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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合伙人的资本收益是否合理?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IPO之前的1998年上任的合伙人虽然收益分配权可能也是0.15%,但意义却完全不同。所以在职的合伙人一般不会将自己的收益全部拿走。这部分资金被称为合伙人资金。由此可见,合伙人并不是公司的股东,只是在任职期间对公司的年度收益拥有一定的收益分配权而已。值得质疑的是拥有48.3%股份的221名合伙人。

大规模合伙人的资本收益是否合理?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来简单地解释一下。高盛每两年选举一次合伙人(有投票资格的只有几十名高级合伙人),一旦被选为合伙人便拥有获得公司税前利润一定比例的权利。这个权利仅在担任合伙人期间有效,离职后权利自动失效。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合伙人并不是“股东”。股东的股份不会因为股东离开公司而消失。合伙人只是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都有相当于公司税前利润一定比例的收益分配权而已。虽然2000年之后新任合伙人(假)的收益分配权也有0.15%,但这只是作为奖金分配时的一个标准,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意义。

而IPO之前的1998年上任的合伙人虽然收益分配权可能也是0.15%,但意义却完全不同。1998年高盛的税前利润大约为29亿美元,因此1998年上任的合伙人在上任第一年的税前收入就是29亿美元的0.15%等于435万美元。一年赚这么多一定很爽吧。当然,如果所有的合伙人都将自己的收益全部从公司里拿出来的话,公司就一分钱利润也剩不下了。所以在职的合伙人一般不会将自己的收益全部拿走。

但合伙人也要养家糊口,一分不拿肯定是不行的。一般情况下,高盛的合伙人月薪在5万美元左右(年收入60万美元)。除此之外合伙人还有一张信用卡,只要是与工作有关的消费(甚至包括日常的购物和饮食)全都由公司报销。到了年底如果业绩不错的话还能够得到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巨额奖金。

这么多钱基本上就够用了,所以合伙人几乎都会将自己的收益留在公司。这部分资金被称为合伙人资金。合伙人离开公司后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失去收益分配权,同时也不必为公司出现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但能够在10年内分期领取自己剩余的合伙人资金。

由此可见,合伙人并不是公司的股东,只是在任职期间对公司的年度收益拥有一定的收益分配权而已。可是在IPO时的合伙人虽然将12.6%的股份卖到市场,将21.2%的股份分为员工,却独占了48.3%的“股份”,说这是独占公司过去以及未来所有合伙人共同财富的行为也不为过。

剩余的股份属于住友银行和卡米哈米哈大帝资产管理公司,它们在高盛最困难的时期投资数亿美元帮助高盛渡过难关,所以获得这些股份是理所应当。值得质疑的是拥有48.3%股份的221名合伙人。(www.xing528.com)

(1) 著者注:大概指的是升职加薪机会。

(2) 扬基债券是在美国债券市场上发行的外国债券,即美国以外的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国际组织在美国国内市场发行的、以美元为计值货币的债券。“扬基”一词英文为“Yankee”,意为美利坚合众国(“美国佬”)。由于在美国发行和交易的外国债券都是同“美国佬”打交道,故名扬基债券。

(3) 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是由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日本等国的中央银行与代表美国银行界利益的摩根银行、纽约花旗银行芝加哥花旗银行组成的,根据《海牙国际协定》于成立于1930年,最初为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战争赔款问题而设立,后演变为一家各国中央银行合作的国际金融机构,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际金融组织,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

(4) 大藏省是日本自明治维新后直到2000年期间存在的中央政府财政机关,主管日本财政、金融、税收。2001年1月6日,日本中央省厅重新编制,大藏省改制为财务省和金融厅(主要负责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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