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向法院申请适用企业重建法并且得到法院指定的重建财产管理人之后,银行发送的债权转让通知就自动失效。但接到银行通知的顾客还敢继续和这样的企业(日本租赁)继续合作吗?假设租赁债权的平均期限为4年,那么剩余债权的平均剩余期间大约2年。也就是说在2年之后,日本租赁资产(即债权)的一半即将到期。如果顾客在债权到期之后仍然继续和日本租赁签订合同,那么日本租赁还能继续维持业务规模,但有多少顾客愿意和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呢?对于资产贬值速度极快的金融业务来说,重建就是与时间的赛跑,而且一路上困难重重。
正因为如此,尽快将最为健康但资产贬值速度极快的租赁和分期债权卖给第三方,用获取的资金挽救残存业务的方法在理论上来说是最合理的。
1997年宣告破产的日本债券信用银行旗下的皇冠租赁就采取过这种方法,当时皇冠租赁也宣告破产,然后将健康的租赁和分期业务卖给第三方,用获取的资金来填补其他不良债权(主要是不动产抵押融资)的窟窿。但日本租赁的情况稍有不同,因为日本租赁并没有宣告破产而是申请重建,重建也就意味着企业必须存续下去,不能将业务全部卖掉后让企业只剩下一个空壳等待清算。接受其重建申请的法院为了保全自己的体面不会允许企业这样做。
法院和重建财产管理人将仍然健康的租赁和分期债权卖掉之后,需要先用获得的资金处理不良债权,然后将剩余资产中的不动产借贷物资留给日本租赁继续管理,使日本租赁以管理公司的名义存续下来,这种保全“重建”体面的操作难度极高。关于这部分的详细内容,有兴趣的读者朋友可以参考重建财产管理人奥野善彦律师所著的《企业重建——史上最大的破产企业财产管理人的记录》。顺便说些题外话,因为秋荻宫真子内亲王殿下的未婚夫就在奥野先生的“奥野综合法律事务所”工作,所以2017年的时候媒体对这家法律事务所进行了大量的报道。
虽然确定了将健康的业务卖给第三方的重建计划,但不管是法院方面还是重建财产管理人方面都完全没有“出售业务”也就是并购这一领域的经验。于是法院决定从外界招聘财务顾问,并为此举办了一场招标。(www.xing528.com)
当时我一直主要负责实业企业的并购项目,在金融领域只担任过东亚火灾海上再保险公司从瑞士再保险公司收购美国再保险公司M&G项目的顾问,可以说经验并不丰富。但不知为何公司还是决定让我来负责这个项目。
因为这个项目一看就非常难搞,所以我一开始并没什么干劲,只是因为公司安排的任务不得不做才去参加了竞标。但鬼使神差地我竟然成功被聘为顾问。大概法院方面觉得高盛声名远播而且有过许多成功案例,所以才选了我们。毕竟这个项目涉及1万亿日元的巨额业务,需要在短时间内在全世界范围内寻找具有收购意向的买家,并且迅速地与对方展开交涉。
除了高盛之外,还有许多大型外资投资银行也参加了竞标,但对方应该是对我们的表现最为满意。后来我担任这个项目的负责人,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大量的工作,现在回忆起来感觉自己非常幸运。因为我通过这个项目获得了非常多的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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