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以后,本县居民的林木大都经历了3 次收放。
1958年,将社员个户林木收为集体所有,此时出现一些个户先栽树后砍树的现象,一些生长旺盛的杨柳树被纷纷砍伐,集体为生产之需,对收归的树木也毫不吝惜地砍伐,致使全县成熟林大量减少。1961年,印发《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针对山林权属,提出必须坚持“谁种谁有”原则。
20 世纪60年代所造林木主要是集体林和国有林,部分国社合作造林。1962年春,中央下达纠正“共产风”十二条紧急指示,根据中央林业十八条和1962年《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林权遗留问题的规定(草案)》,高级社时期已经确定归社员所有的零星树木、小片林木仍归个人所有,收了的要退还原主。退还的办法是:原树在的退原树,刨掉的由国家出钱负责赔偿。同时重申“属于留给社员个人的林木”要一次落实,长期稳定下来,不再变动。这次林木的“一收一放”给林业生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损失。
1963年~1965年,本县贯彻中央5月工作会议精神,加之面上社教的开展,梁镇、席麻湾、新农村3个公社对下放给社员的林木进行了第二次收权。梁镇公社对有成片林少数户(最多每户800 亩)每户留30 亩,其余的全部作价收归集体。席麻湾公社对社员个人的林木,除每户以人留少量的自留树外,其余的全部作价收归集体。新农村公社给有林木的社员每户留大树50 株~80 株,其余全部收归集体。当时作价普遍较低。全县都以梁镇等地方试点为参照,宁左勿右,对农民个户林木所有权进行更改。(www.xing528.com)
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以“割资本主义尾巴”为理由,决定有树的社员连同房前屋后的树一并计算在内,每户只留2 株~5 株,其余的一律收归集体。被收归的树木作价很低,甚至不作价,作了价的有不少社队未给社员付款,有的一株不留。这次“割尾巴”收树的后果惨重,社员大量抢伐树木,全县60万株大树损失40%以上。
1972年~1975年期间,又将1968年收回集体的树木,给社员退回了一部分。本县各公社、各生产大队、小队社员的林木,基本上和上述3个公社的情况相同或相似,经历了“三收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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