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当时高盛的合伙人制度。我入职的时候,高盛每年的应税收入虽然因为没有上市而不公布,但应该也有几亿美元。1999年高盛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应税收入大幅增加。1998年约为29亿美元,1999年约为20亿美元,2000年约为50亿美元。由此可见我入职的1989年应税收入至少也有几亿美元,但当时高盛只有100名左右的合伙人,每名合伙人的平均应税收入有几百万美元。与“华尔街最高的荣誉”这一称号可以说很相配。
按照1999年高盛首次公开发行(IPO)时的公募价格来计算的话,高盛当时的市值在200亿美元左右。而此时高盛预计第二年(2000年)的应税收入为30亿美元(实际为50亿美元)。假设法人税率为33%左右,那么股价收益率大约为10倍。其中大约48.3%的股份都归当时221名合伙人所有,大约12.6%的股份在市场上卖出,大约21.2%的股份被分给合伙人以外的几千名员工。
剩余的大约17.9%分属于20世纪80年代投资高盛的日本住友银行和夏威夷卡米哈米哈大帝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离开高盛后仍有属于自己的利润尚未提取完毕的有限合伙人。
也就是说1999年高盛上市时221名合伙人的平均持股价值为200亿美元×0.483÷221≈4400万美元。这只是以IPO时的公募价格来计算的,而高盛的股价在之后迅速飙升到发行价的两倍以上。
我在高盛成功上市之后的2000年成为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partner managing director)。但我这个“合伙人”和上市之前每两年一度选出来的“合伙人”完全不同。可以说1998年之前高盛的合伙人才是“真正的合伙人”,他们在高盛上市的时候相当于公司的共同拥有者(股东)。(www.xing528.com)
2000年我成为合伙人(假)的时候,还有100名左右和我一样的员工也成为合伙人(假)。加上原有的221名合伙人(真),高盛总共有了300多名合伙人。但新任合伙人(假)的收益分配权一律为0.15%左右,级别最高的合伙人是保罗森主席,他的收益分配权是0.9%。
假设1998年的新任合伙人的收益分配权也是0.15%,那么他们在IPO时所拥有的股份价值就是200亿美元的0.15%,等于3000万美元。和前面计算的221名合伙人平均每人拥有相当于4400万美元股份的结果完全吻合。
但221个人分别拥有0.15%~0.9%的收益分配权,加起来仍然不足100%。这是因为高盛除了合伙人之外还有住友银行和卡米哈米哈大帝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股东,IPO时又在市场上发行了12.6%的股票。即便如此,原有的221名合伙人仍然在IPO时根据自己拥有的收益分配权而成了股东,也就是说这221名合伙人全都获得了巨额的资本收益。
但2000年的合伙人(假)由于不是股东,因而没能拿到上述巨额收益中的一分钱。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已经离职的合伙人身上。也就是说,高盛从合伙人制度转变为股份制度(IPO),意味着在这个时间点上的极少数(221名)合伙人独占了公司过去以及未来所有合伙人的共同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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