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评价督查机制
在评价督查方面,珠三角国家自创区政策着力点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珠三角国家自创区评价指标体系,聚焦创新驱动发展“八大举措”,突出自主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创新创业生态、区域创新体系等内容。二是建立督查机制,确保珠三角国家自创区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定期对珠三角国家自创区建设工作和成效进行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根据评价情况,开展珠三角国家自创区创新发展诊断,科学指导珠三角各地市开展自创区建设。
(二)健全风险补偿机制
以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机制为例,一方面,珠三角国家自创区鼓励创投机构和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资金投向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金融机构为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对投融资机构给予投资风险补偿、信贷风险补偿等政策扶持,促进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另一方面,为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对投融资机构给予投资风险补偿、信贷风险补偿等政策扶持。
在珠三角国家自创区内,广州、东莞在全省率先实行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机制,广州对在孵初创企业的首次贷款承担90%的本金损失、对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天使投资承担50%的本金损失,初步形成孵化育成体系,实现孵化器发展量质“双提升”。东莞出台《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制定孵化器建设认定、奖励扶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条款。(www.xing528.com)
(三)试行政府购买制度
2015年粤府1号文中提出,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探索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由广东省财政、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购买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确定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并在创新产品与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购买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为贯彻落实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政策,广东省财政厅、科技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的试行办法》及《广东省远期创新产品与服务评定实施细则》。2015年,广东省科技厅面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省属国有(控股)企业,省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以及有相关需求的单位征集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需求,经广泛征集,遴选出《广东省第一批远期创新产品与服务需求目录》。
201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再次提出,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同类型产品时,应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不得对创新产品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采购创新产品的,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实施重大创新产品示范应用工程,为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等形成的重大创新产品提供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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