用非常宽松且相对随意的估算方法来满足纳税者,这种课税方法非常不公平和不确定,只能够采用非常低的税率。
土地是不能移动的,而资本则容易移动。土地所有者,必然是其地产所在国的一个公民。资本所有者则不然,他可说是一个世界公民,他不一定要附着于哪一个特定国家。一国如果为了课以重税,而多方调查其财产,他就要舍此他适了。他并且会把资本移往任何其他国家,只要那里比较能随意经营事业,或者比较能安逸地享有财富。他移动资本,这资本此前在该国所经营的一切产业,就会随之停止。耕作土地的是资本,使用劳动的是资本。一国税收如有驱逐国内资本的倾向,那么,资本被驱逐出去多少,君主及社会两方面的收入源泉,就要枯竭多少。资本向外移动,不但资本利润,就是土地地租和劳动工资,亦必因而缩减。
因此,要对资本收入课税的国家,历来都不采用严厉的调查方法,而往往不得已,以非常宽大的,因而多少是随便的估算方法为满足。采用这个课税方法,其极度的不公平不确定,只可用极低的税率才能抵偿。因为照此做的结果,每个人都会觉得,自己所税已远较其实际收入为低,那么邻人所税虽比他低一些,他也就没有什么过不去了。
工资税会对经济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加于工资之上的税就是工资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的第一编里就曾指出:低级劳动者的工资,到处都受两种不同情况的支配,即劳动的需要和食物的普通或平均价格。劳动的需要,是增加呢,不增不减呢,还是减退呢,换言之,是要求人口增加呢,不增不减呢,还是减退呢,这支配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并决定哪种生活资料是丰裕、是一般或是短少到什么程度。食物的普通或平均价格,决定必须付给劳动者若干货币,使得他们每年能购买这丰裕或一般或少量的生活资料。当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没有变动时,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的唯一结果,就是把工资数目提高到稍稍超过此税额以上。
亚当·斯密对劳动工资税总体上持反对态度,因为这种税收往往会对经济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对劳动工资直接所课的税,虽可能由劳动者付出,但严格地说,就连由他垫支也说不上;至少,在课税后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仍保持课税前的原状的场合是如此。”他认为,劳动工资税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工资水平,也会成为地主和制造业者额外的负担,从而降低其劳动需求量并引发失业。
具体而言,亚当·斯密对劳动工资税的认识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第一,当劳动需求价格及食物价格没有发生变动时,对劳动工资直接征税的唯一结果就是提高工资水平,这种提高量一般会稍稍超过征税额。
直接对劳动工资征收的税负虽然可能由劳动者来付出,但严格来说,至少在课税后劳动需求价格及食物价格仍然保持课税前的原状的情况下是由其雇佣者垫付的。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税以及超过此税额的若干款项其实都是由雇佣他的人垫付的。至于最后的负担者,则会根据场合的不同由各种不同的人负担。
第二,如果直接对工资征收的税没有使工资相应提高,那有可能是因为劳动需求量因为劳动工资税的征收而发生了大规模的缩减。农业的衰退,穷人就业的减少,一个国家土地年产品的下降大概都是这种税的结果。不过由于此种税的存在,劳动价格一定会比没有此税时在同样的劳动需求状况下所对应的劳动价格要高些,并且,上涨的价格以及垫付此价格的人的额外利润,最终总是由地主和消费者来负担。
第三,虽然这种税不合理并且有害,但许多国家仍然在实行。严格地说,法国对乡村劳动者及领取日薪的工人的劳动征收的那部分贡税就属于此种税。这些劳动者的工资按照他们所居住的地域的一般工资率来计算,而且为了使他们尽可能少承受额外的负担,其每年应计税的所得只按照不超过两百日的工资来估计,每个人需要缴纳的税则根据各年度的具体情形而有所不同。
第四,对优秀艺术家以及自由职业者的报酬征税也会使他们的报酬相应地提高。对政府官吏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实际报酬都会高于该职业性质所要求的限度,掌握大权的人也倾向于为自己及所属官吏提供相对过高的报酬,因而对官吏的报酬课税不仅是合理的,而且往往大快人心。
人头税和消费品税反映了底层人民的生活亚当·斯密认为,人头税和消费品税都是无区别地加于各种收入上的税,这类税赋不加细分地从纳税者的各种收入中征收,而不管收入是来自土地地租、资本利润还是劳动工资。
亚当·斯密说:“人头税,如企图按照各纳税者的财富或收入比例征收,那就要完全成为任意的了。一个人财富的状态,日有不同。不加以很难堪的调查,至少,每年不新订一次,那就只有全凭推测。因此,在大多数场合,他的税额的评定,必然要依估税员一时的好意恶意为转移,必然会成为完全是任意的、不确定的。人头税,如不按照每个纳税人的推定的财富比例征收,而按照每个纳税人的身份征收,那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同一身份的人,其富裕程度,常不一样。因此,这类税,如企图使其公平,就要完全成为任意的、不确定的;如企图使其确定而不流于任意,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不论税率为重为轻,不确定总是不满的大原因。
在轻税,人们或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在重税,一点的不公平,都是难堪的。”
人头税的征收常常会面临一组矛盾:一方面,如果按照各个纳税者的财富或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人头税,这种税就会变得随意而不确定。这是因为一个人的财富状况每天都有所不同,如果不通过令人感到厌烦的调查,或不进行经常的修订的话,就只能依靠推测了。在大多数情况下,税额的评估必然要以估税员一时的好恶为转移,也必然会成为彻底随意和不确定的了。另一方面,如果不按照每个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的比例征收人头税,而按照纳税人的身份征收这种税,那就完全是不平等的。原因显而易见,那就是不同人的富裕程度往往大不相同。综合这两个方面,如果试图使这类税赋变得公平,那它就会完全变成随意和不确定的;如果试图使其确定而不流于随意,它就又会变成不公平的了。由于存在这种矛盾,只有在不把底层人民的安逸、舒适及安全放在眼中的国家里,人头税才会极为普遍。
当国家不知道如何直接地按比例地对人民的收入课税时,它就试图间接地对人民的支出课税,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人们的收入会与其支出保持一定的比例,而对人民的支出征税,就是把税负加在对应的消费品上。这种消费品可以是生活必需品也可以是奢侈品,亚当·斯密把奢侈品解释为,那些由人的生理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的必需物品之外的商品都被称为奢侈品。对生活必需品课税所产生的影响与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的作用恰恰相同,都会提高劳动工资,而这种税负最终也会由雇主负担。
亚当·斯密说:“课加在低级人民身上的人头税,就是一种对劳动工资的直接税,征收这种税具有种种不便。征收人头税,所费有限。如果严格厉行,那会对于国家提供一项极确定的收入。就因为这个缘故,不把低级人民安逸、舒适及安全放在眼中的国家,人头税极其普通。不过,普通一大帝国由此取得的,往往不过是公共收入的一小部分;况且,这种税所曾提供过的最大金额,也往往可由其他对人民便利得多的方法征得。”
对奢侈品课税,亚当·斯密认为,奢侈品的高价格不一定会影响到底层人民养家糊口的能力,相反的,这种强制的节约甚至可能会提高底层人民养家糊口的能力。
亚当·斯密说,课税品价格的腾贵,并不一定会惹起劳动工资的增高。例如,香烟虽同为富者贫者的奢侈品,但对这奢侈品课税,不致提高劳动工资。香烟税在英格兰达原价三倍,在法国达原价十五倍,税率虽高如此,但劳动工资。似不曾因此受到影响。茶及砂糖,在英格兰,在荷兰,已成为最低阶级人民的奢侈品了;巧克力糖,在西班牙亦然。对此等奢侈品课税,与对香烟课税同,也没有影响工资。对各种酒类所课的税,并无人设想其对劳动工资有何影响。浓啤酒每桶征附加税三先令,以致黑麦酒价格陡增,然伦敦普通工人工资,并未因此提高。在此附加税未课以前,他们每日工资,约为十八便士、二十便士,而现在所得,亦没有加多。
这类商品的高价,不一定会减
少下等阶级人民养育家庭的能力。
对于朴实勤劳的贫民来说,对这些商品课税,其作用有似取缔奢侈的法令,这种课税会使他们俭用或完全克制不用那些他们已不再能轻易就买得起的奢侈品。由于这种强制节约的结果,他们养家的能力,不但不因此税而减,而且往往会因此税而增。
一般地说,养活大家庭及供
给有用劳动的需要的,主要都是这些朴实勤劳的贫民。固然,一切贫民,并不都是朴实勤劳的;那些
放肆的行为,在奢侈品价格腾贵以后,会依然像以前一样使用,至于放纵行为将如何使其家族困难在所不顾。但像这样放纵的人,能养育大家庭的少,他们的儿童,大概都由照料不周、处理不善及食物缺乏与不卫生而夭亡了。即使儿童身体健壮,能忍受其双亲不当行为所加于他们的痛苦而活下去,但两亲不当行为的榜样,通常亦会败坏此儿童的德行。这些儿童长大了,不但不能以其勤劳贡献社会,而且会成为社会伤风败俗的害物。所以,贫民奢侈品价格的腾贵,虽或不免多少增加这种家庭的困苦,从而多少减低其养家的能力,但法兰克人占据了伊斯兰教徒地主的地位,迫使农民承担税收等方面的义务。
从前,只有非伊斯兰教徒才交“吉齐亚”
(人头税),现在所有人都不能免。此外他们还缴纳一种土地税,数额视作物种类而定,也得服建筑等劳役。在行政方面,法兰克人没有作任何改变,每个村庄都有一位“拉伊斯”,相当于镇长的人,有仲裁和司法的责任。领主是村庄的代表,负责收税。在上层社会里,司法权属于法兰克人。宗教法庭可以干预教友间的事务,但是不受理伊斯兰教徒的申诉,因为伊斯兰教的文官都撤职了。法兰克人和伊斯兰教徒之间永远不可能了解对方。只有战士除外,停战时,敌对双方的战士相互尊重,建立友谊而礼尚往来。图为一个法兰克人和一个伊斯兰教徒在交谈。
不会大大减少一国有用的人口。
必需品的平均价格,不论腾贵多少,如果劳动工资不相应地增加起来,那必然会多少减低贫民养家的能力,从而减低其供给有用劳动需要的能力,不管那需要情况如何,是增加,是不增不减,或是减少。就是说,是要求人口增加,不增不减,或减少。
对奢侈品课税,除这商品本身的价格外,其他任何商品的价格,都不会因此增高。对必需品课税,因其提高劳动工资,必然会提高一切制造品的价格,从而减少它们贩卖与消费的范围。奢侈品税,最终是由课税品的消费者无所取偿地支付的,它们是不分彼此地落在土地地租、资本利润及劳动工资等收入上。必需品税,在它们影响贫民的限度内,最终有一部分是由地主以减少地租的方式为其支付,另一部分是从提高制造品价格由富有的消费者或地主或其他的人为其支付。他们且往往要另付一个相当大的额外数额。
真为生活所必需,而且是为贫民消费的制造品,例如,粗制毛织物等,其价格的腾贵,必然要由提高工资,使贫民得到补偿。中等及上等阶级人民,如真能了解他们自身的利益,他们就应该一直反对生活必需品税,反对劳动工资直接税。这两者最后的支付,全都要落在他们身上,而且总还附加一个相当大的额外负担。尤其是地主,他的负担最重,他对于此等税,常以两重资格支付:一是以地主资格,出于减少地租的形式;一是以消费者的资格,出于增加费用的形式。
马太·德克尔,关于生活必需品税的观察,是十分正当的。他认为,某种税转嫁到某种商品的价格上的,有时竟重复累积四次或五次。比如,就皮革价格说,你不但要支付你自己所穿的鞋所用的皮革的税,并须支付鞋匠及制革匠所穿的鞋所用的皮革的税的一部分;而且这些工匠在为你服务期间所消费的盐、肥皂及蜡烛等的税,乃至制盐者、制肥皂者、制蜡烛者,在他们工作期间所消费的皮革的税,都须由你付出。
在亚当·斯密之后,随着经济学使用的技术手段的增强,也为一些具体的税收理论的发展打开了新的空间,比如著名的最优税收理论。
我们知道,在亚当·斯密提出税收平等原则、税收确定原则、税收便利原则和税收经济原则的税收四项原则之后,还有诸多经济学家对税收制度的理想特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典型的如瓦格纳在其《财政学》中提出的四项九目原则以及马斯格雷夫提出的三大标准,即税收公平标准(尽管公平对不同的人来说意义各不相同);最小行政成本标准;最小负激励效应标准,即税收效率标准。然而,如同亚当·斯密在应用他的思想标准作分析时碰到的问题一样(人头税,只能在确定性和公平性之间摇摆),对一个特定的税种或某个税收政策建议来说,往往只能满足其中的某一标准而无法满足其他标准。比如,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易于满足税收公平标准,却会对劳动供给产生负激励;增值税总体上对劳动供给不会产生负激励,但却很难符合税收公平标准。最优税收理论文献对最优税收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借助现代经济分析方法,运用个人效用和社会福利的概念,在赋予各个标准不同权重的基础上,将这些标准统一于唯一的标准之中。
普及教育是国家利益所在
亚当·斯密是非常重视教育事业的,他认为,在文明商业社会,对普通人民的教育,比对有身份、有财产的人更需要国家关注。因为,有钱人在年轻的时候有时间﹑金钱来学习。此外,有身份与财产的人所从事的职业,用脑时候多,用手时候少,不至于使脑力变得迟钝。而普通人由于生活压力,即缺少财产和时间,他们所从事的工作用脑力会很少,所以穷人更需要国家教育资助。因此,国家只需要以极少的费用,就能够使全体人民,甚至强制全体人民获得最基本的教育。并且,在普通人的孩子中,如学业优良者,国家应给予奖学金。
《国富论》的第一编头三章都是论述劳动分工问题的。亚当·斯密以扣针制造业为例说明,劳动者终身从事一种单纯的操作,熟练程度就会大大增加。人们慢慢发现,专务一业可以扬长避短,时间一久,社会分工逐渐形成,并且越分越细,各种职业多至不可胜数:“他们依着互通有无、物物交换和互相交易的一般倾向,好像把各种才能所生产的各种不同产物,结成一个共同的资源,各个人都可以从这个资源随意购取自己需要别人生产的物品。”
分工的细致程度是与社会的发达成正比的。在职业众多的社会,那些有闲暇去研究社会的人十分幸运,他们基本上不为职业所局限,而供他们分析的对象又如此繁多,于是他们不断运用心思,智能异常发达,远胜于常人。但是亚当·斯密注意到,综合起来看社会的进步与人的自然能力并非协调发展,极少数能力卓异的绅士及业余爱好者无补于社会整体。
亚当·斯密发现,商业或社会高度发达,劳动者的能力却趋于退化。
在《国富论》第一编《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中有一段非常重要的文字:“他自然要失掉努力的习惯,而变成最愚钝最无知的人。他精神上这种无英国第一次工业革命对
英国近代教育制度的形成起到
了决定性作用。在师范教育方
面,18世纪90年代,为了解决
初等教育发展中教师短缺的问
题,非国教派教徒兰卡斯特和
国教派教徒贝尔,分别在本土
伦敦和印度的马德拉斯创造了
一种新的教学组织形式,即导
生制,亦称“兰贝制”“互教
制度”“相互教学法”。这是
一种由教师向导生施教,导生再转教其他学生的办法。在中等学校教育方面,英国工业革命之前中等学校基本上是封建社会流传下来的文法学校和公学。19世纪50年代以后,英国教育处于大变革时期,政府加强了对大学的管理,成立了皇家大学委员会,目的在改革旧的大学章程和条例,开设新的课程,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先后在议会通过了牛津大学法案(1854)和剑桥大学法案(1856),开始了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新时期。图为文彻斯特公学。
感觉的状态,不但使他不能领会或参加一切合理的谈话,而且使他不能怀抱一切宽宏的、高尚的、温顺的感情。其结果,对于许多私人日常生活上的平常义务,他也没有能力来作适当的判断。至于国家的重大和广泛的利益,他更是全然辨认不了。”
当时产业革命才初露端倪,亚当·斯密已看出过细的分工将对劳动者的能力和道德品质造成摧残,假如他得知卓别林在《摩登时代》里反映的流水作业,更将震骇不已。这些“最愚钝最无知的人”将如何改善他们自己的境遇?人为的法律是否能对他们有所帮助?亚当·斯密对此是有所考虑的。
正因为发达商业社会的劳动者一生消磨于简单重复的操作,在能力和品德上牺牲太大,亚当·斯密对分工较粗因而不甚发达的农猎和游牧社会还颇为羡慕。他说,在那样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掌握多种技能,为对付生活中不断出现的问题,种种发明层见迭出;尤其值得钦佩的是人人都是战士,都有尚武的美德,知道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商业社会的居民则不然,他写道:“他的无变化生活的单调性质,自然把他精神上的勇气销毁掉了,使他看不惯兵士们的不规则、不确定和冒险的生活。”同上,缺乏教育是精神退化的直接原因。
亚当·斯密崇尚古希腊罗马文化,他对柏拉图笔下希腊城邦的理想教育再三致意。他之所以援引希腊是为了纠正时下的偏差。他强调,在任何一个“改良和文明的社会”,为防止多数人的堕落和退化,为防止“精神上的残废和畸形”在人民之间蔓延传播,君主或国家必须出资办教,强迫全体人民获得包括诵读、书写和算术在内的最基本的教育:“国家可在各教区各地方,设立教育儿童的小学校,取费之廉,务使一个普通劳动者也能负担得起,这样,人民就容易获得那基本的教育了。”亚当·斯密还建议为坚定学生的向学之心,应该对校中表现出色的儿童颁发奖章,以资鼓励。
在18世纪的英国,宗教的影响几乎无处不在。休谟是不可知论者,但他从维护社会安定出发,认为政府发给国教教士定俸符合社会的利益。亚当·斯密也赞成宗教,肯定宗教的教化作用。亚当·斯密于l755年至1764年间在格拉斯哥大学所作演讲的部分讲稿早已经人整理出版,他在讲稿中数次提及商业如何使人民失去“高瞻远瞩的能力”和“须眉气概”,而且,随着分工的细化,使用童工的现象十分广泛。“商业带来的另一种不良现象是教育大受忽视。在富裕的商业国,分工把一切职业化成非常简单的动作,这就给年纪很轻的儿童提供工作的机会。”与英格兰相比,苏格兰发展程度不高,分工欠发达,但是未成年人的教育反而受到重视,底层人民的子女接受了较粗浅的教育终生受益。亚当·斯密特别提出这种益处是宗教的益处:“通过这种教育,他们学会读书,而这就给予他们和宗教接触的利益。这个利益是很大的利益,不但使他们变成虔诚的人,而且给他们提供冥思默想的东西。我们可以由此看到乡村学校的好处,不管人们怎样轻视它,我们不能不承认它是非常好的机构。”
这里说的“乡村学校”是苏格兰教会的牧民工具,不以营利为目的。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里对苏格兰教会评价很高,称它维护了苏格兰人的信仰,并在社会上确立了良好的秩序和严肃的道德精神。这大概也是苏格兰乡村学校的功绩。
亚当·斯密还在《国富论》中解释了教育的政治利益,即教育与国家长治久安的关系。他好意劝说道,即使政府不能指望通过办教育获取直接利益,那也是值得的。“在无知的国民间,狂热和迷信,往往惹起最可怕的骚乱。一般下级人民所受教育愈多,愈不受狂热和迷信的迷惑。加之,有教育有知识的人,常比无知识而愚笨的人,更知礼节,更守秩序。他们各个人都觉得自己的人格越高尚,自己越可能得到法律上、长上的尊敬,因而他们就更加尊敬那些长上。对于旨在煽动或闹派别的利己性质的不平之鸣,他们就更能根究其原委,更能看透其底细;因此,反对政府政策的放恣的或不必要的论调,就愈加不能欺惑他们了。在自由国家中,政府的安全,大大依存于人民对政府行动所持的友好意见,人民倾向于不轻率地、不任性地判断政府的行动,这对政府确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
在亚当·斯密看来,平民教育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保守力量。英国政府在这方面做得令亚当·斯密满意吗?答案大概不会是肯定的。他在论及公家学校教师因收入较低而不大受人敬重时婉转地写道:“学艺教育费的低廉,确是一种利益,大大抵消了公职教师地位的降低。如果欧洲大部分地方的学校和学院组织得比现在更合理,那么大众由此受到的利益将更大。”
“更合理”是不是指政府应该更重视基本教育,使更多的民众得益?
在《国富论》最后部分,亚当·斯密作出这一结论:“一国的教育设施及宗教设施,分明是对社会有利益的,其费用由社会的一般收入开支并无不当。”所谓“社会的一般收入开支”指的就是政府财政拨款,这在当时是较为大胆的设想。英国的王室、贵族和教会长期以来视创建学校、资助教育为不朽事业,牛津、剑桥各学院和古老的公学就是见证。但是普通民众未能得益。真正普及教育,政府必须有所作为。当然,斯密也意识到,如果公家学校的教师有国家拨款作为固定收入,他们可能变得怠惰,所以他又加上一句:“费用由直接受益者自发地开资开支也是同样妥当。”这对教师而言或许是一种“激励机制”。“自发”一词可以推敲一番。它是不是意味着量力而为?家贫者的学杂费用能否蠲免?
亚当·斯密认为,即使国家对底层人民的教育得不到任何利益,这种教育也是值得国家注意的。人民受了教育,国家会受益匪浅。在无知的国民之间,狂热和迷信往往会惹起最可怕的骚乱。一般底层人民所受教育越多,越不会受迷信和狂热的迷惑。另外,受教育及有知识的人都比无知识而愚笨的人更守礼仪和秩序,他们都会觉得自己人格高尚,自己更能得到法律的尊重,因而他们会更看中那些法律。这样,反对政府的文字或论调,就不能欺骗他们。这对政府来说,更是一件好事。
如果各个学院给学生传授科学艺术的导师或教师,不是由学生自由选择,而是由校长指派,并且如果教师怠惰和无能,而学生未经申请许可不得更换教师,这种规定,不但会大大减少同一学校内各导师各教师间的竞争,而且也会大大减少他们勤勉任教以及注意各自学生学习情况的必要性。像这类教师,即使领受了学生非常优厚的报酬,也会像那些全没有接受学生报酬或者除了薪金以外也没有其他报酬的教师那样,玩忽职守,误人子弟。
如果教师是一个有理性的人,当他意识到他向学生讲授的都是一些无意义或是近乎无意义的话,他一定会感到非常不安。此外,当他看到大部分学生不来听他的课或不听讲,而明显地表示出轻蔑嘲弄的态度,那他也一定会感到不快。因此,如果他必须作一定次数的演讲,纵然没有其他利益关系,他也必定会为此辛辛苦苦地作准备使其尽善尽美。不过,他很可能采用取巧的办法,而这些办法会削弱所有激励勤勉的动机。他有时可对所教的学科,不自加说明,而把关于那种学科的书籍拿出来讲授,如果那种书籍是用呆板的外语写成的,他就用本国语言向学生译述;而更不费力的方法,是叫学生解释,自己听着,间或加插几句话进去,这样,便可自吹是在讲授了。这种轻而易举的事,只需有限的知识和勤勉就足够了,既不致当面遭到轻蔑或嘲弄,也可避免讲出真正愚蠢、无意义乃至可笑的话。同时,还有学校的规则,可使教师强制学生全部规规矩矩地经常到课堂,并在他讲授的全部时间中,维持一种最礼貌的、最虔诚的态度。
专门学校及大学的校规,大体上不是为了学生的利益,而是为了教师的利益,更恰当地说是为了教师的安逸而设计出来的。在一切场合,校规的目的,总在维持教师的权威。不论教师是疏忽其职务,还是履行其职务,学生总得对教师保持虔敬的态度,好像教师在履行职务上已尽了最大的勤勉和能力那样。这似乎是根据这一前提,即教师有完全的智慧和德行,而学生则是大愚,而且有最大的弱点。但教师果真履行了他们的职务,大多数学生是决不会疏忽他们自己的义务的,我相信从来没有发生过与这相反的事例。如果讲授果真值得学生到课堂倾听,无论何时举行,学生自会到课堂,用不着校规强制。对于年龄很小的孩童,进私立学校的要比进公立学校的普遍,但学习者却能够学到他所必须要学到的知识,几乎没有一个会发生学习失败的状况。例如,在英国,公共学校固然难免腐败,但和大学相比,却要好多了。在公共学校,青年能学到或至少可能学到希腊语和拉丁语。就是说,教师所声明要教的功课或教师应该教的功课,实际都会教给青年。但在大学,青年既没学到这些法人团体所应该教给他们的科学,也无法找到掌握这些科学的适当手段。
公共学校教师的报酬,在多数条件下全部有所依赖,而在某种特殊条件下几乎完全有很大一部分学生的礼金或学费,这种学校是没有任何特权的。一个人要取得毕业学位,也无须交出在公共学校学过一段时间的证明材料。如果在考试的时候,显示出他已经掌握了公共学校所教的东西,那就不必问他是在什么学校学的这些知识。
亚当·斯密认为,对青年的教育支出对一国具有重要意义,这部分支出主要来自学费、礼金和私人捐赠,而无须用财政收入来支付。
由自身收入来支付运行费用的行业并不仅仅局限于前面提到的道路、桥梁和运河等,青年人的教育设施也是如此。即使教师的报酬不全然取自学生付给教师的学费或礼金,那也不一定就要由社会的财政收入来支付,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普通学校及专门大学的基金,并不依赖财政拨款,即使有,其数目也十分有限。教育经费普遍来自地方收入,来自某项地产的地租,或来自指定专用款项的利息,这笔专款要么由君主拨给,要么由私人捐赠,交由专人保管。从学费和私人捐赠出发,可以引出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
首先,一个普通学校或专门学校如果有了一笔捐助基金,教师努力工作的必要性必然要减少一些。教师的生活要是每月由一定的薪金来维持,显然与其教学成绩和名望毫不相关。在有些大学,教师的固定薪金只占其酬劳的很小一部分,其余部分则来自学生的学费和礼金,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努力工作的动力不会完全消失,他还要顾及教学的名望。在禁止领受学费和礼金的大学,他的薪金就是他从其职业中获得的全部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与其把精力用在无利可图的工作上,还不如把精力投向其他有利可图的事情。
其次,教师应当服从的某种权利,如果掌握在法人团体即专门学校或大学的手中,而他自己又是其中一员,这时教师们就会宽以待人,对于同事们在其职责上的疏忽也会抱持宽容的态度,他们会把这看做是大家的共同利益。如果教师们所服从的某种权利,不掌握在他们所属的法人团体而掌握在外部的人物,例如主教、州长或阁员之手,他们就存在着不履行义务的可能,而这种外郎的监督动辄流于无知和反复无常,性质往往是任意和专断的。
最后,对青年的教育尤其值得国家注意,因为人民受了教育,国家会受益匪浅。在无知的国民间,狂热和迷信往往惹起最可怕的骚乱。一般人民所受的教育越多,社会和国家就会越稳定。
举债将会使国家衰弱
亚当·斯密认为,公债是因为应对突发情况而生的,而商业国的国民也有能力、有意愿向国家提供贷款,当然这是建立在国家信用的基础之上。
所谓公债,就是一国之中央或地方政府基于政府信用而举借的各项债务。公债制度早在中世纪的热那亚和威尼斯就已产生,随着信用制度的逐步健全,到工场手工业时期已经流行于整个欧洲。
有关公债的产生及运行机理,需要把握以下内容:紧急情况造成的入不敷出是国家发行公债的原因。在原始社会、游牧社会以及在商业与制造业尚不发达的农业社会里,君主或部落首领的开支不会很多,因为在没什么商业和制造业可言的国家里,即使统治者的开支被其追求奢华的虚荣心所支配,社会能够提供给他的也只不过是一些没有什么价值的小玩意儿,而在富有各种高价奢侈品的商业国内,统治者的开支很容易就会失去控制。如果一个国家在和平时期没有厉行节俭,到战时就不免债务缠身,在类似的紧急情况之下,除了借债,政府别无他法。
商业国的商人们具备提供贷款的能力。一个拥有众多商人和制造商的国家,必然有许多这样的人,他
们手中不仅有自己的资本,还有
他人的资本,这些人愿意借给他
们钱,或是将货物赊销给他们。
因此,在他们手中资金流过的次
数必然比那些不经商的,以自己
的资本为生的人的资本的流通次
数多得多。因此,一个拥有众多
商人和制造商家,必然有很多只
要他们愿意随时都可以贷出巨额
资金给政府的人,或者说商业国
的商人们有向政府提供贷款的能
力。
最重要的是,商业国的国民
愿意将巨额资金借给国家。如果
不具备正规的司法制度,任何国
家的商业和制造业都不可能长久
发展,因为在这样的国家里人们
对自己的财产没有安全感。简言
之,商业和制造业不可能在一个
对政府没有一定信任度的国家里
长久发展,这一信任使得商人和
制造业者愿意将自己的财产委托
政府保管,而到非常时期,也敢
于把一部分资财交由政府使用。
亚当·斯密说:“当公债增
大到某种程度时,公公道道地完
全偿还了的实例,我相信几乎没
由斐迪南一世在1035年正式建立的卡斯蒂利亚,是西班牙历史上的一个王国,由西班牙西北部的老卡斯蒂利亚和中部的新卡斯蒂利亚组成。它逐渐和周边王国融合,形成了西班牙王国。现在西班牙的君主就是从卡斯蒂利亚王国一脉相传。在商业方面,大量白银流入,使西班牙过度依赖外来的原料和制成品。在当时,富人喜欢将其财富用来买公债。公债由这些进口白银支持,而非制造业的生产和农业之改良。公债使西班牙贵族阶级一直以为劳动工作是可耻的,而这时其他西欧国度正逐渐摒弃这种成见。在低地国度,如法国、英格兰及其他欧洲地区,金银的流通促成经济及社会变革,在西班牙却不然。卡斯蒂利亚王国与卡斯蒂利亚人民的矛盾,终于引发了卡斯蒂利亚社区起义。查理平定了卡斯蒂利亚社区起义后,成为欧洲最有权势的人,其欧洲帝国无可匹敌,直到拿破仑年代为止。图为斐迪南一世像。
有。国家收入上的负担,如果说是曾经全然解除过,那就老是由倒账解除的,有时是明言的倒账,常常是假偿还,但没有一次不是实际的倒账。”
亚当·斯密还讨论了用预支办法筹款的问题。他说假若政府只用预支办法筹款,那它只要注意两点,数年之内,就可使公家收入从债务中解放出来:第一,不使基金在限定期间内负担的债务,超过其所能负担的数额;第二,第一次预支未偿清以前,不作第二次预支。
亚当·斯密认为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不能注意到用预支办法筹款的问题。它们往往在第一次预支时,就对基金加以过度的负担;即或不然,也往往在第一次预支未偿清以前,就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的预支,而加重基金的负担。这样下去,指定的基金,就变得完全不够支付所借货币的本金及利息,于是就不得不单用以支付利息,或支付那等于利息的永久年金。像这样无打算的预支,必然会导致那破坏性更大的永久付息办法的采用。此例既开,公家收入的负担,就由一定期间,延续到无限期间,而遥遥无解放的日子。
亚当·斯密说:“在一切场合,由这种新方法能够筹到的款额,总比由旧的预支方法来得大。所以,人们一习知这新方法,每当国家万分吃紧之秋,一般都舍旧法而用新法。救目前的急难,是直接参与国事者的愿望,至于公家收入的解放,那是后继者的责任,他们无暇顾及了。”
亚当·斯密认为,国家财政应该“量入为出”。这一观念在“论公债”中得到了体现。他把节俭风格带人了对国家财政的认识中。亚当·斯密认为,公债看似给人以新的资财,但从这个国家看,资本非但没有增加,而且原来可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财,还会转变为维持非生产性劳动的资财。因此,它对于社会是一种净损失。从历史当中得到的经验是,凡是采用举债方式的国家,最后都趋于衰弱。
有趣的是,亚当·斯密“举债使国家衰弱”的观点,很快就在英国身上得到了应验。英国因为承担殖民地保护责任,大量举债。而其在北美的殖民地,对于维持大英帝国,既未提供财力,又未提供物力。亚当·斯密认为,英国已没有必要再去维持附属在帝国上的这种壮丽华美的装饰。现在,稍有政治头脑的人都知道,维持一块领土的价值,绝不仅仅是获取单纯的、表面上的经济利益。但无论如何,北美的这块殖民地,终于还是在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的当年就独立了。
亚当·斯密眼中的政府
在亚当·斯密的眼中,政府的作用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并不相同。
比如,在人类的狩猎阶段,此时,没有任何财产,所以也没有任何确立行政长官或正规的司法行政的必要。随着牛羊群的出现,产生了比较复杂的社会组织形式,不仅包括可怕的军队,而且有不可缺少的法律和秩序堡垒。亚当·斯密这种思想的核心是:政府制度是保护特权的工具,不能用自然法为之辩护。他说:“文官政府是为了财产的安全而设立的,实际上是为保护富人反对穷人而设立的,即为了保护有些财产的人反对根本没有财产的人而设立的。”
不过,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社会阶段,政府的作用与以前都大大不同了。这个新阶段的制度,是由市场确定的,而不是由同业行会确定的;是自由的,而不是政府限制的。这在后来被称为放任自由的资本主义,亚当·斯密称之为“完全自由的制度”。这种物质生产基础的连续改变,将带来上层建筑的必然改变,这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有明显的相似之处。可是也有一个重大的差别:马克思主义体系中的最后动力是阶级斗争,而在亚当·斯密的观念中,主要的推动机制是“人性”,由自我改善的欲望所驱使,由理智所指导的。
这个全新的自由制度,要求废除一切特权和限制,每一个人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都可以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且,这种行为通过“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自然就可以达至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这样,君主或者国家就被完全解除了监督私人产业、指导私人行为的必要。简言之,政府的角色从原来的“保护者”,变成了“守夜人”。
我们知道,在亚当·斯密看来,政府的职能就只剩下三项:第一,保护社会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设立严正的司法局机关,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不受社会上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和维持绝不是为了任何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政府所需的这三项支出,也正是亚当·斯密在本编中所具体讨论的。
亚当·斯密眼中的政府,不仅仅其责任是有限定的,而且责任实施的方式,很多时候还类似“有限责任公司”。从这里,我们已经很容易能够看到,亚当·斯密对国家费用的支出,最为强调的是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而且我们还要知道,亚当·斯密所说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并非是指政府投资经济性项目,也不是要加大公务人员的开支。他强调的是,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和某些公共设施,这些公共事业和设施都不以赚取利润为目的,也绝不是为了任何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
国家的责任首先就是要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亚当·斯密认为,这种义务的完成,需要借助于兵力,而且,平时准备兵力和战时使用兵力的费用,因社会状态的不同而大不相同。
这就涉及了亚当·斯密划分的社会发展四阶段埃及,全称阿拉伯埃
及共和国,是古埃及文明的
代表。埃及人口和农业主要
分布在尼罗河沿岸和河口三
角洲地区,是人类文化的发
源地之一。有人说埃及文明
是尼罗河文明,这是对尼罗
河的最高评价。埃及地跨
亚、非两洲,大部分位于非
洲东北部,只有苏伊士运河
以东的西奈半岛位于亚洲西
南角。北濒地中海,东临
红海,地当亚、非、欧三洲
交通要冲,海岸线长约2700
公里,主要为阿拉伯人,信
奉伊斯兰教,官方语言为阿
拉伯语,首都开罗。图为埃
及国徽。图案为一只金色的
鹰,称萨拉丁雄鹰。金鹰
昂首挺立、舒展双翼,象征
胜利、勇敢和忠诚,它是埃
及人民不畏烈日风暴、在高
空自由飞翔的化身。鹰胸前
为盾形的红、白、黑三色国
旗图案,底基座饰带上写着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理论。国防费的支出,只是到了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才显得更为重要。
农业社会阶段,需要人类有一个固定的居所,哪怕是开化最浅、耕作最幼稚的农业,也是有固定性的。国防的作用很快就被强调出来。战争的技术逐渐发展成为一门错综复杂的科学。而且,在亚当·斯密看来,战争的技术还是最高尚的,也是一切技术中最复杂的。对于战争技术的完善来说,很有必要让一部分人把这作为唯一的职业。并且,就像其他的技术改良一样,要在这个领域内,发挥分工的作用。亚当·斯密对分工问题的青睐,在此处也尽显无遗。
此外,亚当·斯密还谈到了火器的发明对国防问题产生的重大影响。
在火器未发明之前,军队的优越程度,战争的胜负,通常取决于士兵的体力和动作的敏捷性,而这些需要很长时间的单独的专门的训练和学习。火器发明之后,这些技能的重要性已大为降低。他认为,在近代军队中,纪律、秩序和迅速服从命令,更会决定战斗的成败。亚当·斯密还注意到,文明农业国,往往会被处于社会发展第二阶段的游牧民族击败,而到了近代,火器的发明已经使得贫穷野蛮的国家很难防御富裕文明国家的宰割了。
显然,亚当·斯密并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国家与国家之间必须要相互争斗,或者必须要以强凌弱。当然,亚当·斯密并不是社会史学家,也不是军事专家,对相关问题的看法未必正确。不过,这里讨论的是国家财政的支出,这些问题也并不是那么重要。
国家的第二个义务是保护本社会中的全体人民不受社会中他人的欺侮或压迫,也就是要设立公正的司法行政机构。亚当·斯密的分析同样是按照四个社会发展阶段的过程展开的。亚当·斯密对司法与行政权的分离问题提起了一定的注意。他认为,司法行政就像是一种敛财的组织,结果不免生出许多弊害。司法和行政权的分离,是社会进步、社会事务增加的必然后果。司法权如果不脱离行政权而独立,要想公道不为世俗的政治势力所牺牲,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此外,司法行政费用,是为全社会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因此可以由全社会一般收入中作开支。不过,其中一部分应由诉讼双方或其中一方来进行支付。
政府的第三项义务是建立并维持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其中,第一项是便利社会商业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第二项是青年教育设施的费用;第三项是各种年龄人们的教育经费,主要是宗教教育设施。
非常重视教育问题的亚当·斯密在这里回顾了欧洲大学教育发展的基本历程,而且对教育能够在国家政治稳定中的作用作出了令人信服的论证。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部分内容中,亚当·斯密还敏锐地注意到了专业化分工给人的全面发展带来的弊害。或者说,他清醒地意识到,随着工业社会的进步、分工的深化,“人的异化”问题似乎无可避免。从这里,我们差不多就可以看到卓别林拿着工具拧螺丝的经典镜头了。而且,毫无疑问,马克思从这里获得了部分启示,而且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挖掘。亚当·斯密提出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教育”。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亚当·斯密至少是最早倡导国家应该给公众提供“免费义务教育”的学者之一。要知道,在18世纪,尽管知识的传播已经空前广泛,但更多的是局限于知识界的小圈子中,或者说是社会的上层和中层。知识的传播没有也还不可能普及到一般大众,尤其是劳工阶级。大众还是文盲,不可能去阅读新出版的著作,即便是通俗易懂的读物。
“理性时代”的领袖们,的确都是在尽力谋求思想和言论的自由,尽力抵制国家干涉宗教信仰和公民的经济活动,并且热忱地启蒙人民,引导他们为自己的合法利益而斗争。尽管如此,他们赞同劳工阶级受教育的人却是寥若晨星。伏尔泰满怀对贫民和被压迫者的同情,但他还是恳求他的无神论朋友们谨小慎微:“你们尽情地搞哲学吧。我想,我会听到浅薄涉猎者演奏优美音乐自娱。但要当心,切莫给无知者、蛮横和粗俗的人举行音乐会,他们可能用你们的乐器砸你的头。”他们真诚地相信,人如果不受教育反倒会过得更加幸福。只有亚当·斯密和朗福尔德等少数几个人在鼓吹,政府要对贫民进行免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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