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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兑现林木权属问题:柳桂湾案例分析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县开始着手对林木权属进行清理兑现。调查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批转各公社、镇、场,根据柳桂湾林木问题处理精神执行。

清理兑现林木权属问题:柳桂湾案例分析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县开始着手对林木权属进行清理兑现。

一、“文化大革命”前,已明确划归社员个人的树木、小片林地全部退还社员所有。落实兑现的界线,必须是1968年以“割资本主义尾巴”为名,把1962年(个别社队是1964年)按政策划给社员的树木和林地,收归集体的全部退还。绝不能扩大到1962年以前,更不能将集体栽植的护田林退还给社员。全县退给社员的四旁树50万株,占集体四旁树的4.4%。退后统计社员有大树500 株左右的15 户,300 株~500 株的46 户。

退还社员原有小片沙柳、柠条林地5000 亩,占集体灌木林地的3‰。

二、收归集体的社员零星果树,退给社员,面积多的顶部分自留地

三、坚决维护国家和集体林木的所有权,绝不许借机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林木。1962年~1964年,已划归国家或集体林木,不再退还。没有兑现的可按收树时价格付款或兑给零星树木,国营和集体林中绝不准保留个人树木。1962年后社员擅自栽在国营和集体林地上的树,收归国家和集体。

四、所收社员的树木,原则上是原树在的退原树。但经过10 多年的变化,现在无法归还原数的,可以以实有树为基数,按比例由生产队统一安排,退还给社员,不足的部分和社员协商解决。原树已被集体砍伐使用的,由集体按收树时议定的或略高一点价格赔偿,生产队一次偿还不清的,可分期分批偿还。对不足的树木,经社员讨论不再赔偿。(www.xing528.com)

五、由于多年“三收三放”的变化,在林木清理兑现中,国营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个人与国营在林权、林界上出现了许多问题。1980年12月,由人大副常委会主任邵建洲带队,组织林业局、公、检、法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林权林界问题的调查工作,对于柳桂湾国有林场与柳桂湾大队、生产队及社员个人的有争议林地,逐块逐段现场勘查,并结合历史档案、文字依据以及知情人的讲述,在平等互利、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国营、集体、个人6 处、48 户有争议的林界问题,做出了合理的处理。调查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批转各公社、镇、场,根据柳桂湾林木问题处理精神执行。

六、对于社员个人树木在清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1985年在“关于当前农村中几个问题的具体规定”中又做了一些具体规定:

在退还个人林木时,将个人林木和集体林木混在一起分给个人的应纠正过来,并明确权属界限。

集体耕地或水地上的个人树木,只允许保留原树,不准再新植,原树淘汰后,不允许补植。

1968年,个人林木收归集体后,乡村集体相互兑换土地的,随地带走的林木,应按兑换后的所有权保持不变,原树新有者不得索取和抢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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