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交涉的大体方针已经确定,但要想将最终的成交价格从合理的水准再压低几百亿日元可绝非易事。我和担任法律顾问的西村真田法律事务所(现在的西村朝日法律事务所)的律师以及担任会计顾问的普华永道的会计师和税务师反反复复进行了许多次讨论。最后我们想出了有偿减资的方法。英国的母公司不出面,而是由发行股票的日本葛兰素自己从新日本实业回购全部的50%股票。
这样做最终的结果仍然是英国的母公司成为拥有100%股票的股东。但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新日本实业在售出股票之后可能需要缴纳高额的税金。关于这部分内容如果进行详细说明的话会涉及许多非常专业的内容,所以我就简单地给大家解释一下。新日本实业在日本葛兰素成立之初就是股东兼合伙人,而当时股票的账面价值只有50日元,如果新日本实业现在将股票卖给葛兰素威康的话,几乎所有的销售金额都是税后收入。
当时的法人税率为37.5%,比现在高得多。要是再加上地方税等其他税金,那么实际的法人税率将达到50%。所以如果日本葛兰素的股票价值为1800亿日元(1500亿日元加上30%的控股溢价再减去10%的未上市折扣),那么卖出50%的股票就是900亿日元,减去50%的税金,最终的收益只有450亿日元。
但是如果采取有偿减资的方法让股票的发行企业回购股票的话,那么股票的销售方则有可能不用缴纳税金,完全获取900亿日元的收益。也就是说,用国家的税金来弥补买卖双方对价值评估的差价。(www.xing528.com)
虽然这是一个利用股息剥离制度的合法避税方法,但要想让其发挥作用,需要日本葛兰素在减资前的资产负债表上的绝大部分资产属于可分配利润,这就需要走很多非常复杂的程序。
另外,由于最后要由日本国税厅对税务申报表进行审查,关于这种方法究竟是否合法,最终的决定权在日本国税厅手里。所以葛兰素威康方面无法对新日本实业方面做出任何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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