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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转折点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县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1985年,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确定“取消木材统购,放开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集体林区林木材经营进一步放开。1992年,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重要事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转折点

1979年以来,随着社员个人树木的清理兑现,再次给农民个人划拨自留山(沙),鼓励造林,加快全县绿化的速度。随着群众的需要,自留山(沙)的划分面积也在不断扩大、具体、完善。1980年退还给农民个户所有林地,要求户均一般不超过2 公顷。社员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栽村,树权永远归社员所有。

1981年,中共靖边县委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划给每户社员4 亩~6 亩荒山荒沙,最多不超过10 亩。年底统计已划拨6.5万亩。随之又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划分的自留山(沙),每户可增加到10 亩~12 亩。1983年统计,连前累计已划43333.3 公顷。1984年结合调整土地承包,全县129333.3 公顷荒山荒沙一次划拨到户。明确宣布:谁经营,谁建设;谁使用,谁受益。承包期不少于50年,林业产品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允许转让。并明确规定如不按时按规定造林种草,由集体收回转包给有治理能力的个户。1985年,林业承包户均自留山(沙)6.7 公顷以上的有3500 户,66.7 公顷以上的28 户,333.3 公顷以上的13 户,666.7 公顷以上的5 户。

公社、镇、林场造林基本形式有3 种。一是以公社或大队,生产队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任务到劳,集中营造,专人管护,收益集体与个人按比例分成,集体2 成~3 成,个人7 成~8成。二是按比例分地,集体林地个户营造后,社员与集体划分造林地。三是由林业部门规划设计提供种苗,以社队组织劳力营造,收益比例分成,大头归社队。当时仍强调以集体造林为主。

随着自留山(沙)的划拨,乡村植树造林以社员个人为主,集体造林逐步减少。1981年,个户造林为全县造林总数的27.6%,1982年为37.3%,1983年为73%,1984年为82.2%,1985年为91.2%。

社队林场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社队林场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场员分配在场,以林养林。有的是专业林包,收入不多,适当给场员扩大自营地,不参加队里分配。有的是定额管理,林场收入甚微,场员回队参加分配。1984年后,社队林场也承包至组到人,盈亏自负。雇用护林员支出,收入较好的乡村由集体付工资,收入微薄的乡村,由村组筹资,发给工资。

国有林场在1983年前生产管理是下达生产任务、投资,不计成本,不讲核算,职工吃“大锅饭”。之后实行承包责任制,按照林业生产统一要求,场长、职工统一签订合同,明确承包生产任务,营林投资和事业经费,全奖全赔。(www.xing528.com)

1983年~1984年承包结果,职工收入普遍增多,林场资金有余。

1985年,试行生产任务、营林经营、职工生产大包干制,事业费差额补贴(减少1/3)。因方向不明,心中无数,管理不善,损失严重。一些职工思想混乱,纪律松懈,来去自由,生产下降。国有林场固定财产被变相转卖,大型机具损失1/3,牲畜(羊、猪)损失过半。单纯追求数量,剥夺地力(无肥少水),苗木数多而质量偏低,甚至出现虚报现象。职工收入悬殊拉大,极少数职工年赔款200 元~600 元不等。更为严重的是林场办公经费稀缺,无法进行基本建设。

根据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县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

1985年,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确定“取消木材统购,放开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集体林区林木材经营进一步放开。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滥砍滥伐的指示》,要求“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 “重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之后,各地整顿、强化森林资源管理秩序,木材流通再未放开。

1992年,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个林业改革试验区开展了山地开发制度、林政资源管理、木竹税费、林产品流通市场、林业股份合作等一系列触及林权制度的改革实践,起到了典型示范、探路子、出经验的作用,但没有形成以林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全局性的改革大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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